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大纲(法理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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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要素--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法的要素--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第三节 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在这里要知道,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54)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答疑编号2753010401]【答案】BD【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解析】假定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法理学2、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3、课程学分:X学分4、课程总学时:X学时5、适用专业:法学二、课程性质与目标1、课程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它研究法的本质、特征、形式、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

2、课程目标(1)使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构建起法学的理论框架。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能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

三、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1、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本质(2)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3)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效力范围2、法的运行(1)立法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2)执法执法的概念和特点执法的原则执法的主体和权限(3)司法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司法的原则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4)守法守法的概念和要素守法的原因和条件(5)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分类法律监督的体系和机制3、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概述法的价值的概念和特征法的价值体系(2)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平等正义(3)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4、法与社会(1)法与经济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法与市场经济(2)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国家法与政党政策(3)法与文化法与文化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法与宗教四、课程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选取典型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合作学习。

4、课外阅读推荐相关的法学著作和学术论文,要求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并撰写读书笔记或心得体会。

五、课程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X%)包括考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的任务和目的任务:《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

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

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

《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目的:《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

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

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一)法学导论1.如何学好法学?由于本课程面向大一新生,所以有必要向学生介绍法学的学习方法以及法学学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为此,在这部分主要介绍大学学习与初高中学习的不同特点,法学的学习方法以及应该看的一些书目。

2.法学的历史和法学教育主要讲授: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重点:了解西方法学发展的脉络;简单了解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

难点:西方法学涉及的专业术语和理论较多,学生较难理解,故需要注意讲解的通俗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导言第一节法学体系中的法理学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学科一、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二、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类别上、运行上、时间上、范围上)三、法理学学科的学习意义1.有助于对其他法学学科的学习和深化——重要意义2.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理论保证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法理学的萌生与形成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西塞罗;中世纪:阿奎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边沁、奥斯丁二、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三、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第三节走向法治国家的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现实发展1.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题。

二、中国法理学的历史走向1.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2.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

3.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

4.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的二者并重。

5.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

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2.试述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3.谈谈你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任务的认识。

第一编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演进概述一、法的演进规律(一)由野蛮的法向文明的法演进(二)由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演进(三)由义务本位的法向权利本位的法演进(四)由人治的法向法治的法演进二、法的演进形式第二节法的继承一、法的继承的概念与类型二、法的继承的根据1.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后承接关系,决定着法的继承。

2.人类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决定着法的继承。

3.法的相对对立性,也决定着法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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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大纲(法理学1)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看看教材二、法学的属性1.法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社会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科学概念上差异。

法学的研究涉及到人的行为和人的社会,属于社会科学,也属于人文科学。

对法学的科学性的追问:社会是一个充满偶然性的领域(自然界是一个必然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有没有因果规律。

法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价值的世界,是人的意志世界,其客观性如何?社会科学结论的可检验性,结论的不可重复性问题研究者的中立性是否可能?总的看:法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科学的品质。

法学的科学品质表现在,研究对象的可理解性,研究方法的有效性,研究主体的价值立场,研究结论的可评价性。

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对法学的人文性的追问:社会科学对人的整体性行为的理解,以人的社会为中心;人文科学则以人的个体行为的理解,人的心灵心理语言审美等为中心;社会科学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人文科学则探讨人的价值意义和生活方式,法学的人文性:以人的行为为中心,对人的行为的意义建构和说明理解,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法的最高价值归宿。

理解和解释应该成为法学的重要方法。

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价值性、正义性、阶级性(党性))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是说法学具有阶级性,具有价值指向,为一定的社会统治服务,而不是完全中立的纯粹学问。

那种自我宣称为中立性的研究本身也就是一种价值立场。

第三,法学的实践性和理论性实践性:法学的学问从实践中来,并服务于实践。

它的实践作用表现在:思想教化,开启民智职业自治促进法律秩序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理论性:对法的系统理解,对法律发展进程的解释,对法律文化的积累等都是人类精神和制度文明的重要部分,是一种智识性活动。

