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垃圾清运服务方案

本垃圾清运服务方案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家政策要求,旨在为我国城市垃圾清运提供一套合法合规、高效环保的解决方案。通过实施本方案,有望实现垃圾减量、降低环境污染、提升居民环保意识等多重目标,为构建美丽中国、创造宜居城市贡献力量。
4.设施维护:定期对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维修,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环境卫生。
5.咨询服务: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及环保知识咨询服务,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四、服务流程
1.签订合同:与客户签订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勘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现场勘查,制定详细的清运方案。
3.设备配置:根据清运需求,配置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清运车辆等设备。
五、保障措施
1.人员保障:组建专业化的垃圾清运团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2.设备保障:选用高效、环保的清运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垃圾清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服务流程的顺利进行。
4.安全与环保: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清运过程的安全与环保。
3.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垃圾清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服务流程的顺利进行。
4.安全与环保: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垃圾清运过程的安全与环保。
5.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垃圾清运服务的稳定性。
六、服务效果评估
量的减少。
2.环保指标:监测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评估环保效果。
2.现场勘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具体清运方案。
3.设备配置:根据清运需求,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清运车辆等设备。
4.垃圾收集与分类:按照清运方案,定期进行垃圾收集和分类。
5.垃圾运输与处理:将垃圾安全运输至指定处理场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导语】开环卫服务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7个环卫服务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物业清洁、维护;生活清洗、消毒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管道清洗、疏通、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化粪池、沉淀池、污水池清理;清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运输;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机械设备租赁;渣土(含砂石)运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市政管道清理、疏通;清洁服务;河道保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保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理;物业管理;装卸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家电维修;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保洁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环卫设备、电动环卫车的销售与保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害虫防治服务;搬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家政服务;销售:清洁设备、清洁用品、日用百货、环卫车辆装备;批发:农林产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背景介绍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投入力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概述进行介绍。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措施。
垃圾分类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在具体的垃圾处理中,应该根据垃圾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清扫清扫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对城市的道路、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扫,可以保持环境整洁,避免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健康。
清扫主要包括干垃圾、可回收物、落叶、树枝等杂物的清理和排水沟、雨水篦子的清理等。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通常是由环卫工人和环卫车辆共同完成。
环卫工人会上街收集垃圾,将垃圾装到环卫车辆中。
在收集过程中,应该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分类。
收集的时候还要注意垃圾的卫生和环保,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运输运输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到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注意垃圾的分类和卫生。
对于有害垃圾,应该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运输,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好的垃圾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垃圾处理的方式很多,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和生物处理等。
在进行垃圾处理时,应该考虑到垃圾的种类、垃圾的运输成本和垃圾处理的后果等因素。
政策法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总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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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管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和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一是各区城市管理委要高度重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
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附件1),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务大厅、区城市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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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日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监制
车
辆
资
料
资料
名称
自有(台)
租用(台)
备用数(台)
型号
机械清扫车辆具有的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的说明
运输车辆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ຫໍສະໝຸດ 仪的说明三、申请及审批意见
经办人核查情况
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
有职称人员总数人
专业技术人员
总数人
其中:中级职称人
其中:中级职称人
高级职称人
高级职称人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人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类型
□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企业
企业资本构成比例
国有:个人:外商:港澳台商:
企业简介:
二、机械设备基本情况
机械清扫能力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成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人;年末离退休人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