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福建省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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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福建能源监管办或福建省政府主 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详见附件 3。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范本在福建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双方 接受并遵守该合同所有约定,以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附件 1)的 签署作为生效依据。
2
见分月计划电量表(附件 2)。
四、电量计量和电费结算 双方交易的计量点、电费结算与支付的约定以《福建省电力 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条款为准。
五、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义务。在继续 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规则结算。
偏差 1.售电方保底承担的负偏差 M1=
%,正偏差 M2=
%
考核 (若售电方不承担保底偏差,则 M1=-3%,M2=+3%)。
费用 2.用电方实际用电量正负偏差超过[M1,M2]范围,超出部分偏差考核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的
承担 比例:负偏差时 N1=
%,正偏差时 N2=
%(负偏差时 N1 不小于 50%,正
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确认,在按示范合同内容签订交易确定单的基础上,另行
约定的事项如下:
1.

2.

3.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盖章) 售电方(售电公司)(盖章)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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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乙方(发电企业):丙方(电网企业):目录第i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三方陈述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直接交易电量第5章直接交易价格第6章电能计量第7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8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9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10章不可抗力第11章争议的解决第12章适用法律第13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14章其他附件1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直接交易三方合同本输配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甲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发电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参与本次交易的机组详见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

(3)丙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20号,以下简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8】22号,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总体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主要条款补充修订内容一、原文第八条第一款“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修改为“达到国家能耗、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第二款修改为“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拥有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

”第三款“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修改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安全标准及有关准入要求”二、原文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

交易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第二款结尾增加: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三、原文第十二条第四部分第六款修改为:依据统一标准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四、原文第十四条修改为: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按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

根据市场需要,开展月内交易,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

五、原文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

”修改为“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约定和管理办法。

”六、原文第二十条修改为:现阶段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维持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不变;发电侧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应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规定。

七、原文第二十四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平、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福建电力零售场购售电合同

福建电力零售场购售电合同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售电方(售电公司):(2018.11版)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售电方(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电方、售电方的工商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双方在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一、用电方符合《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准入条件,已准入福建电力市场并具备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二、售电方符合《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准入条件,并按《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注册程序,已准入福建电力市场并具备在电力市场开展购售电交易的资格。

三、用电方、售电方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合同电量交易,并通过福建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线路完成该交易。

双方均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交易周期和电量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电量详见本合同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附件1)和零售市场交易分月计划电量表(附件2)。

二、交易价格2.1双方明确交易价格与《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中的相关表述一致,本合同中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价格均为购电折算上网电价。

2.2 双方对每月的交易结算价格Y约定如下:Y=a-b(a-x),相关说明如下:2.2.1 a表示保底价格,若售电方不承诺保底价格,则a=393.2元/兆瓦时(当期燃煤标杆电价)。

2.2.2 x表示双方在当月的各批次交易中按成交电量加权平均形成的综合成交价格。

各批次交易的交易价格详见零售市场交易确认单(附件1),对于无需签署交易确认单的交易,以该批次交易公告的交易价格为准。

2.2.3 b表示收益归于用电方的分成占比,即在保底价格的基础上,低于保底价格所产生的收益归用电方的比例。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甲方(供电方):福建电网有限公司乙方(用电方):【乙方全称】一、合同背景二、合同1. 供电范围及供电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电范围为【供电区域】。

供电方式为【高压/低压】供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为【电压等级】。

2. 供电质量甲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电压偏差不超过±【电压偏差】%,供电频率偏差不超过±【频率偏差】Hz。

3. 用电计量乙方应在供电点安装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方式和周期进行检定。

乙方应按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

4. 电价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标准执行。

电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每月/每季度末前【支付期限】将电费支付给甲方。

5. 供电设施维护甲方负责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乙方负责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合规。

6. 供电安全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供电安全,甲方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乙方负责用电设施的安全使用。

如发生电力设施损坏、故障等情况,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修复。

7. 供电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9.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合同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期限】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约。

三、名词解释1. 供电方:指福建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向用电方提供电力服务的企业。

2. 用电方:指本合同乙方,使用电力的企业或个人。

3. 供电范围:指甲方负责供电的区域范围。

4. 供电方式: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力的方式,包括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15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告。

