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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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联系的,虽然两者的主体不同,但来源则是相同的。

( ) 2.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4.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5.成人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

(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1.( )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A.系统思考法 B.比较研究法C.调查研究法 D.自学法《教育法》中关于“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属于( ) 2.规范。

A.强制性 B.禁止性C.义务性 D.授权性3.家庭教育权是指(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未成年人的父母 B.未成年人的家庭c.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D.未成年人的代理人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B.不发放有关费用c.行政处罚行为 D.行政强制措施5.下列行为中,( )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

A.旷课、夜不归宿 B.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教育法学作业》作业和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作业和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局部组成。

第一局部为“客观题局部”,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 分,共15分。

第二局部为“主观题局部”,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 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局部: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2.清末最重要的、 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A. 《钦定学堂章程》B. 《奏定学堂章程》C. 《京师大学堂章程》D. 《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设和存在的理论根基是“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是指(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视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视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视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视D.执政党的党务监视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A.导向性B.对等性C.强制性D.有序性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校务委员会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布的时间是( )A. 1986 年4月12日B.1993年10月31日C. 1995 年 3 月 1 8 日D. 1996 年5月15日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A.成心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B.成心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 14周岁以下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 18周岁以下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C.社会集资、捐资D.教育专项资金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 1000个汉字B. 1500个汉字C. 2000个汉字D. 2500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B.教育部授予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A.两个等级B.三个等级C.四个等级D.五个等级主观题局部: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1、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试题汇总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试题汇总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试题汇总###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试题汇总#### 一、选择题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选项?- A. 平等原则- B. 教育优先原则- C. 终身教育原则- D. 所有上述选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受教育者的义务? - A. 遵守法律法规- B. 遵守学校规定- C. 尊重教师- D. 随意缺课3. 教育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仅限于学校内部纠纷- B. 包括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争议- C. 仅限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争议- D. 不包括对教育政策的争议4.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哪些基本权利?- A. 受教育权- B. 人身安全权- C. 表达和参与权- D. 所有上述选项5. 教育法中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哪些?- A. 尊重学生- B. 公正对待学生- C. 遵守教育法规- D. 所有上述选项#### 二、判断题1. 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

()2. 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强制性。

()3. 教育行政诉讼可以解决所有与教育相关的争议。

()4. 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体罚。

()5.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义务接受教育。

()#### 三、简答题1. 简述教育法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

2. 阐述教育法中关于学生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3. 描述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学校在期末考试中发现一名学生作弊,学校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1. 学校处分的合法性。

2. 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合理性。

3. 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

#### 五、论述题论述教育法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作用及其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试题,实际考试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考生以官方发布的考试大纲和教材为准进行复习。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面:()、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A.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法律行为C.教育法律关系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的规定,属于()规范。

A.授权性B.义务性C.禁止性D.说明性3.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学校资金B.学校名誉C.学生实习D.教师的教育教学权4.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A.教育评估中心B.教育机构C.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D.学校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A.专业人员B.公务人员C.知识分子D.劳动者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6.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室B.教师授课C.学生肖像D.人身权7.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生源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必须有合格的教师8.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A.国籍要求B.思想道德要求C.职务要求D.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9.下列各项中,()属于人身权。

A.财产权B.隐私权C.受教育权D.生命健康权10.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A.公平B.量力C.自愿D.互惠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2. 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3. 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

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 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

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

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1分,共10分)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X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X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X)5.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6.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 (X)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按照《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X)9.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后果。

(X )10.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X)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 D )年。

A.1980B.1986C.1992D.19952.《职业教育法》属于(A)。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A)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4.(D)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 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 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法学与教育教育法学作业题目

法学与教育教育法学作业题目

法学与教育教育法学作业题目在教育领域,法学的研究和应用日益重要。

法学与教育的结合,有助于构建合法、公正和有效的教育体系。

教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 研究和应用法律原理和规范来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

本次作业将围绕教育法学的几个关键主题展开讨论。

一、教育法学的定义与特点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的学科。

它包括了教育法律制度、法规解读和实施、学校管理和教育行政等内容。

教育法学的特点在于其跨学科性,它既受法学准则和原理的制约,也受到教育实践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影响。

二、教育法学的重要性和作用1. 建立公正的教育制度:教育法学通过制定和执行教育法规,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它可以防止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公正和平等。

2. 保障教育质量与安全:教育法学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进行约束和监督,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

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可以减少或消除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危害,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3. 维护教育秩序与纪律:教育法学规范了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规范,维护教育秩序和纪律。

它为学校管理提供了法律准则和规范,确保教育过程的正常进行。

4. 促进教育改革与创新:教育法学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为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它可以提供法律的框架和约束,促进教育实践的创新和发展。

三、教育法学的关键问题1. 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教育法学研究如何平衡个人对教育的权利和社会对教育的义务。

它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每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需要考虑教育的成本和资源的分配。

2.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教育法学研究如何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以确保教育的公正和质量。

它需要考虑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及如何解决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挑战。

3. 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教育法学研究学校管理和教育行政的法律问题,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行政程序等。

它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划分学校的权力和责任,并确保学校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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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指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规章。

规章一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答: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这种关系被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时候就成为了教育法律关系,与此同时,一定的教育主体被赋予了教育权,一定的受教育主体被赋予了受教育权。

但如果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即没有受教育者生命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教育权则如同虚设。

因此,受教育者的存在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无论是教育权主体,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担负着一定的义务。

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

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

正因为如此,教育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了各教育权主体的义务;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同样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

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特别是国家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而受教育权是国家为保证人权而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目的在于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

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仍属于教育权主体,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仍然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答: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

在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即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

(3)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行为权利相对应);积极作为(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要求权利相对应);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相对应);(4)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4.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答: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5.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答:(1)国家: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2)学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3)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1)国家: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

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

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

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

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

“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

”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答: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

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

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2.案例二:学校侵犯教师权利案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答: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

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而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及监督权的侵害。

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案例三:找人替考自身难保——宁夏10名体育考生被取消高考资格在宁夏因原市5月11日举行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考试中,有10名考生找人替考铅球项目,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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