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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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

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示范文本)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制定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2、电梯免保期后次年预收费用为元,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按比例分摊预收,年末结算公布费用明细,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不足部分按比例收取。

3、根据电梯使用年限、保养程度等因素的变化,结合质监部门发布的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收费指导价,可自行制定以后年度的预收费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城市雕塑;(二)单独申报的围墙;(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范本》甲方(住宅所有权人):乙方(电梯增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增设电梯基本情况1.1 甲方住宅位于南京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共____层。

1.2 乙方负责为甲方住宅增设电梯,电梯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

二、增设电梯费用及支付方式2.1 增设电梯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电梯设备费、安装调试费、报批报建费等。

2.2 甲方应按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增设电梯费用:(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____元整;(2)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____元整;(3)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____元整。

三、增设电梯施工及验收3.1 乙方负责电梯增设的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2 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

3.3 电梯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验收,并向甲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3.4 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四、电梯使用及维护4.1 电梯增设完成后,甲方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4.2 乙方提供电梯的免费质保期为____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建议,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增设电梯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

5.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增设电梯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 3 -第六条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楼层分摊标准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加装电梯需要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并且楼层分摊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南京,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的楼层分摊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南京市相关政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摊成本,不给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负担。

根据楼层高度和每层住户数量的不同,费用分摊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总层数在5层及以下的老旧小区,费用分摊标准一般按每户住户所在楼层计算。

例如,若一个住户位于3楼,总费用为10万元,则该住户需承担10万元乘以3层除以总层数。

对于总层数在6层及以上的老旧小区,费用分摊标准一般分为两部分。

首先,按照基础费用进行分摊,基础费用根据电梯品牌、型号和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由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其次,根据每户住户所在楼层再进行后续分摊。

具体来说,若基础费用占总费用的50%,而一个住户位于7楼,总费用为20万元,则该住户需承担10万元的基础费用,加上20万元乘以7层除以总层数。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鼓励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采取集体合作的方式,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费用分摊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业主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并促进社区的和谐共建。

总之,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费用楼层分摊标准根据楼层数和每户住户所在楼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

政府鼓励业主集体合作,并通过业主大会来确定费用分摊标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摊原则。

这将为老旧小区居民提供更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促进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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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第四条增设电梯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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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设立增设电梯综合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咨询、地形图(含管线图)资料供图及受理服务。

第六条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代理人中必须有一名为本单元业主)。

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梯服务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应签订代理人协议,加盖代理人单位公章,作为增梯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区增设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小区住宅建筑间距和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梳理制定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目录。

有意向申请增梯的建设者向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
事处提出增梯需求,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判断增梯项目是否符合增梯条件,视增设电梯的相关技术复杂性,必要时可邀请规划资源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增梯项目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建设者与对增梯有异议的业主应事先充分协商、消除矛盾。

本单元增梯应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但本单元增梯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征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意见的基础上扩大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范围:
1.需占用相邻单元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影响相邻单元业主通行的,应征得相邻单元业主的同意意见。

2.增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
征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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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建设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和指导。

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市政道路。

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需占用规划道路红线,应征得所在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实施该道路建设的证明文件,且书面承诺道路建设时,该电梯无条件拆除。

(三)电梯尺寸不宜过大,其电梯井和候梯厅合计尺寸一般应控制在4米以内,一般不得设置宽度超出电梯井尺寸的廊道。

(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建筑间距,其中电梯北外缘与北面住宅建筑的最小楼间距按不小于10米控制,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筑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五)增设电梯原则上应采取从梯间半层平台入户的方式
设置电梯。

设置平层入户的,应在满足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前提下,取得本单元一二层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北侧住宅日照产生影响,还应征求北侧住户的同意。

(六)应当考虑本物业区域的整体建筑风格风貌要求,一幢楼的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一个物业区域内应基本一致,若增梯建筑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内,增梯方案应与沿街或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同步设计,方案需统一电梯井的尺度、材质以及外观。

增梯建筑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以及明城墙沿线,历史街区、风貌区,以及城市公园及广场区域的,增梯方案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一致。

(七)增设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相邻权利人的应认真核对,其中一梯一户单元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保障相邻单元业主的合法权益,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利用单元楼梯过道方式入户的,计算“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同意业主时,应当将相邻单元共同连接楼梯过道业主的户数与面积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建设者应对增梯方案进行公示,属地街道和社区
统筹对批前公示(含公示小样的审核)的监督和指导,公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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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由建设者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公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示内容:公示应包含增梯项目位置、建设者、代理人、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图件(增梯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增梯申报表、异议反馈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地点: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物业管理区域会所、物业区域布告栏等部位,“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外部显著位置。

(三)公示时间: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示结果及处置: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街道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

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申报增梯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表》1份,其中表内的单元业主基本信息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验核,授权委托书应满足“双三分之二”加“双四分之三”)。

(三)真实性承诺书1份(按附件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应有对应业主本人签名,并签署“仅供增梯使用”字样)。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2套。

(六)公示报告1份。

(七)区增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增梯代理人向规划资源部门综合窗口申请规划许可时,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市规划资源局将对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信息予以校核,核对无误的,规划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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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增设电梯设计确需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按要求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相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因增梯许可申报材料虚假等情况,导致增梯规划许可被复议机关纠错或司法机关判决败诉而撤销的,代理人应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市规划资源局将公开通报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增梯规划许可项目纳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标准的,规划资源部门将对建设者或者代理人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并在各类媒体上公告建设者或者代理人的行为。

对增梯项目受理期间收到失信行为举报、信访或存在重大矛盾的,增梯项目可暂缓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宁规规范字〔2017〕2号)、《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规字〔2018〕559号)、《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景观管理的补充通知》(宁规划资源〔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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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人(业主)(公司在职员工),受区小区幢(号)单元业主的委托(委托书附后),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申报工作,本代理人郑重承诺:
一、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所有材料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中的业主签名均为业主本人所签,不存在代签、伪签的情况;
五、本项目已经按照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的地点、内容、时间等要求进行了充分公示,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情况。

本代理人已经充分知晓了采用欺诈、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如本代理人申报的规划许可今后因作假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本人同意规划资源部门将该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公司盖章):
时间: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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