三、法学的学问层次知识一技艺一思想(道)知-----艺-----道学一一习一一觉识、矢口术、艺悟、思四、法学的体系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部门法学:国内部门法外国法学国际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五、法理学概念法理学的多义性法理学是对法学中的最具有抽象性、普遍性、一般性的根本问题所做的总体性的理论思考和综合。

它以法的总体和关于总体的法的相关现象为考察对象。

力图揭示法的最一般原理、原则和规律性,对法学内部的一般性问题做出理论解释。

法理学的特点:总体性:总体的法,一般的法,素材广泛。

抽象性:理论概括层次。

反思性:批判性。

:主要不是提供法学知识,而是提供方法和立场,是对于知识和现实的反思和批判。

法理学的功能:思想启蒙,社会批判,思维方法六、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法哲学:法的概念论(本质论):法的认识论:法的效力论:法的概念与法的效力法为什么有效?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法的价值论:法的社会理论:关注现实中的法,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念或者法律条文。

对法的社会实证分析。

法的社会基础:社会对法的作用法与社会变迁法的社会功能:法对社会的作用法的现实状况: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法律行为,法律人的行为,公民守法状况,法制整体状况。

法的社会批判:对法律现实的批判, 社会政策性改造建议。

理论法社会学---实证法社会学。

法的分析实证理论:关注的核心是法律的文本,对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

关注的是:法律概念的分析法律规范理论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适应技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的词义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法”以及相关字:法、律、刑、礼、理、制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法与权利(正当的):商品贸易的规则。

政治城邦。

法与法律:法律的二元论。

自然法(正当法、高级法)—实证法。

:,法的外部特征第一,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手段。

社会规则的特点:抽象性或者概括性(对于行为的抽象,是关于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的模式,而不是特定的个人行为)。

生活被涵摄到行为模式之中。

一般性(不是针对特定的主体,而是针对某一类的主体),确定性(对于行为的要求具体,准确,清晰,而不是模糊性的要求),应然性(规定性prescriptivity ,当为性,即对行为的特定期待和价值指向)。

行为的常规性与当为性。

常规性是事实性行为,其中不包含对于行为的特定期待。

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体系。

发达的表现:体系性,程序性,确定性,具体性、等级性,与制裁的关联性、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法以权利和义务的为主要方式来规范社会关系。

第二,法的国家性。

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是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的一种规则体系。

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所支持的规则体系。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法律制裁和国家强制是法律的保障力量之一。

法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规范体系,也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权力体系。

等级性的规范体系,体现着权力。

第三,法的正义性。

在意志的背后蕴含着特定阶级或者群体的价值观。

正义性与国家意志的潜在矛盾或者张力。

罗马法有谚:法源于正义,正义乃法之母。

法总是反应社会中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社会关于正义的制度安排。

法首先反应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价值理念要求。

由此展示出法的阶级倾向性。

A •法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正义观。

在法中体现有关正义性社会制度安排。

法体现制度的正义性。

B .法律领域是不同正义观和价值立场的相互冲突和和竞争的场所。

法中凝结这关于正义的冲突以及妥协。

法优先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和利益要求。

C,法的正义形象具有象征功能,使得人们对于现存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予以尊重,相信法是值得和应该遵守的。

法在形式方面的特点:规则、权力、正义。

是力与理在规则下的结合。

三,法的本质相对于本质而言,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或特性,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其特点是:可感知性,个别性,多(易)变性,片面性,表面性。

所谓本质,是指决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外部表现面貌或者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

法的本质就是法存在的根据。

法从何处来?一物的存在即在他物之内,是自身中所包含的他物。

本质不是能直接感知的,而是在思维中运用人的理智和智慧才能把握的东西。

研究法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法存在的终极根据,对法的存在根源做更深入的解释,也揭示法的终极关怀走向。

法的阶级本质的层次:第一,法作为规范体系所表达的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意志,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它是一种制度化的公共意志,是一种公共产品。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形成国家意志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国家意志的法律化,是巩固合法性的方式。

