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voc排放标准(广东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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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二、印刷行业 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 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 含量限值 表4 企业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三、制鞋行业 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 、MD 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广东voc排放标准

广东voc排放标准

广东voc排放标准广东VOC排放标准。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发展也带来了VOC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VOC排放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活动,降低VOC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

首先,广东省对VOC排放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根据《广东省VOCs排放标准》规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VOCs浓度、总量等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比如,在印刷、表面涂装等行业,对VOCs的排放浓度有了具体的限制,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以确保排放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其次,广东省对VOC治理技术提出了要求。

《广东省VOCs排放标准》中明确了对VOC治理技术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VOC治理技术,如低VOC涂料、VOCs回收装置等,以减少VOC排放。

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排放成本,还可以有效减少VOC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广东省对VOC排放的监测和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广东省VOCs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VOC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加强了对VOC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求,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降低VOC排放。

最后,广东省对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广东省VOCs排放标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了对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VOC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

总之,广东省VOC排放标准的出台,为VOC排放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VOC排放,保护了大气环境。

未来,广东省将继续加大对VOC排放治理的力度,推动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6年08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标准编制牵头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标准编制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标准编制参与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参与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赵梦飞、宋钊、程浩、张钢锋、刘红、何校初、储燕萍2目录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5)1.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5)1.2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7)2、行业的概况及发展趋势 (9)3. 家具制造行业排污现状 (13)3.1家具的类型及主体工序比较 (13)3.2木制家具制造产排污特点 (13)3.3家具用原辅材料的特征 (18)3.4软体家具制作工艺 (21)3.5金属家具制作工艺 (22)3.6塑料家具制作工艺 (22)3.7玻璃家具制作工艺 (23)3.8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现状 (23)3.9家具制造行业粉尘排放控制技术现状 (27)3.10家具制造行业排放现状监测结果 (27)4、国内外标准现状调研 (35)4.1、国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35)4.2 中国台湾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6)4.3中国香港地区VOCs排放控制标准 (37)4.4 国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研 (37)4.4.1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4.4.2 世界银行货币组织环境安全健康管理导则 (40)4.4.3德国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

(40)4.4.4 欧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1)4.4.5 日本 (43)5、标准制定原则与体系建立 (43)5.1 标准制定的原则 (43)5.2 标准的定位 (44)5.3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44)5.4 标准指标体系的确立 (45)6. 技术标准说明 (48)6.1适用范围的说明 (48)6.2 控制项目的选择 (49)6.3术语和定义说明 (55)6.5标准限值的确定说明 (56)6.6 技术规定 (68)6.7 监测要求 (69)7、与国家政策法规相符性 (72)7.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72)7.2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关系 (74)7.3 与现行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 (74)8、与国内外标准宽严比较 (75)8.1颗粒物 (75)8.2二氧化硫 (76)8.3 氮氧化物 (76)8.4 氯化氢 (77)38.5苯系物 (77)8.6 NMHC (78)8.7 与欧盟标准的比较 (80)9、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80)9.1 技术可行性分析 (80)9.2 经济可行性分析 (97)10、预期效益分析 (98)11、标准实施建议 (99)参考文献: (99)4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1.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以PM2.5、臭氧等为核心的复合型污染却日益突出,2012年国家颁布了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加了PM2.5的质量标准,收严了臭氧等污染物的质量标准。

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 O C标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ICS 13 020 40Z 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报批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排放控制和管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S排放控制。

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2.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资料

2.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资料

附件1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2.1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1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

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

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

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4.1 VOCs排放系数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 0.6 0.2 2.0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GB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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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 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2]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3] 3.5
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4/814-2010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2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 A。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 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 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4.5.2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 4.5.1 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 1 所列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5.3 有涂装工艺的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 VOCs 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 。 4.5.4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 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 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 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C。
涂装工艺 painting technics 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8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3.9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 3.10] 4 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0.4
1.2 a
1.0
3.6
2.9
2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
0.6
0.2
DB 44/814-2010
总 VOCs 2.0
4.4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 2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3 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 5 监测 ................................................................................ 3 5.1 布点............................................................................ 3 5.2 采样和分析...................................................................... 3 5.3 监测工况要求.................................................................... 4 6 标准实施 ............................................................................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 8 参考文献 ............................................................................. 12
5 监测
5.1 布点
5.1.1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 执行。 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 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 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 得浓度值;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获得浓度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3 规定执行。
II
DB 44/814-2010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 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III
DB 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 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 扩建污染源。 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限值。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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