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无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但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其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办理。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总之,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定。
用人单位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无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张三于2010年1月1日与AB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部门经理一职。
2019年12月31日,ABC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撤销张三所在的部门。
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

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
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
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
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劳动合同的解除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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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分析:
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赵小雪 因擅自离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问题3分析:
幼儿园不该补发工资但应补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的 意向书不同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所签的劳动(聘 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并没有发生克扣工资现象,所以不存在补发 工资问题。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双 方均应遵从。幼儿园应当为赵小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二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 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 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 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 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 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公司是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其加班的。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邓某、肖某都是在公司服务超过10年的老员工,公司与邓某、肖某的劳 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人事部与邓某续签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与 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邓某得知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向公司 提出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却认为,邓某虽然 现在是技术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识将老化,不再适应公 司的发展,因此拒绝了邓某的申请。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肖某也有 点忧虑,因为按照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还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公 司解散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呢。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雇案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雇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雇是劳动法中常见但也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此进行案例分析,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然而,不久前,公司突然通知小明,由于业务调整,他将被解雇。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意外和不服,他认为自己在公司表现良好,解雇是不合理的。
分析: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方式,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解雇小明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合法。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为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在培训期内未按规定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岗位工作能力的;3.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
对于此案例,如果小明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那么公司解雇他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
然而,即使小明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开除条件,公司在解雇时也要遵守程序正当,并给予小明合理的通知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雇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尽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在面临解雇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地争取经济补偿和维权。
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来处理。
最后,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解雇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姜某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姜某的年薪为2lO万元工资加5万元奖金,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
2O09年,某公司为姜某增加了一份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
工作过程中,姜某同事称其录入错误太多。
但姜某认为公司财务应该对数据审核负责,自己没有过错。
沟通未见成效后,姜某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自己“不得不暂停”录入工作。
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数据后,必须要由第三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自此,姜某便不再进行数据输入工作。
公司先后两次向姜某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对于该通知,姜某表示拒绝。
2008年3月,公司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将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第一,姜某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二,姜某在工作中频繁出错,拒绝做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并拒绝该工作达2个多月;第三,姜某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
严重违反了公司《雇员工作规范》规定的劳动纪律。
与此同时,某公司给予姜某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全等补偿金及未休年假的主资。
姜某不服,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其工作任务不包括数据复核,暂停录入工作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
无固定期限合同大经典案例

无固定期限合同大经典案例背景在国内企业就业,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下简称“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然而,这种用工形式也常常被滥用,导致不公平对待和劳动争议的产生。
针对此问题,国家执法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积极加大了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权益保护的力度。
本文将以几个经典案例为例,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权益保护的实践。
案例分析案例1:农民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告:农民工李某•被告:企业大某•案件时间:2018年8月李某是一名农民工,他在2015年与大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其签订合同时由于文化水平低导致了重要条款的误解。
约两年后,大某企业决定解雇李某,但李某因不满大某企业未给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随后起诉大某企业。
在劳动仲裁中,李某成功裁定大某企业的辞退行为无效,并裁定大某企业向李某支付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赔偿。
案例2: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试用期过长•原告:工人张某•被告:企业小某•案件时间:2019年3月张某与小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其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不过,企业在试用期过程中对张某进行非法变相解雇,张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诉讼。
在劳动仲裁中,张某成功获得了劳动仲裁机关的支持,认定其与小某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未因试用期期满而自动终止。
案例3: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告:工人王某•被告:企业中某•案件时间:2020年6月王某在2018年与中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一年之内办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手续。
然而,两年后中某企业却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手续,王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裁定中,中某企业被要求按照协议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经验与启示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权益保护上,尽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很多用人单位存在非法变相辞退员工、恶意延长试用期或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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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姜某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姜某的年薪为2lO万元工资加5万元奖金,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
2O09年,某公司为姜某增加了一份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
工作过程中,姜某同事称其录入错误太多。
但姜某认为公司财务应该对数据审核负责,自己没有过错。
沟通未见成效后,姜某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自己“不得不暂停”录入工作。
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数据后,必须要由第三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自此,姜某便不再进行数据输入工作。
公司先后两次向姜某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对于该通知,姜某表示拒绝。
2008年3月,公司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将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第一,姜某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二,姜某在工作中频繁出错,拒绝做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并拒绝该工作达2个多月;第三,姜某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
严重违反了公司《雇员工作规范》规定的劳动纪律。
与此同时,某公司给予姜某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全等补偿金及未休年假的主资。
姜某不服,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其工作任务不包括数据复核,暂停录入工作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
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占而且,公司解除与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
动合同法》第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事先要通知工会,而某公司并没有履行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印使自己不胜任工作也应该先调岗,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继续履行原合同。
被申诉人某公司辩称,姜某擅自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同事自己将拒绝执行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录入工作,并且不愿意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还予以了书面确认。
这样一种公开拒绝工作安排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该公司《雇员工作规范》。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节,而且无需为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向工会通知的义务;只有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时,工会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而在本案中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某公司只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
劳动者不能单以通知义务这ˉ程序问题对抗公司合法的决定。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
对于该规范,姜某于2006年10月20日签署了《阅读声明》。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姜某在工作中发生数据录入的差错,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多次与姜某进行了沟通,但其拒不接受,并擅自决定停止了该项工作,且拒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裁决驳回了原告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某公司与姜某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姜某确有严重违纪行为,某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姜某最初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后来某公司单方面增加数据输人工作,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
这种变更如未经姜某同意,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其次,本案中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很难称得上是合理指挥,员工也不能说是蓄意违章,公司违纪解除的理由实际上并非十分充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正确性有待商榷。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