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办理手续之银行保证人的董事会决议按揭贷款总担保

房地产办理手续之银行保证人的董事会决议按揭贷款总担保
房地产办理手续之银行保证人的董事会决议按揭贷款总担保

房地产办理手续之银行保证人的董事会决议按揭贷

款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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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05 年 01 月日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会议就公司为购买项目的商品房的客户(下称借款人)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贷款银行)申办按揭贷款(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还款总担保(保证)一事,作出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向贷款银行提供并履行保证。该按揭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其他条件和担保的其他条件等由公司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

二、上述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保证项下的按揭贷款的借款期限的延期、展期,该贷款周转使用、借新还旧等的条件和实施,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贷款担保事宜,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保证书、承诺书和一切与按揭贷款、担保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

我等出席会议的董事证实,出席董事会本次会议的董事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本决议的内容和作出的程序符合适用于本公司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章程、规章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

(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二○○五年月日

此致

中国银行行

保证人:

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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