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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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

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

学校优秀教师
评选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基层单位推荐时确保候选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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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科协,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评选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08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我省科协系统推荐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及名额(一)推荐评选范围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省科协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市、县科协及其直属单位、所属学会;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协基层组织(包括各级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大专院校科协、街道及乡镇科协、科普协会)。

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范围:在省、市、县科协及直属单位工作满五年的在编人员;在各级学会工作满五年的专职在职人员,在科协基层组织(包括各级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大专院校科协、街道及乡镇科协、科普协会)工作满五年的专职在职人员。

“工作满五年”指截止到2011年5月31日,连续从事科协工作五年以上。

(二)推荐评选名额中国科协分配我省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7个(包括地方科协3个、基层组织4个),先进工作者19名(包括地方科协15名,基层组织4名),其中“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标兵”名额一个、“全国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名额一名。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省科协及其所属地方科协、基层组织推荐评选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按照2:1的比例推荐单位和个人(详见附2《推荐名额分配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审定确定拟推荐中国科协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江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国家海洋局关于评选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评选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评选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10.21•【文号】国海人字[2011]709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评选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海人字〔2011〕70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海洋统计工作作为国家开展海洋经济服务、综合管理、维权执法、公益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多年来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了准确、及时、全面的决策支持和保障。

近年来,先后开展的首次全国海岛经济统计、全国涉海就业人员调查、全国海洋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在推动全国海洋总体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海洋统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海洋统计工作,国家海洋局党组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中从事海洋统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全国海洋统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中从事海洋统计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25个,“全国海洋统计先进工作者”2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海洋统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海洋局党组决策,遵守国家统计工作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机构健全,积极支持统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法规、制度,合法行使职权,配备与承担海洋统计任务相适应的力量,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具有较强的凝聚力;3.落实海洋统计工作综合协调、数据处理的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够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数据报送工作,督促具体从事海洋统计工作的人员按照制度规定按时报送资料;4.能够按照海洋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贯彻执行海洋统计相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海洋统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的海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本地区、本单位海洋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作。

第⼆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突出的;(三)在⼯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为作⽃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贡献的,记⼆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面试及相关工作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细则,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二)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一)未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上注明的);(二)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三)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理的。

第七条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的;(三)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四)开考后,发现证件不全、不一致,或持无效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填涂)本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六)未按考试规定用笔或规定文字答题的;(七)未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位置上作答的;(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九)在面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泄漏本人相关信息(姓名、考号)的;(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公安局,辽河公安局、机场公安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新时代使命任务,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忠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牺牲奉献,扎实开展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执法为民、务实苦干、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民警察。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现将我省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评选范围是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重点评选201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竭力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各地各单位可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省里将择优向国家推荐7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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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校印发表彰决定,在教师节表彰会议上对获得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进行表彰,并发放奖金。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民主择优推荐时,要综合考量申报对象所在教研室教师及所授课班级学生的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

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基层单位推荐时确保候选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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