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鄂建文〔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事项名称

(4)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5)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6)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7)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8)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场地、资本金及管理、技术人员。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从事生活废弃物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3、处置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4、处理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
5、环保部门核准证明;
6、专业处理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或鉴定书;
7、处理能力、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8、可行性处理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
9、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10、管理、技术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项简称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审批
主体部门
市市容委
办理窗口
02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别
单办件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勘察天数
不需勘察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导语】开环卫服务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7个环卫服务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物业清洁、维护;生活清洗、消毒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管道清洗、疏通、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化粪池、沉淀池、污水池清理;清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运输;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机械设备租赁;渣土(含砂石)运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市政管道清理、疏通;清洁服务;河道保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保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理;物业管理;装卸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家电维修;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保洁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环卫设备、电动环卫车的销售与保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害虫防治服务;搬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家政服务;销售:清洁设备、清洁用品、日用百货、环卫车辆装备;批发:农林产品。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篇: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背景介绍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投入力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概述进行介绍。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措施。
垃圾分类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在具体的垃圾处理中,应该根据垃圾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清扫清扫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对城市的道路、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扫,可以保持环境整洁,避免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健康。
清扫主要包括干垃圾、可回收物、落叶、树枝等杂物的清理和排水沟、雨水篦子的清理等。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通常是由环卫工人和环卫车辆共同完成。
环卫工人会上街收集垃圾,将垃圾装到环卫车辆中。
在收集过程中,应该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分类。
收集的时候还要注意垃圾的卫生和环保,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运输运输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到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注意垃圾的分类和卫生。
对于有害垃圾,应该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运输,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好的垃圾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垃圾处理的方式很多,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和生物处理等。
在进行垃圾处理时,应该考虑到垃圾的种类、垃圾的运输成本和垃圾处理的后果等因素。
政策法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总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事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强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标准。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2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行业监管部门限期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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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新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申请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住建局审批科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服务电话: 6882825、6882826
办理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申请表;
2、生活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3、消纳场地及通行路线示意图;
4、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回收利用方案;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6、授权委托书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