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基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的应用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得到了成功实践,香港在保持繁荣稳定的同时,高度自治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要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关键。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主管理香港的经济、社会等事务。
例如,在财政政策上,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制定独立的财政预算,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和公共开支的分配。
在社会管理方面,香港能够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以满足香港市民的需求。
立法权的保障也是确保高度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地法律。
立法会的议员们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表决,制定出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和市民利益的法律。
同时,立法会还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期望。
司法独立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终审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香港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进行裁判。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在经济领域,香港保持着高度的自由和开放。
香港可以自主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
香港的金融市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能够自主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香港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也充分展现了高度自治。
香港可以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文化遗产。
在教育方面,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香港社会发展的人才。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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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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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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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基本法104条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中国后维持其高度自治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基本法104条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制定,并于1997年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高度自治和保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与中国内地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基本法104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领土和国际事务上的主要职权。
根据该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港区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与外国建立关系、派遣代表参与国际组织等权限。
具体而言,基本法104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 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事宜,包括签订、履行和终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定。
2. 国际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3. 对外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并维持关系,包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签署协定。
4. 领事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领事事务的事项,包括颁发旅行证件、提供领事保护等。
影响基本法104条的确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基本法104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国际合作和与外国进行交流。
其次,基本法104条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主权,使其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经济稳定,吸引外资和拓展国际合作。
最后,基本法104条的确立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地区发展需求,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独特性。
然而,基本法104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制约。
由于涉及到涉外事务和国际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104条规定的权力时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部基本法律文件,也是香港实现“一国两制”、保持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基本法在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基本法的重要性以及对香港的贡献。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司法权,并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确保了香港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也使香港能够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保持高度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宗教和思想自由等。
通过这些条款的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和权益。
基本法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基本法确立了行政长官制度及特首选举办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这些规定保证了香港的政府能够高效地管理和推进社会发展,并确保了香港的正常运行。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地的发展。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有合作的机制和协议。
通过这些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借力发展,助力两地共同繁荣。
基本法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指导。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系统,包括特别行政区的普通法体系、立法机构的组成和运行以及独立司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和公正司法体系的建设。
总的来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法的确立和实施,既保障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一国两制制度,也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的存在和执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治理提供了指导和限制,并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导语:理解基本法23条的背景和重要性基本法23条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的一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基本法23条的立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根据基本法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就已经展开。
经过多轮咨询和讨论,草案于1997年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案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顺利立法。
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也因此陷入停滞。
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它不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基本法23条则是宪法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体现。
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的案例分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处理;二是对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抵制;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颠覆性力量的遏制。
这些案例表明,基本法23条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法23条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巩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有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结论: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提升法律素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23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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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肖蔚云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
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
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
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
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
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
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
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
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
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诉讼制度不变,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又一重要保障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得到真正的实行,还必须有比较良好的司法制度。
所以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又是密切相联的。
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善,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这里主要对香港原有的一些法院改变了名称,而实质上没有作大的改变,因为设立了终审法院,故将原有的香港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同时将原有的地方法院改称区域法院。
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有利于香港政权的平稳交接,有利于九七年的顺利过渡,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不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管辖,它可以对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当事人不需要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终审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为了维护法治,香港基本法特别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免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程度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诉讼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
香港基本法十分重视行之有效的香港原有诉讼制度,它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并且指出,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这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原有诉讼制度基本予以保留。
四、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对香港法治的保障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它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香港基本法从政治、人身、经济、文化各方面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也就是通常说的“港人治港”。
这是一个根本变化,150多年来香港是由外国人实行殖民主义的统治,占香港绝大多数人口的华人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只有我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港人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才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规定了多层次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它既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即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还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总之,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和多层次保障,大大增强了香港居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
五、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立法会议员、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为了实行法治,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一切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必须守法,使香港真正成为法治社会。
在一般国家的法律中除了规定公民或居民享有多项权利和自由外,同时规定应尽的各项义务。
香港基本法有一明显的特点,它规定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却只规定了一项义务,即香港居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诸如服兵役的义务,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那就是说香港居民可以不服兵役,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说明香港基本法将守法视为最基本的义务,视为义务的基础,只要居民真正能守法,实行法治,其他事情也就好办了,可见香港基本法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对公职人员的守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里宣誓的中心内容还是守法与效忠,对其他官员的要求也是如此。
只要能守法、维护法治,就达到公职人员的起码和基本要求,就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任何违背誓言的行为,也就是违法,应负法律责任。
所以公职人员的宣誓不仅是一种仪式,而是实行法治的一种必要举措。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例举了这些法律。
这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不但规定立法会要“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时要遵守法律,而且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违法情况之一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②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