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合集下载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给⽔排⽔及暖通空调专业常⽤规范中强制性条⽂汇总(参考Word)给⽔排⽔及暖通空调专业常⽤规范中强制性条⽂汇总⽬录⼀、《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建筑给⽔排⽔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三、《建筑给⽔排⽔及采暖⼯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四、《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五、《⼈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医院洁净⼿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建筑中⽔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三、《地源热泵系统⼯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5)⼗四、《民⽤建筑太阳能热⽔系统应⽤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五、《地⾯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 ⼗七、《建筑设计防⽕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九、《⾃动喷⽔灭⽕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 ⼆⼗、《建筑灭⽕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范》GB50067-97 (3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三、《建筑节能⼯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 ⼆⼗四、《室外给⽔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 ⼆⼗五、《室外排⽔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七、《⽓体灭⽕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动喷⽔灭⽕系统施⼯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3~44⼆⼗九、《管道直饮⽔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三⼗、《埋地聚⼄烯给⽔管道⼯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粉灭⽕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员所需最⼩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民⽤建筑⼈员所需最⼩新风量按国家现⾏有关卫⽣标准(详条⽂说明)确定;2 ⼯业建筑应保证每⼈不⼩于30m 3/h 的新风量。

水暖、通风强制性条文

水暖、通风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98-2003)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重要条文)1.总则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沟槽开挖与回填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

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

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4.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水排水专业规范强制条文文档

给水排水专业规范强制条文文档

给水排水专业规范强制条文一、《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给水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给排水暖通强条

给排水暖通强条

给排水暖通强制性条文一览表住宅建筑规范................................ 2 设备.....................................2给水排水................................ 2 采暖通风............................... 3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4 给水............................... 4 排水...............................7自喷灭火系统..............................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给排水..............................11采暖...............................3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 给排水..............................35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7 给排水...............................37采暖...............................3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3住宅建筑规范设备(强制性条文)一般规定: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给水排水: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采暖,通风与空调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建筑给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文)给水: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2.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用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4.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6.埋地式生活饮用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7.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8.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9.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爆,燃烧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10.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11.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3.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水泵.14.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15.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水和防爆装备,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16.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17.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备.18.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排水: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2.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汇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5.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6.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7.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9.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累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1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

时间:2013-07-15 16:29:20第二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1.1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检验项目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余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目录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5)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 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6)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 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3~44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 o ·min =或 R o ·min = 式中 R o ·min m 2·℃/W );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a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 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1.8-3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y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 y值,可采用2.5℃。

3 t n——同式(4.1.8-1、4.1.8-2);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