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蓝底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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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教案(3篇)

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教案(3篇)

第1篇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原则,掌握我国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情感目标: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教学重点: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2. 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

教学难点:1. 如何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实际生产生活相结合。

2. 学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教学准备:1. 教师准备:教材、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多媒体课件。

2.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 教师简要介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引出课题。

2. 学生分享自己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二、新课讲授1. 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原则a.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我国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a. 《安全生产法》- 制定背景和意义- 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b. 《矿山安全法》- 制定背景和意义- 主要内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矿山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等。

c. 《消防法》- 制定背景和意义- 主要内容:消防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

三、案例分析1. 教师提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四、课堂小结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教师提问: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哪些内容?2. 学生回答。

二、新课讲授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a. 企业如何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b. 员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c. 社会各界如何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2.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a.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b. 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c.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贡献自己的力量三、案例分析1. 教师提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讲课提纲常规

安全生产讲课提纲常规
2020/6/29
安全工作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规划的安排; • 中央工作会议关于今后发展的三个目标
1.节约发展—节能减排、节约型社会、节约资 源(土地、矿产、水源、森林) 2.清洁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不安全 宁可不发展 3.安全发展—不安全不发展、安全第一、体现 关爱生 命的本质特征
金属和建材行业。
2020/6/29
2、职业病危害特点:
(1)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接触人多 。 (2)职业病危害转移严重; (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 (4)群体性职业危害时有发生; (5)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 。
2020/6/29
三、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2、职业病的申报制度;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4、工伤保险制度。
2020/6/29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控制有以下职 责: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加强控制,主要负责 人全面负责;
2、按识别标准GB18218——2000申报登记 、建档。(新出现的要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要及时报告核销)
3、每两年进,并报上级备案。 )
2020/6/29
二、我国职业病危害现状:
1、总体讲:危害形势严峻 根据卫生部门统计:2019年共查出职业病
11519例,其中尘肺8783例,占76.25%。 其特点是: (1)尘肺病比例增加 (2)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中毒为
主 (3)未成年职业健康损害严重 (4)病例数占前三位的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
2020/6/29
⑼消防法; ⑽海上交通安全法; ⑾劳动法; ⑿建筑法; ