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这些办法对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以及推动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和范围。
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内的各种主体都受到该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涵盖了各类土地、房屋、设施、服务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其次,该办法明确了交易程序和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易程序包括发布交易公告、报名参与、资格审核、竞标或招标、评审、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同时,要求各交易主体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核,确保参与交易的主体具备交易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再次,该办法重点强调了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一方面,要求交易主体进行信息公开,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查处违规行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交易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避免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后,该办法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串通恶意竞标、操纵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诚信和公正。
总之,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武汉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是政府与社会各界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挂牌

破坏环境资源152人被诉检察机关与市园林绿化局、原市环保局等单位建立协同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形成首都生态文明保护合力。
2018年,起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95件152人,探索就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损害、修复土壤。
东西城检察机关立足首都核心区强化安全保卫,服务背街小巷整治提升;平谷、密云检察机关与区文化委联手优化长城保护,督促拆除景区违法建筑,防止“建设性破坏”;门头沟、昌平和怀柔等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服务生态涵养区建设。
本市检察机关与天津、河北检察机关会签《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框架补充意见》,纵深推进跨区域检察协作。
围绕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深入京张高铁等重点建设项目,联合排查安全隐患,开展法治宣传;延庆检察机关出台专门意见,强化生态保护,营造赛会优良环境;朝阳、顺义等检察机关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主动开展金融犯罪预防,帮助群众识别诈骗伎俩、避免经济损失。
围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加强权益平等保护,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民事责任升级为刑事责任。
加强督办指导、案例引导,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积极保护科技创新,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起诉侵犯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108件162人。
为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检察机关建设统一的“一站式”检察服务中心,整合控告、申诉、查询和咨询平台,实现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和视频接访“五位一体”,努力做到“只进一个门就能办成事”。
同时,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力量进驻检察服务中心,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促进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
敬大力透露,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新时代首都强检战略,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司法办案,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
武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人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流程

一、CA数字证书类型数字证书为实现双方安全通信提供了电子认证。
在因特网、公司内部网或外部网中,使用数字证书实现身份识别和电子信息加密。
数字证书中含有密钥对(公钥和私钥)所有者的识别信息,通过验证识别信息的真伪实现对证书持有者身份的认证。
证书类型分为“交易人证书”、“注册人员证书”、“监管人员证书”。
二、CA数字证书功能交易人/注册人员/监管人员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具有“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时间戳”、“电子签章”四大功能。
. 身份认证(一)交易人证书用于交易人身份识别,该证书中绑定了交易人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
(二)注册人员证书用于注册人员身份识别,该证书中绑定注册人员身份信息。
(三)监管人员证书用于注册人员身份识别,该证书中绑定监管人员身份信息。
. 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字符串,这段字符串同时也是对信息的发送者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个有效证明。
数字签名由CA数字证书提供。
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中必须使用数字签名。
. 时间戳对于成功的招标投标应用,要求参与交易各方不能否认其行为。
这其中需要在经过数字签名的交易上打上一个可信赖的时间戳,从而解决一系列的实际和法律问题。
由于系统时间很容易改变,由该时间产生的时间戳不可信赖,因此需要一个权威第三方来提供可信赖的且不可抵赖的时间戳服务。
“时间戳服务”由取得国家认证的服务商提供,该时间与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一致,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以下交易活动中必须使用时间戳:(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六)投标报名;(七)预算控制价公示。
. 电子签章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3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对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一)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竣工后报请区以上公安机关查验。
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条第八项。
2.删去第十八条。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9432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47.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武政〔1998〕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企业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与重组,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14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经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建立从事产权交易的机构和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经批准可以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会员机构。
二、企业产权交易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政企、政资分开,企业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拥有产权的出让方依照权限规定自主决定后进入产权交易程序,除某些特殊行业需要批准外,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具体操作企业产权交易。
需要享受银行呆帐准备金政策的企业兼并和破产,由市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分类排队,报市经委统筹审批。
三、市属(含区县)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凭成交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房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过户手续,并免除市属权限范围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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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SJ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笫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笫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六)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釆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圉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三)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四)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交易目录管理笫九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H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U ;(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五)国有产权交易项(六)医用物资采购项U;(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项口。
前款所列项U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LI录的规定执行。
笫十条公共资源交易LI录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口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笫十一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H录的项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管理笫十二条项LI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LI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不同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笫十三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H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法律、法规对专家的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U 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作出答复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X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依法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笫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交易行为管理笫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二)擅自暂停、终止交易;(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五)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U竞得资格;(二)恶意吊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笫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笫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者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笫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一)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外进行交易的;(二)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工作规程的;(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的。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移送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时间内。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笫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暂停项訂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交易活动:(一)未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的;(二)确定竞得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交易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1至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