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企业准入全文

乘用车企业准入全文前言自动驾驶技术为汽车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各国汽车厂商和科技企业均在竞逐着这一领域的龙头地位。
然而,随着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增强,自动驾驶汽车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安全和道德困境。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测试、上路和使用。
本文旨在介绍中国汽车行业乘用车企业准入的相关规定,并重点介绍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
一、乘用车企业准入的法律法规1.1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是中国汽车行业的核心法规之一,其要求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证书》方可生产并销售乘用车。
准入的前提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现代化生产工艺,有质量保证体系。
在获得准入证书后,企业需定期向车管所递交质量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与相关法规不符,则有可能被取消准入资格。
1.2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向工信部递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证书》方可生产并销售新能源汽车。
准入的前提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现代化生产工艺,有质量保证体系。
在获得准入证书后,企业需定期向车管所递交质量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与相关法规不符,则有可能被取消准入资格。
1.3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驾驶员和安全技术要求》、《道路车辆制动技术要求》、《车辆结构和安全技术要求》、《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汽车安全功能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对于乘用车企业准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标准明确了乘用车产品的安全性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2.1 自动驾驶汽车分类中国的《自动驾驶汽车分类和技术要求》(GB/T 37177-2018)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分类,分为L1-L5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着驾驶员辅助、部分自动化、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五个级别。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是我国汽车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背景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一些乘用车生产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准入条件:规定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水平,同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认证和检测,才能取得乘用车生产企业的资格。
2.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生产、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产品准入审查:对申请准入的乘用车产品进行审查,包括符合技术标准、合格证明文件的完备性等。
对已经获得准入的产品,还要进行定期随机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4.监管和处罚: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监管责任和措施,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促使乘用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辆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取得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条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工作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车辆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八条车辆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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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1月16日 13时28分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
作者:卞老板
链接:https:///question/37336233/answer/75686759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链接:https:///question/37336233/answer/75686759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四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第六条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九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或变更产品类别等)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除变更股权或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