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9)鉴于数据库是欧共体信息市场发展极其重要的工具;鉴于这一工具还将应用于其他许多领域;(10)鉴于在欧盟及全世界范围内,贸易和工业领域各部门每年产生和处理的信息量呈指数增长,这需要所有成员国投资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11)鉴于目前无论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还是在欧盟与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的第三方国家之间,在对数据库建设的投资数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平衡;(12)鉴于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就不可能在欧盟内对这种现代化信息存储与处理系统进行投资;(13)鉴于本指令对那些采用电子、电磁、光电方法或者类似方法进行编排、存储和存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即所谓的汇编作品,给予保护;(14)鉴于依据本指令的保护应包括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15)鉴于用以确定数据库是否可以取得版权保护的标准应规定为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的实际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鉴于这种保护应包括数据库的结构;(16)鉴于作者智力上的独创性是用以确定数据库能否适用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此外没有其他标准,尤其是不能使用美学标准或质量标准;(17)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作品的汇集,或者是其他资料,诸如文体、录音资料、图象、数字、事实和数据的汇集;鉴于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鉴于这意味着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18)鉴于本指令不损害作者决定是否准许把他们的作品纳入数据库,或以何种方式纳入数据库的自由,尤其不会损害其给予独占或非独占授权的自由;鉴于对数据库保护的特殊权利不会损害有关数据库内容的现有权利,尤其是在作者或相关权利的持有者按照非独占许可协议允许把他们的作品或主要内容纳入数据库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从数据库中撷取那些作品或内容,也不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们加以反复利用,第三方就可以经作者或相关权力持有者的同意,使用那些作品或主要内容,而数据库的制作者不能就行使该特殊权利加以阻止;(19)鉴于CD上的音乐演奏录音的汇集通常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因为,它不符合作为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条件,同时由于它没有作出足够的投资以符合获得特殊权利的条件;(20)鉴于本指令所保护的范围适用于操作或查询某些数据库所必需的资料,例如主题词和索引系统;(21)鉴于本指令所规定的保护适用于其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已经系统地或有序地予以编排的数据库;鉴于这些资料是否实际已按某个组织方式存储并非是必须的;(22)鉴于本指令所指的电子数据库还可以包括像CD-ROM和CD-I这样的设备;(23)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不包括制作或操作数据库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他们由欧共体理事会1991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EEC91/250指令给予保护;(24)鉴于在版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内数据库的出租和出借则专门由欧共体理事会1992年1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出版权、出借权及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版权有关的某些权利的92/100/EEC指令加以管理;(25)鉴于版权保护的期限已由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协调版权与某些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93/98/EEC予以规定;(26)鉴于纳入数据库中的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及享有相关权利保护的内容仍分别由版权和相关权利给予保护,并且未经权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许可,不得将它们纳入数据库或从数据库中撷出;(27)鉴于纳入数据库的作品及内容的版权与相关权利丝毫不会受到数据库中对这些作品与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所取得的单独权利的损害;(28)鉴于按照各成员国的法律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创作数据库的自然人的精神权利由作者享有和行使;鉴于这种精神权利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29)鉴于对适用于雇员所创作的数据库的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鉴于上述考虑,本指令不作任何规定对此加以干涉,各成员国可在各自的法律中规定,当数据库是由履行其本身的职责或遵照雇主指示的雇员所创作的,则按此种方式所创作的数据库的全部经济权利由雇主行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0)鉴于作者的专有权应包括决定其作品以什么方式使用和由谁使用的权利,特别包括控制向未被许可的人发行其作品的权利;(31)鉴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除发行拷贝以外,还包括使公众获得数据库的其他方式;(32)鉴于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中,至少对本指令所规定的限制性行为作出类似规定;(33)鉴于从属于提供服务领域的联网数据库不会产生发行权利穷竭的问题;鉴于这一点也适用于经权利人许可的服务的用户对该数据库进行实际拷贝方面,鉴于与只读光盘存储(CD-ROM)或交互式光盘(CD-I)等载有知识产权的实际载体,即某种实际物品的形式不同,各种联网服务实际上都是版权法规定的须取得许可的行为;(34)鉴于权利人一旦决定通过联网服务或其他发行方法向用户提供数据的拷贝,那么数据库合法用户应能够按照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和方式访问和使用该数据库,尽管这种访问和使用中需要进行其他方面受限制的行为;(35)鉴于考虑到本指令所涉及的版权仅适用于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对限制行为的例外应逐一加以规定;鉴于在一定情况下,各成员国有规定这种例外的选择权;鉴于选择权的行使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并且只限于对涉及数据库的结构的例外选择;鉴于应划清私人使用和为个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这两种例外的界限,这涉及到一些成员国国内法对空白媒体或录音设备的征税规定;(36)鉴于“科学研究”一词在本指令中的含义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人文科学;(37)鉴于本指令并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第10条(1)款的规定;(38)鉴于数字记录技术日益普遍的使用使数据库的制作者面临这样一种风险,即他人可能会未经本人许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库内容或将数据库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却不会侵犯其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39)鉴于除了旨在保护数据库内容的原创性选择与编排的版权之外,本指令明确禁止数据库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对数据库整个或实质部分给予保护,希望通过这种方法防止盗用数据库制作者在获取和收集数据库内容的过程中资金和专业投入的成果,保障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地位;(40)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保证在限定的权利期间,保护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任何投入;鉴于这种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或时间、精力和能力的花费;(41)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给予数据库的制作者可以防止未经许可地对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权利;鉴于数据库的制作者是发起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人;鉴于各承包者不能作为数据库的制作者;(42)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和反复利用的特殊权利涉及数据库用户超出合法授权范围,并由此给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造成损害的行为;鉴于禁止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的权利不仅