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港区国安法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的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8.28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5号
•【施行日期】2010.08.28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
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人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5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特区立法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区立法权是指在中国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内,根据宪法、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本地区法律、法规的权力。
特区立法权的确立,旨在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就特区立法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区立法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澳门”)的立法权。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等法律文件,对特区立法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特区立法权的具体内容1. 立法范围特区立法权涉及特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安全等领域。
具体包括:(1)制定和修改特区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等机构的组织法、选举法、工作条例等;(2)制定和修改涉及特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3)制定和修改特区财政预算、税收、关税等财政法律、法规;(4)制定和修改涉及特区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5)制定和修改涉及特区与内地及国际交往的法律、法规。
2. 立法程序(1)提案:立法会主席、政府、立法会议员或30名以上议员联名可提出法案;(2)审议:法案经立法会审议后,可形成立法会决议;(3)签署:立法会通过法案后,需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4)备案: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特区立法权的限制1. 不得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2.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3. 不得损害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 不得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系;5. 不得违反国际条约、协定。
在港澳地区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稳定和发展,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条港澳地区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依据,以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港澳地区法律应当体现一国两制的原则,尊重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维护香港和澳门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五条港澳地区法律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法律体系第六条港澳地区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层次:(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
(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四)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法规:香港立法会和澳门立法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六)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第七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八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相抵触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相抵触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第十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公正司法,保障司法独立。
(三)平等保护,保障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法律监督第十一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
第十二条法律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香港的劳工法例在九七年回归前后变化不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大法”。
但可以说,《基本法》的制订对香港的劳工法例没有带来直接的影响,《基本法》只是重申香港的法律可顺利过渡,香港过往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
现时香港并没有类似中国大陆的《劳动法》以全面规管各类劳工权利,而是有不同的法例对各个方面作出规范。
主要的劳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雇佣条例》,规范工会权利的《职工会条例》,关于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
以下我们从几方面去介绍香港劳工法例对劳工的保障及其所存在的局限。
基本雇佣条件的规定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的法例是《雇佣条例》,该条例对于雇员的休假日、支付工资方法、终止合约的补偿等等作出了规定。
不过,一名劳工要受《雇佣条例》保障,必须首先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劳工与聘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若是雇佣关系,才受《雇佣条例》保障,不过法例并没有对雇佣关系作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法庭的一些案例,我们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判别劳工是否雇员。
一般而言,考虑因素包括聘用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条件和工作情况,一般较易分辨的是一些保障业内的经纪,建筑地盘的判头便不是雇员,不受《雇佣条例》保障。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符合《连续性契约》,法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小时或以上,连续工作4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约》,可以享有各项《雇佣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保障、工伤权益不在此限)。
一、关于休假日:《雇佣条例》并没有对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工业上的青少年劳工(15至17岁)除外。
只有规定休假日,条例规定每周必须至少有一天休息日,工作满三个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1998年有11日法定日。
工作满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大假),满第三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
中国国家机关名称

政制及选举事务⽤词 1123 Democratic Alliance [123DA] ⼀⼆三民主联盟abolition of a seat 取消议席abolition of an appointed seat 取消委任议席absentee voting 缺席投票absolute majority 绝对多数absolute majority of votes 绝对多数票absolute system 绝对票数制abstain from voting 放弃投票;放弃表决abstention vote 弃权票abuse of power 滥⽤权⼒acceptance objected to 反对此选票获接纳;选票获接纳遭反对acceptance of office as a member 接受议员席位accountable office rental allowance 实报实销的办事处租⾦津贴accountable to... 