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服务许可

附件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依据详见附件1三定方案《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政办发【2010】81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条件: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灯车辆总数≥10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二、通用条款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一家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企业或单位,具备进行相关服务的资质和合法性的文件。
这些证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以下是关于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的一些重要内容:一、营业执照1.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文件,也是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资质之一。
2.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3. 企业在申请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申请材料。
二、环境保护证书1. 环境保护证书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证明该企业具备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的证书。
2. 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需要企业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3.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申请环境保护证书时,需提交企业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对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
3.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环保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能力。
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1. 除了上述的资质证书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比如卫生许可证、交通运输证等。
2. 这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过程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对于一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书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也是保障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时,用户应当首先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保选择合法、合规、安全的服务提供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10•【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导语】开环卫服务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7个环卫服务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物业清洁、维护;生活清洗、消毒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管道清洗、疏通、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化粪池、沉淀池、污水池清理;清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运输;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机械设备租赁;渣土(含砂石)运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市政管道清理、疏通;清洁服务;河道保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保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理;物业管理;装卸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家电维修;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保洁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环卫设备、电动环卫车的销售与保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害虫防治服务;搬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家政服务;销售:清洁设备、清洁用品、日用百货、环卫车辆装备;批发:农林产品。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五)车辆照片复印件一份;(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十)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办城〔2017〕108号)要求,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应提交生活垃圾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管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和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一是各区城市管理委要高度重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
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附件1),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务大厅、区城市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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