涉及衍生的竞争产品的制造商,而且涉及任何一个用户,如果经过定性的定量的判断,其行为已导致对上述投入造成了重大损失;(43)鉴于在联网传输的情况下,无论对数据库,还是接收者经权利人同意所作的数据库或其部分内容的有形拷贝而言,禁止反复利用的权利不会穷竭;(44)鉴于当要把数据库内容的屏幕显示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经常或暂时传输到另一个媒体上时,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45)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决非等于版权保护的范围以扩展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4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中作品、数据活资料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权利的存在不应导致这些作品、数据或资料本身产生新的权利;(47)鉴于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竞争利益的目的,这种特殊权利所给予的保护不得以助长滥用垄断地位的方式来行使;鉴于因此本指令各项条款不会对欧盟或各成员国竞争法规实施造成的损害;(48)鉴于本指令的目的实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个合适的统一标准,以作为保障数据库制作者获得报酬的一个手段,本指令的目的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个人的保护和关于这种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95/46/EC)有所不同,后者的目的是在统一的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8条所确认的隐私权的规则的基础上保障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鉴于本指令的各项条款并不影响数据保护法;(49)鉴于尽管有防止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全部和实质部分的权利,但应规定,数据库的制作者或权利人不能阻止数据库的合法用户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部分;鉴于另一方面,用户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特殊权利持有人或数据库中的作品或内容的版权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0)鉴于对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是为了私人使用,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中的示例说明,或是为了公共安全,或出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所要求的情况,成员国可对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实质内容的权利作出例外规定;鉴于上述例外规定的实施不得损害数据库制作者利用该数据库的专有权利,并且不得是商业性的;(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工巧匠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2)鉴于就这项新的权利来说,那些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条例,规这了与本指令中所确定的特殊权利相类似的权利的成员国.应可以保留以往由这些条例所规定的例外;(53)鉴于数据库制作完成日期的举证责任在于数据库的制作者;(54)鉴于判定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实质性改变应视为新的实质投入的标准是存在的,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应是这和投入所形成的数据库的制作都;(55)鉴于与新的保护期有半的新的实质性投入可以包括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检验核实;(5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适用于其制作者是第三国的国民或长住居民的数据库,或者不是在欧共体成立条约规定的某一成员国国内建立的法人所生产的数据库,只要该第三国能为共同休国民或长住居民所生产的数据库提供类似的保护;(57)鉴于各成员国除了根据法律对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所提供的救济之外,还应规定适当的救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58)鉴于除了本指令规定对于数据结构的版权保护以及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特殊权利保护之外,各成员国有关提供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继续适用;(59)鉴于本指令不会影响由各成员国视听节目广播法所承认的任何条例对由视听作品组成的数据的应用;(60)鉴于一些成员国现行依据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标准;鉴于即使有关的数据库符合本指令规定的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其内容的权利,可获得保护,但该权利所给予的保护期要比它们按照目前国内实行的规定所享有的保护期短得多;鉴于对确定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可能不会取得缩短有关权利人目前所享有保护的结果;鉴于这和减损将基于这样的结果;鉴于这种减损的结果只限制在有关成员国的范围内;通过本指令.第一章范围第一条范围1、本指令涉及任何形式的数据的法律保护。
中国专利数据库

中国专利数据库中国专利数据库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平台,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丰富的专利信息和技术文献参考。
通过中国专利数据库,人们可以轻松查阅到中国境内外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了解最新的技术趋势和发展动态。
下面将介绍中国专利数据库的特点、功能和使用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源平台。
1. 中国专利数据库的特点中国专利数据库覆盖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包括了各个领域的专利信息,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这些专利信息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它权威机构的审查和授权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中国专利数据库还提供了专利文献的全文内容,让用户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的技术思想和创新成果。
2. 中国专利数据库的功能中国专利数据库具有多种强大的功能,使用户能够高效地检索、浏览和分析专利信息。
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申请号、申请人等信息进行检索,快速定位到感兴趣的专利文献。
此外,中国专利数据库还提供了专利法律法规、专利分析报告、专利信息统计等辅助功能,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专利数据。
3. 如何使用中国专利数据库使用中国专利数据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3.1 注册登录中国专利数据库账号首先,用户需要注册一个中国专利数据库的账号,并登录到系统中。
注册过程通常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和设置登录密码,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3.2 进行专利检索在登录后,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关键词、申请号等检索条件,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进行专利检索。
系统会根据检索条件返回相关的专利文献列表,并展示详细的专利信息供用户查阅。
3.3 阅读专利文献用户可以点击具体的专利文献标题,查看该专利的详细信息和全文内容。
通过阅读专利文献,用户可以了解该专利的技术思想、实施方式和创新点,为自己的创新研究和发展提供参考。
3.4 下载和保存专利文献对于感兴趣的专利文献,用户可以选择下载或保存到个人文献库中,方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同时,中国专利数据库也支持将专利文献分享给他人,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论大数据的产权保护

论大数据的产权保护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应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普及。
经过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功跻身大数据国家行列,我国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
然而,人们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大数据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矛盾愈加突出,问题仍有待解决。
