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相关知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
2、⾮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改⾰开放以来,就学习西⽅的保险投资理财,到现在保险已成为我们⽣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保障了我们以后的⽣活基础,像现在很多企业和劳动者时都有交的条例,⽽是备受劳动者关⼼的,⼩编今天以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为例讲讲的相关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的内容《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领取:(⼀)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本⼈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的;(2)被⽤⼈单位的;(3)因⽤⼈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单位以暴⼒、胁迫或者限制⼈⾝⾃由等⼿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单位克扣、,或者不按规定⽀付延长⼯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单位低于当地或者约定的标准⽀付⼯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单位扣押⾝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单位未依法缴纳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另有规定的。
三、失业保险⾦领取程序:1、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与职⼯终⽌或7⽇内,由⽤⼈单位持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员需提供该表格),职⼯档案,户⼝簿复印件,复印件,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则是指为了保障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和细则。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一般要求劳动者在参保前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且在失业后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同时,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和文件,如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以便核实失业情况和确保申领的公正性。
其次,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与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的人,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会越多。
此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会在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放,以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经济援助,还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早日重新就业。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以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最后,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失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细则。
通过明确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提供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失业保险的目标,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但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不深入。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失业保险的那些事儿,为您解答一些常见的疑问。
首先,咱们来弄清楚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那么,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呢?一般来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这意味着,只要您是在正规单位工作,单位就有义务为您缴纳失业保险费。
接下来,咱们说说失业保险的缴费问题。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2%,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 1%。
这部分费用会被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
那如果不幸失业了,要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呢?这可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您得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其次,您要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同时,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呢?这得根据您的缴费年限来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8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来说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来说,会根据您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您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您还能享受一些其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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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
因而国家一再强调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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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扰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秩序,损害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比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搞房地产投资、炒股,将失业保险基金借给个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还有一种挤占挪用行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违反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比如,将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用于经济建设,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等等。
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惩处挪用基金的行为,防止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条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除应依据《条例》追回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外。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
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
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对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
这里要注意的是,罚款处罚决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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