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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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

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

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投标报价的方法。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的形成机理市场化环境中建筑产品的价格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市场价格,通过投标机制,承包商之间根据各自所预期成本、预期收入、预期收益报价,这种相互竞争降低了工程价格,无疑有利于投资者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其机理如下图二、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的前提:单价合同.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使投标人总报价相近,但由于报价时B.Q单中各个子目的单价不同,也会导致承包商的获利有所差异。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的颁布,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4.0.3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FIDIC合同在《投标者须知》中都会明文规定,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

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出现变更工程的结算方式是,仍然采用中标时的综合单价计算总价。

想要更多造价交流请点筑龙网工程造价http: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

办理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J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二实际工程量>合同约定或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J不平衡报价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层,室,框架6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30日至2011月年2月开竣工日期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2010年91“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调整除外)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增项或减项)万元,业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把预计可能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楼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130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1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以达到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要求承包人作出书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利于以后结算不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本案例的不平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但可以参照工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如工程量的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如何处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在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如何处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在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如何处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瞿明贵2010-02-23 九江市审计局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达到既确保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取较高非法利润的目的。

一、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及形成的后果某绿化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时的施工图苗木配置很少,如广玉兰只有5棵、夹竹桃只有177棵、茶梅只有1,640棵,等等。

施工单位预计到这些苗木在施工时会增加,在投标时有意识地高报投标单价,如市场价700元/棵的广玉兰高报到1,500元/棵、市场价15元/棵的夹竹桃高报到80元/棵、市场价4.8元/棵的茶梅高报到14.5元/棵。

由于这些苗木数量少,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即使是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法,该投标人仍然中标,合同价只有463.24万元。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绿化工程作了大量变更,苗木大量增加,而且绝大多数是施工单位高报投标价的苗木。

如广玉兰由5棵增加到144棵、夹竹桃由177棵增加到1,359棵、茶梅由1,640棵增加到57,367棵,数量翻了几番。

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造价高达1,470.98万元,是合同价3.2倍。

这样高的造价,除了属于苗木数量大量增加必须增加的造价外,其他就是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形成的非法利润,仅茶梅一项的非法利润就高达53万元,后果非常严重。

二、处理不平衡报价的方法业主单位在结算阶段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手段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招标范围内及数量增加在10%范围内的苗木,按投标价计算;招标范围以外及招标范围内数量增加超过10%的苗木,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由市造价站进行市场询价,提供苗木市场参考价给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由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造价为826.54万元,核减644.44万元。

但施工单位以改变合同约定为由,不肯签字确认。

根据九江市政府办公厅《九江市清理历年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方案》的规定,九江市审计局对该绿化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

关于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关于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关于招投标⼯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关于项⽬招投标⼯程量清单不平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案例编号:TM-⼀、案例背景:随着集团项⽬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程招标,各项招标⼯作的时间节点要求都很紧,甚⾄在招标条件不完善和⾮正式施⼯图的情况下就开展招标⼯作,往往因⼯程范围不明确和图纸不全的情况下就开始编制⼯程量清单,对我们的⼯作成果质量影响很⼤,在招标评标⼯作过程中,针对于投标⼯程量清单中不平衡报价的预防和处理,防范因不平衡报价产⽣对项⽬⽬标成本的影响,根据集团风险前置的导向要求,⼯程量清单中不平衡报价的预防和处理犹为关键,也是招标⼯作⼀个重⼤挑战。

⼆、案例描述:南宁⼀期1-4号楼裙楼外⽴⾯装饰⼯程招标,外⽴⾯总⾯积约8848.48M2,包括裙楼外⽴⾯、采光顶、五层架空层钢结构及合作路天桥外⽴⾯,其中施⼯内容包括:明框玻璃幕墙、竖明横隐玻璃幕墙、横明横隐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材幕墙、落地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合⾦普通防⽔百页、玻璃、铝板⾬篷、玻璃地弹门、铝合⾦格栅、电⼦屏铝板包边、⼴告位、采光顶(轴线范围按施⼯图纸为准),因⼯程量清单项⽬较多,评标过程较短,对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往往在评标过程中⽆法进⾏评审和调整,这样就会造成合同执⾏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三、原因分析:1、因招标时⼯程量是由我们提供的,因时间较紧,⼯程量准确程度可能会存在⼀定偏差,若投标⼈在投标计量时发现了清单⼯程量有偏差,为了追逐⾼利润,他们就有可能进⾏不平衡报价。

2、因设计图纸质量原因,有可能在招标后出现较⼤的变更,这样⼯程量就有可能出现较⼤的变化,有经验的投标⼈就可针对这样情况进⾏预判,从⽽进⾏不平衡报价。

3、由于我们招标时间都要求很紧,评标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进⾏全⾯的评审,这样就有可能会造成合同价款出现较⼤的变化,对⽬标成本的控制管理风险会很⼤。

四、经验总结及改进措施:1、招标图纸质量做到完整准确,并给定⾜够的审图时间。

2、编制⼯程量清单时,计量仔细准确,最好有两家以上的编制⼩组,编制完成后进⾏对数⽐较,并进⾏清单审核。

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防范对策

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防范对策

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防范对策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是指在项目投标阶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设备选型、工艺措施等进行不科学的评估和估算,结果导致报价偏低或偏高的情况。