本文在分析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困境的基础上,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框架内提出建议,以更好地为当前大数据提供有效产权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保护1.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1.1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Nature”杂志中,当时Kusnetzky Dan将“大数据”定义为“the inability to manage, process, capture, and organize large amounts of information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for humans to read.”,即在一定时间内人们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管理、处理、捕捉和组织的数据集合。
截至目前,对于大数据的定义,由于侧重点不同,学术界和产业界尚未达成共识。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中对大数据的定义采用了“4V”标准,明确了大数据是具有大容量(Volume)、多种类(Variety)、大速度(Velocity)、大价值(Value)特征的数据集1。
此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除了上述的“4V”标准之外,准确性也是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征2。
一方面,大数据是捕捉网络中习惯性非特定主体的行为,存在着隐蔽性,所以大数据捕捉到的信息往往反映了人们最真实的想法;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采集的样本不是传统的抽样调查,而是对所有数据的研究,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和个体的真实情况。
大数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资产,成为国家和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数据库结构包括

知识产权数据库结构包括1. 实体表:实体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存储不同实体的基本信息的表格。
这些实体可以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每个实体表通常有多个字段来存储与该实体相关的信息,例如专利表可以包含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摘要等字段。
2. 关系表:关系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用于建立不同实体之间关系的表格。
这些关系可以是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关系。
例如,一个关系表可以用来记录专利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专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申请人。
关系表通过连接不同实体的唯一标识符来建立关联。
3. 属性表:属性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存储实体的属性或特征的表格。
这些属性可以是实体的基本属性,如专利的申请日期、授权日期等,也可以是实体的分类信息,如专利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商标的国际分类号等。
属性表可以帮助用户进行更精确的查询和分类。
4. 索引表:索引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用于提高查询效率的表格。
它通过预先计算和存储实体表或属性表的某些字段的值,以便快速定位到具有特定属性或特征的实体。
例如,一个专利的索引表可以包含按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等字段进行索引的数据,使用户能够快速找到相关的专利信息。
5. 标准化表:标准化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用于消除冗余数据和确保数据一致性的表格。
它将实体表或属性表中的重复数据拆分为多个表格,并通过主键和外键来建立表与表之间的关联。
标准化表可以提高数据库的数据存储效率和查询性能。
6. 备份表:备份表是知识产权数据库中用于备份数据的表格。
它存储了数据库中的完整或部分数据副本,以防止意外数据丢失或损坏。
备份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备份,并通过恢复过程将数据还原到先前的状态。
以上是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常见结构,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数据库。
这些结构的设计和使用可以帮助用户更方便、快速地检索和利用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活动的发展。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更是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了解这些新进展,并探讨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对于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进展(一)国际层面在国际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讨论和实践不断推进。
一些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中逐渐纳入了与数据库保护相关的条款。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框架和原则。
(二)欧美国家的实践欧美国家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处于前沿。
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强调了对数据库制作者在投资方面的回报。
美国则主要依据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但对于数据库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
近年来,美国也在探索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版权法在数据库保护上的不足。
(三)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数据库的类型和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化。
例如,云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形式不断涌现,这对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数据库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如数据抓取、数据挖掘等行为的法律界定成为了新的难题。
二、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作品保护,但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据库,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数据库提供了一定的间接保护。
然而,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争议和不一致的判决。
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数据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数据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确保数据库安全,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的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采集、积累存储、分析处理及业务管理等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数据库数据是指纳入公司管理体系的所有业务软件系统的数据。
第二章数据库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数据库管理部门为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数据维护负责人,负责整个数据库的运行安全及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的管理负直接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数据库管理内容第七条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存储及加工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3. 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 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条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存储及加工应遵循以下流程:1. 数据采集:各部门按照业务需求采集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2. 数据存储: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库的存储工作,确保数据安全;3. 数据加工:信息技术部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为各部门提供数据支持;4. 