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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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担保业务以合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为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第四条公司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二)为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提供担保;(三)为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担保服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五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担保物评估等,确定担保额度;(三)审批:公司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四)担保发放:公司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向客户发放担保款项;(五)担保到期:担保到期后,公司协助客户偿还债务,回收担保款项。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担保业务风险可控。

(一)信用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保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信用;(二)担保物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担保物评估制度,确保担保物价值充足,防范担保物贬值风险;(三)操作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担保业务合规经营。

(一)授权审批制度:公司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确保担保业务审批流程规范;(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三)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外提供担保须经企业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对外担保。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单位,原则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企业有较长时间正常业务往来,诚信度较高;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银行信用等级;3、互利互惠,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经济效益;4、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五条对外担保管理权限: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之间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

2、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系统外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3、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5、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有担保行为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市国资委立足于强化企业风险意识,树立企业诚信观念,控制企业或有风险,本着谨慎性原则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审核把关。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样本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样本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XX市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XX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有一定股权、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控股或实际控制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仅能为其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

出资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出资企业或子企业为其参股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担保的为对外担保。

第八条上述企业的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

配对担保是指两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对出资企业及子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二)按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对出资企业及子企业担保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三)负责监督检查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成都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标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工程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本方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责任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当以下责任:〔一〕增强投融资治理,根据本方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工程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当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工程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工程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工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工程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工程除外〕;〔六〕组织开展工程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工程,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三〕催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治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工程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第十条企业根据本方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机构的名称、责任、治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那么、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治理指标;〔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治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工程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治理、工程建设监督治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治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工程实施与过程的治理;〔六〕投资工程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治理;〔七〕投资风险治理和债务风险治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举措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开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开展,原那么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方案中非政府工程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那么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水平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水平,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治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那么,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开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方案,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超出年度投资方案的非政府性工程投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方案内非政府性工程总投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方案完成投资等〕.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工程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参谋的意见.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增强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治理.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工程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工程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标准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根据推行岂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工程决策的根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治理规定.第十八条政府性工程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九条除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工程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工程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对投资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工程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工程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举措等〕;〔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工程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实,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工程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工程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限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工程实施后评价治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增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治理.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工程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工程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工程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那么,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本钱、风险限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融资风险.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外的非政府性工程融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工程计划融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融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方案.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第二十九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境外融资工程;〔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工程第三十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工程,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融资工程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本钱;3.资金用途和投向;4.还款来源和还款方案;5.融资担保情况;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7.风险限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二条除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第五章借款和担保治理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除外〕.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工程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增强借款和担保治理,建立健全标准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增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工程动态治理.假设发现有证据证实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治理,催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举措,有效限制风险.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企业执行本方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工程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岂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本方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方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融资管理第三章借款及担保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四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

企业年初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融资的。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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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z”)的对外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zzzz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zzzz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zzzz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zzzz对外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对外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担保解除或代偿债务追索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对外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想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企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zzzz对外担保衽总控制,比例管理;
zzzz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
zzzz负债与担保合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80%;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50%,同时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zzzz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建设期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zzzz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能提供zzzz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控股企业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zzzz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保证反担保。

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
抵押反担保。

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没有法律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
产不能再抵押;
质押反担保。

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股权、动产、有价证券、担保人应收的款项和其他等。

第十条对外担保费的收取。

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余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

一年期(含)以内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一年期以上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每满一年收取下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直至合同到期;
非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合同金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2%,具体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费在担保前一次性全额收取。

第三章项目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担保申请人申请zzzz提供担保时,应向zzzz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zzzz在收到担保申请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非控股企业担保申请,总经理决定是否受理控股企业担保申请。

同意受理的项目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并确定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正式的书面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对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
等做详细说明;
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
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及担保期限内的财务状况预测。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书面调查评价报告。

对控股企业及政策性项目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可适当简化。

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济活动状况及偿债能力评价;
反担保方案及代偿能力评价;
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范围、金额和期限;
风险综述;
调查结论。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调查评价报告经所在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项目评审管理部门;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评审。

调查评价报告应按要求格式撰写,内容完整、材料充分。

第十六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未达到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可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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