不平衡报价会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给施工方带来经济困难、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等。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防范对策非常重要。

首先,要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分析。

不平衡报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低估施工成本和超估施工成本。

低估施工成本指的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故意降低施工成本以获取中标,这样会导致施工方面设备、材料、工人等资源不足,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超估施工成本则是指投标人在对工程量、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过多估算,报价偏高,会导致企业无法中标,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分析不平衡报价的原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投标人的资质、竞争环境、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和技术方案等。

然后,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

对于低估施工成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首先,要加强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按时进行,避免工期延误;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排除明显不合理的报价;最后,要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排除那些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对于超估施工成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首先,要加强对项目的技术评审,确保设备选型和工艺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其次,要加强对投标人的资信评估,排除那些信誉不良或资金实力薄弱的投标人;最后,要加强对投标人的工程造价评估,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在实施防范对策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报价要求;其次,要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标报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获取和分析投标人的报价信息;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违规投标和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那些违规操作或提供不合格材料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有效遏制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结算审计时,不平衡报价处理

结算审计时,不平衡报价处理

结算审计时,不平衡报价处理
基本情况:
某绿化工程,栽植色带原招标采用的是A苗木,标底综合单价为161.24元/m2,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为51.23元/m2,栽植面积为10000m2,这一项属于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施工情况:
实际施工由于A苗木无法采购,苗木稀少,随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请变更,现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同意了将A苗木变更为B 苗木。

审计单位:
审计人员认为原该项投标报价属于严重的不平衡报价,这一项综合单价与标底相比下浮了69.28%,与该工程整体中标下浮11.52%相差特别大。

审计人员将此项单价按11.52%下浮调整后价格为142.67元/m2,变更后B苗木重新核价为75.36元/M2,审计人员认为该项结算价应为-10000*142.67+10000*75.36=-67.31万元,施工单位对审计如此调整不同意。

最终处理:
后经过造价处调解,按照清单规范综合单价中标了就不能随意像以上审计人员如此调整了,而且当地造价部门发布过相关文件,若材料发生变更,只调整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差价,而且本项目变更的A 和B两种苗木施工工艺相同,所以秩序调整两种材料差价即可。

经过核算,两种材料价差为-17元/m2,据此,该项最终结算价为10000*-17=-17万元,施工单位因此比先前审计要扣的67.31万元争取回来约50万元。

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研究(2)

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研究(2)

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方式研究不平衡报价的背景资料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并在常规报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到的,是对常规报价的优化,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对投标人而言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对招标人而言则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时招标人将蒙受巨额损失。

一)广东省标定站2024年的三则调解案例处理方式:案例一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资金属性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

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争议事项:本工程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仅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未定义也未约定如何调)。

双方观点: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的要求,当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时,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不平衡单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故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按中标单价结算)。

一)广东省标定站2024年的三则调解案例处理方式:案例一广东站观点: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且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均未约定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需调整合同价款,故工程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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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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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
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争议焦点二:招标时地下室土方回填为地下室钢筋凝混土墙周边50cm范围内为灰土回填,其余均为素土回填,因小区道路距本工程地下室较近,实施过程中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提请设计部门将素土回填全部变更为灰土回填土,承包人报价中的素土回填单价和灰土回填单价都正常,双方同意按中标单价结算,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约增加50万元,而投标时的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是1:1,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措施费结算方式结算,措施费需增加约50万元,业主认为措施费增加50万元与实际费用出入较大,不同意增加此项费用。笔者审核过程中通过了解和查阅相关监理资料,认为业主变更使承包人施工进度和地下室排水降水的时间增加(业主已在相关资料中确认了因此而延长10天工期),承包人因此项变更确实增加了措施费用,经测算约8万元,但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金额50万元确实相差较大,我方建议按投标时的措施费总额/投标工期*实际工期结算,按此方法结算增加措施费约10万元,与承包单位实际增加的支出较为接近,经与双方沟通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3案例现象反思和警示
从本案例中的启示,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经常会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①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厚;②对将来可能变更的项目单价报低,如装饰工程中的主材、绿化景观工程中的石材、苗木等,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以变更更换主材品牌、更换苗木品种等来调整单价获取利润;③对将来可能取消的项目单价报低,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对报价低的项目取消,增加单价高的项目施工工程量,来获取更多利润;④技术措施费项不平衡报价,常见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承包人投标时先按普通方案报价且价格不高,实际施工中往往更改施工方案来获取更大的造价和利润。例如市政工程中河道围堰,先按圆木桩土围堰报价且造价不高,施工中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方案代替,以调整措施费用造价获取更大利润。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如何杜绝和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
1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评析
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0%,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参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规定,或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超出(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30%的方法确认。本工程中的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和天棚水泥砂浆粉刷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分别为0.5元/m2和0.2元/m2,而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分别为15.5元/m2和10.3元/m2,属严重不平衡报价,按两个单价计算的总价相差83.58万元。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4问题预防、处理建议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及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处理建议:
4.1前期招投标阶段
(1)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标说明中加入约束性条款,在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如对于业主分包、更换品牌、甲供材料以及取消的项目,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超出招标工程量约定幅度的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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