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单位和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三)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四)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开展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档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追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移交和存放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出借、租赁和借用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和更新的管理,及时报备和更新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和清理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借用、转让和赠与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4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国有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
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管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
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履行本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论证;(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
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经济繁荣。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收益率,保障国有资本增值。
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以国家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要追求资产的高效运作和增值。
在实施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需遵循以下管理原则:规范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创新驱动和风险控制。
这些原则旨在保证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风险。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与审计为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规范使用,开展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资产状况,为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其次,审计是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结果可以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三、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国有企业的盈利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合理的资产收益分配可以激励国有企业提高效益,增加资产收益率。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在实现利润后,应优先划付利润的10%以上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
剩余的利润可以作为分配的基数,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分配,包括用于企业发展、员工奖励、企业再投资等。
四、国有企业资产运营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是实现资产增值的重要手段。
为提高资产收益率,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资产运营,包括直接投资、投资管理委托、资源整合、市场托管等。
然而,在资产运营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加强风险控制,避免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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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
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
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
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
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
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
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
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
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
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
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