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所在。

第二,凝结在法中的国家意志实际是由该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所支配的。

法由此具有阶级意志性。

A,统治阶级的概念。

如何划分和认识阶级?个人----阶层---- 阶级。

阶级的抽象化和实体化---拟人化。

经济的、政治的的、文化的统治阶级B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意志的整体性,不是个别阶层或者个人的任性。

C统治阶级意志如何形成:不同阶级之间的讨价还价。

在讨价还价之过程中,提高阶级意识,并且结成阶级联盟,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

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和协调,同盟者之间关系。

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合作中才形成统治阶级意志。

对抗阶级之间意志和利益的交流和斗争。

统治阶级必须考虑社会其他阶级的要求,并且与之在冲突与合作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接纳尊重其他阶级的要求。

D,当代中国的阶级状况。

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的法中的阶级意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命题是否适合当代中国?第三,各个利益和意志在法中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受到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

_法的物质制约性。

物质制约性的核心是法的经济决定论。

阶级利益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

阶级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被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法的性质和面貌的最重要最为根本也最为深沉的力量。

物质生活条件中的核心力量是经济生活条件,尤其是经济关系中的生产方式。

生产关系如何决定法的面貌和性质?其他的因素也是积极的影响力量,如何从这些因素中认定经济因素的决定性。

物质生活条件还包括其他方面:人口、地理, 文化等。

法的本质各个方面之间的内在矛盾关系。

国家意志与阶级意志之间阶级意志论与物质制约论之间。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之间。

四,法的概念的几个要素律义利力自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五,关于法的概念的主要争论第一,法是规范体系还是社会关系或者法律行为?第二,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问题。

1)法的本质是否真实存在2)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还是全社会共同意志。

法的阶级本质体现在法律上层建筑的全过程。

必须从总体上观察,。

从立法过程, 立法条文,到的法的实施过程。

如何把法的部分与法的整体性质联系起来。

有些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的阶级性问题。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是不是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关于“非国家的法”这些所谓的亚国家法或者超国家法或者跨国家法,按照本书的定义,并不是法(除了国际法以外),而只是非国家的规则,是在形式特点上与法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具有规范性,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执行和尊重。

所谓亚国家的法1)乡土民间法(民间社会规范)民间法的特点:相对于规则的官方性质而言的民间性。

礼失而求诸野。

是来自非官方的权力。

自生自发性。

主要是由风俗习惯演变而来的规则。

长久的适于一定区域或者群体的生活。

地方性。

或者乡土性。

以不成文的规则为主。

主要表现为习惯法。

所谓习惯法在这里是指,由该群体的内部力量来保障其实施的重要生活规范。

区别于普通的习其强制性来自该群体的内部凝聚力以及生存的共生性。

规则的多元性。

体现分散的权力和权力中心的多元性,与国家层面的权力统一性相对应。

表现为,家族法,村社法,行会,宗教,帮会等的规则,民族习惯法等。

民间法存在的理由:社会控制体系的多元性,国家法的局限性。

人类学的文化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民间法的暂时性或者长久性?二者互不相犯。

井水不犯河水。

国家法默许民间法的效力和调整。

民间法支持国家法。

二者相冲突:民间法取代国家法,国家法改造民间法。

改造的限度。

国家法的自我节制。

2.社团规则如政党规则,学校等团体规则,关于”超国家的法"和“跨国的法”1)”高于"国家的法(区域性的联盟法,欧盟),2)国家间的正式法(国际法),3)全球的民间法:(如跨国公司规则、国际间的NGO组织,国际社会运动,国际公民社会的规则等)。

第2章法的作用一、研究法的作用问题的必要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规范性社会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家通过法可以对社会生活施加广泛的影响。

法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个人得以自主发展,提高生活效率增加生活便利的工具之一。

通过法的作用可以更深入的观察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不只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更多地体现在由法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影响之中。

通过法的作用可以更充分的观察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方式和限度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被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也对于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关系发生_ 的积极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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