联系人:刘冬金,联系电话:*************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2022年1月7日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交易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安全稳定、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发电计划放开与电力电量平衡、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衔接,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并充分考虑工商业用户和社会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工作。

二、交易电量规模2022年,全省除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外,其余电量全部进入市场。

三、市场主体(一)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其中,直接交易用户包括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批发用户和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零售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含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

福建电网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电方):福建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并运营福建电网,具备向乙方提供电力服务的条件,而乙方需要使用电力,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电力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供电方式、质量和安全1. 甲方通过福建电网向乙方提供电力服务,具体供电方式和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福建电网的规定执行。

2. 甲方应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电网的稳定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保障乙方用电需求。

二、用电容量、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1. 乙方用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 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用电性质:________(请填写工业、商业、居民等)。

三、供电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到期前,如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延续。

四、电价和电费结算1. 电价: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制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具体电价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

2. 电费结算: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电费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结算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电力设施维护和管理1.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电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电力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电力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合同编号:售电人(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___用电人(零售电力用户):_________________供电人(电网公司):_________________用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公司(以下简称“售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公司(以下简称“用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人购电的用户。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公司(以下简称“供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售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售电人、用电人和供电人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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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售电人(售电公司):用电人(零售电力用户):供电人(电网公司):用户编号: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公司(以下简称“售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公司(以下简称“用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人购电的用户。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公司(以下简称“供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售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售电人、用电人和供电人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三方陈述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5.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所有交易单元(计量点)。

第三章三方的义务1.售电人义务1.1 一般义务售电人应与用电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1.2.1 售电人发现用电人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 售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 售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 配合事项1.3.1 售电人应配合供电人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 售电人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人向用电人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 售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 电费连带责任售电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人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人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人义务2.1 交付电费2.1.1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 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人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 用电人与售电人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2.2.1 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 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 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 用电人变更售电人或者需要由供电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 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 配合事项2.3.1 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 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 供电人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 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2.3.5 用电人向供电人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人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人。

3.供电人义务3.1 供电服务供电人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 信息提供与披露3.2.1 供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技露。

3.2.2 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 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 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 保底服务在下列情形下,供电人应为用电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3.3.1 售电人终止经营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

3.3.2 售电人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供电人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供电服务。

3.3.3 用电人与售电人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

4.保密义务4.1 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1.1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 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电量、电价与电费5.电量5.1 结算依据供电人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人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人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

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人与售电人提供结算依据。

5.2 用电人更换售电人的电量抄录及结算用电人更换售电人时,用电人应提前告知供电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用电人、供电人与新售电人另行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人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人、供电人、本合同售电人、新售电人四方确认。

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人,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人。

6.电价、电费6.1 用户购电价格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人与用电人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6.2 用户购电电费6.2.1 零售市场交易电费按售电人与用电人在《购售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2 输配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按供电人与用电人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3 政府性基金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6.2.4 用电人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6.3 售电人市场交易电费售电人参与批发市场的购电价格为其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成交的市场交易价格;售电人参与零售市场的售电价格为售电人与用电人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交易规则和售电人购电价格、售电价格、交易电量等交易数据,确定售电人市场交易电费,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为准。

7.电费结算与支付7.1 电费结算周期7.1.1 供电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与用电人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人结算市场交易电费。

7.1.2 与用电人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7.1.3 与售电人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7.2 电费核算结果告知供电人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人和售电人。

7.3 用电人交纳购电电费7.3.1 用电人按照本合同所辖用户编号、计量点编号对应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向供电人交纳购电电费。

7.3.2 供电人和用电人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分次划拨、电费担保等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

7.3.3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7.4 供电人向售电人支付市场交易电费供电人每月应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向售电人支付上一结算周期市场交易电费。

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8.合同变更8.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8.1.1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8.1.2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如用电人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未涉及计量点变更的业务,则在供电人与用电人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用电人或售电人按照基本信息调整流程向供电人提出申请,供电人进行确认后生效。

8.2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8.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8.2.2 其他事项变更,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3)。

9.合同转让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合同解除10.1 售电人、用电人或供电人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10.2 本合同解除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供电人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继续向用电人供电,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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