对……负责accountancy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会计界功能界别accountancy subsector 会计界界别分组across-the-board support ⼴泛⽀持act of state 国家⾏为ad hoc group 项⽬⼩组Ad Hoc Sub-Group on Population Forecasts ⼈⼝预测专责⼩组ad hoc tribunal 专责审裁处adaptation of laws 法律适应化;改编法律adjourn 休会;散会adjournment 休会待续〔临时⽴法会〕adjournment debate 休会辩论adjournment of a count 押后点票adjournment of debate 辩论中⽌待续adjournment of poll 押后投票adjournment of the counting of votes 押后点票Administrative Appeals Board ⾏政上诉委员会administrative boundary ⾏政分界administrative district ⾏政区administrative district boundary ⾏政区分界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政指引administrative review [China] ⾏政复议〔中国〕administrative system ⾏政制度"Administrator, Department of Justice [formerly known as Chambers Manager]" 律政司政务总监〔前称律政署政务总监〕admiralty jurisdiction 海事裁判权adult 成⼈;成年⼈Advance Return of Donations 接受捐赠预先申报书Advance Return of Donations by a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 List of Candidates 地⽅选区候选⼈名单接受捐赠预先申报书advancement of the poll 提前投票adversarial politics 对⽴形式的政治制度;反对派系政治Advice of Notice of Objection 反对登记通知书advisory capacity 顾问⾝分advisory committee 咨询委员会advisory role 咨询功能;咨询⾓⾊affirmation 确认affirmative vote 赞成票age group 年龄组别age of candidature 参选年龄age of eligibility for candidature 合资格参选年龄age of entitlement to vote 有权投票年龄;选民年龄age of full capacity 能完全⾃决的年龄age of majority 成年岁数age qualification 年龄规定agency voter 机构选民agenda 议程agent identity card 代理⼈⾝分证明agent of a candidate 候选⼈的代理⼈agent of the Government 政府的代理⼈aggregate preference votes 累积选票aggregate votes 总票数agreed minute 会议纪要agreement and understanding 协议和谅解Agreement between the British and Chinese sides on the Question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Hong Kong 《中英双⽅关于⾹港终审法院问题的协议》"""agreement to disagree"" formula" “同意保留分歧意见”的⽅式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渔农界功能界别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subsector 渔农界界别分组alien 外籍⼈⼠allegiance 效忠amendment 修正案〔临时⽴法会〕;修订amendment order 修订令annual vetting exercise [voter register] ⼀年⼀度的审核⼯作〔选民登记册〕anonymous donation 不记名捐款Appeal Committee 上诉委员会appellate court 上诉法院Application for Polling and Counting Staff 投票站及点票站⼯作⼈员职位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in a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功能组别登记册登记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in the General Electoral Roll 选民总名册登记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Voter Registration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地⽅选区选民登记申请表appointed ad personam 以个⼈⾝分获委任appointed member 委任议员appointed seat 委任议席appointee 获委任的⼈appointment process 委任程序appointment system 委任制度Appropriation Bill 拨款法案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拨⽤公帑approved programme [vote counting] 认可程序〔点票〕April 5th Action Group 四五⾏动"architectural, surveying and plann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architectural, surveying and planning subsector" 建造、测量及都市规划界界别分组area code 地区代号area committee 分区委员会armband 臂章ascertainment of the qualifications of electors 确定选民资格assembly 议院Assessment Office [1984] 民意审核专员办事处〔⼀九⼋四年〕assigned number 获配席位数⽬Assistant Counting Supervisor 助理点票主任Assistant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助理选举登记主任Assistant Presiding Officer 助理投票站主任Assistant Registration Officer 助理登记主任Assistant Returning Officer 助理选举主任Assistant Returning Officer (General) 助理选举主任(⼀般事务)Association for a Better Hong Kong 建港协会Association for Democracy and Justice 民主公义协会Association for Democracy of Hong Kong Limited ⾹港民主协会有限公司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ublic Justice (Hong Kong) ⾹港公义促进会assumption paper 征求同意⽂件authentic text 真确本authentication of a candidate''s qualifications 鉴定候选⼈资格authentication of a nominator 鉴定提名⼈Authorization for Display/Distribution of Election Advertisements at Private Premises 在私⼈物业展⽰或分发选举⼴告授权书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获授权代表automatic dissolution ⾃动解散automatic registration ⾃动登记automatic registration system ⾃动登记制度autonomy ⾃治avenue of appeal 上诉途径background information 背景资料bad ballot paper 坏票balance of membership 均衡成员⽐例balanced composition 成分均衡balanced representation 均衡代表性ballot 投票;选票ballot box 投票箱ballot paper 选票ballot paper account 选票结算表;选票结算书banner 横额banner control scheme 管制悬挂横额的办法Basic Law Consultative Committee [BLCC] 基本法咨询委员会Basic Law Drafting Committee [BLDC]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asic Law] 《中华⼈民共和国⾹港特别⾏政区基本法》〔《基本法》〕Basic Law Promotion Steering Committee 基本法推⼴督导委员会〔基⼴会〕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基本权利和⾃由"Better Hong Kong Foundation, The" ⾹港明天更好基⾦bicameral legislature 两议院制⽴法机关bicameral model ⼀会两局⽅案bilateral agreement 双边协议bilateral programme 双边协议计划Bilingual Laws Advisory Committee [BLAC] 双语法例咨询委员会bill 条例草案;法案〔临时⽴法会〕;法律草案Bills Committe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法案委员会〔临时⽴法会〕binding 具有约束⼒bi-system model ⼀会两制⽅案blank ballot 空⽩票blind elector 失明选民block vote method 全票制block vote system 全票制blue bill 蓝纸条例草案blueprint 蓝本body corporate 法⼈团体;法团boundar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 分界〔地⽅选区〕Boundary and Election Commission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Boundary and Election Commission Ordinance [Cap. 432]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第432章〕boundary demarcation 划分选区boundary description 区界说明boundary of administration 管理线boundary of administr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Guangdong 粤港边界管理线bribery or intimidation in relation to standing as a candidate 就参选事宜贿赂或威吓任何⼈bribery or intimidation relating to candidature 有关参选的贿赂或恐吓briefing session 演⽰⽂稿会;简介会broadcasting van ⼴播车辆;流动宣传车broadened franchise 扩⼤的选民范围broadly based 有多⽅⾯代表参与broadly representative 有⼴泛代表性Bronze Bauhinia Star [BBS] 铜紫荆星章budget debate 财政预算案辩论buffer zone 缓冲区Buffer Zone Scheme 缓冲区计划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BPF] ⾹港⼯商专业联会〔⼯商联〕by-election 补选by-election notice 补选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 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 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