数据备份:信息技术部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数据库安全与保密第九条数据库数据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所有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删除数据库数据。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数据库安全:1. 设置合理的权限,限制访问权限;2. 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4. 对数据库进行安全审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数据库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数据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定期向信息技术部汇报数据管理工作情况。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内容提要]:数据库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管理工具,它对于促进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的发展,加速社会化的信息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产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然而,数据库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受到各国的重视。
一、数据库的两种法律概念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
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
”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
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
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的数据集合。
”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
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
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条件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 词 : 据库 ; 数 版权 ; 数据 库特 殊权利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邻接 权
中图分类 号 : F2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6 1 54 20 )5— 0 7 5 D 53 A 17 —67 (06 0 0 8 —0
数 据 库 的 概 念
一
、
数据 库 (a bs) dt ae 本来 是计 算机行 业 中的一个专 用术 语 , a 意指 在计 算 机 当 中以一定 的特定
库 提供法 律保 护成 为很 多 国家的 首选 方 式 。
各 国对数 据库提 供 版权保 护 的法 律 规定 ,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共 同之 处 :1 版权 保 护 的数 据 ()
库 的作 品属 性属 于汇 编作 品 。这是 目前 大 多 数 国 家法律 、 际条 约和 区 域性 条 约 的 做法 , 国 如
有其优 点和 缺 陷。而我 国相 关立 法相 对滞后 , 现行 《 著作权 法》 论 是在 保 护 范 围还 无
是 力度上 都不 能满足 现 实的 需要 , 因此 , 有必要 采 用 多轨 制 , 对不 同类 型的 数 据库 分 别适 用版 权 、 据库 特殊 权利及 邻接 权 , 数 以建立起 完善 的数 据库 知识产 权 法律 保护 制
虽然大 多数 国家 和 国际公 约对数 据库 的概 念 的规定大 同小异 、 于一致 , 趋 但对 数据 库 的法 律保 护却 采取 了不 同的方 式 , 主要有 以下 三种情 况 :
( ) 一 数据 库 的版 权保 护
数据 库作 为数据 信息 或其 他材 料的 集合 , 由其 制作者 通过对 作 品 、 数据 或其 他材 料进行选 择、 编排 而成 。这~过 程 与版权 法上 的汇 编作 品创 作 过程 是 相 近 的 。因此 利用 版 权 法对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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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中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
这是符合Trips协议对数据库的保护要求的,Trips协议明确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不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者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受到版权保护。
由于电子数据库信息容量大、容易被复制和传播,因此有关的版权纠纷不断增多。
在保护电子数据库的版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不要将保护延及数据库中的数据或材料本身,也不要不合理地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及舆论表达的自由。
(二)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有关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法律只解决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对有关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问题则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所谓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就是一种独立于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上的投资。
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面发展最快的是欧盟国家。
欧盟在1998年″关于版权和技术挑战绿皮书″中就首次提到了协调成员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随后于1992年公布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
1995年7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即“数据库指令”)。
在欧盟成员国内建立数据库特殊保护权利是“数据库指令”的主要内容之一。
“数据库指令”于1996年3月颁布,要求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前以法律、法规、行政条款的方式将指令的内容贯彻到国内。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出现自有其必然性和内在的合理性。
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存储、处理和传播着大量的信息,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离不开这样的信息工具。
促进和保护数据库领域的投资不仅对于信息产业,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确实需要给予数据库的投资者有效的保护,制止不劳而获的“搭便车”的行为,维护数据库市场正常的秩序。
从国际形势发展来看,我国也需要认真考虑是否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
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从建议到成为法律文件,影响从欧盟地区扩展到世界范围,时间间隔之短,波及范围之广,出人意料。
Trips协议第7条授权Trips 理事会考察本协议的有关新发展,如果理事会认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的规范,并最终将其补充进Trips协议,就会对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产生约束力。
因此,我国对欧盟数据库指令和其他协议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制订相
应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总而言之,目前摆在我们前面的关键问题并不是需不需要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而是怎样建立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数据库制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在多种利益的平衡之上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促进社会进步。
如果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使增值信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教学、科研需要的数据无法获得,那么这种制度就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
所以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都
应该得到适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