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一、会计机构设置各会计主体(事业部)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报公司管理工程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二、会计人员配置会计人员编制:各事业部会计人员由事业部计划财务部提出,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初审,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总部人力资源部复审,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审批。
总部会计人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审批。
三、会计人员任职程序及条件(一)任职程序各事业部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事业部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提名,事业部负责人初审,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任职条件1.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2)具备社会会计师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技术资格;(3)曾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公司及部门各项规章制度;(5)有较强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组织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6)身体健康,能适应财务工作的要求。
2.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1)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会计法》;(3)具有国家认可的财会专业中等学历以上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水平、熟练运用财务软件;(4)公司正式职工;(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各事业部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
凡未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认可的上岗会计人员一律无效。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北京金泰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一、本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过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五、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六、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八、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1、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第一部分: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配备。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可专设会计机构、也可不专设会计机构。
专设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专设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并在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2、会计人员资格要求。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集团规定:委派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上,从事集团会计或审计工作不少于五年。
)3、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做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稽核、财产保管等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稽核,出纳,工程核算管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对外投资核算管理,存货核算管理,职工薪酬核算管理,收入核算管理,纳税核算管理,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往来款项核算管理,总账报表,财务分析与评价,财务决算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兼容岗位)。
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件(1)解析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概述 • 什么是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 情况、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 会计凭证的作用:(1)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 账依据(定义);(2)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 部控制;(3)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 • 会计凭证的种类:按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1) 原始凭证(单据,最初书面证明);(2)记帐 凭证(依据:原始凭证;作用:成为用来记账 的依据)。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 案例1,由供销科兼管会计工作不合适。根 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的规定:各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 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 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 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 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一节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 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 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 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 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 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 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榆林财贸学校 王新莉
第一章 总则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目的:建立规范的会 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2.会计基础工作责任人: (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责任人:本单位领 导; (2)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责任人:各业务主 管部门; (3)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责任人:财政部门 (厅或局);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5)如果移交时存在账实不符并还未及处理, 该如何办理? 【第30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 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同时废止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会计经验:会计机构有哪些设置要求

会计机构有哪些设置要求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专门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规范会计工作的开展,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般来说,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机构可以由一个会计主管和几名会计人员组成,而大型企业的会计机构则需要更复杂的组织架构。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都需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以确保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会计人员的配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量来确定需要多少名会计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
同时,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机制,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才能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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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会计业务并人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都需要有一位负责人。
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能力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其任职资格加以规定。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员并指定会计主管⼈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规定。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的问题,因各单位情况不同⽽由各单位根据⾃⼰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
原则上各单位需要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作,应当设⽴专门从事会计⼯作的职能部门(不论其称谓如何,⽐如会计股、科、室、处、司等等),也就是本条所说的会计机构。
但本条并未作强制性规定,由于各单位经营和业务规模的⼤⼩的不同,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不同,机构⼈员设置的要求不同,办公⾃动化程度不同等等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选择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员。
所谓有关机构通常是指公司企业的财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后勤部门等等。
主要是要满⾜经济管理的要求,追求经济效益和办事效率的要求。
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各地各部门实践情况看,通常实⾏独⽴核算的⼤中型企业、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数额较⼤、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由本单位领导⼈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员。
⽽财务收⽀数额不⼤,单位业务形式⽐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太复杂的单位,如⼀些业务规模⼩、业务量少的企业和⼈员、业务⽐较少的机构、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员。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当然应当有符合会计从业资格和⼀定数量的会计⼈员。
财务收⽀数额不⼤、会计业务⽐较简单、不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会计⼈员,单位领导⼈应当在这些会计⼈员中指定⼀⼈为会计主管⼈员,负责领导和办理本单位的会计⼯作。
会计人员配备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人员介绍
人员介绍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 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 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 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 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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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要求
任职要求பைடு நூலகம்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 方面要求。
(1)持有会计证。《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这 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 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 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 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 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 办事。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对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 和年检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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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泰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一、本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过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五、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六、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八、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1、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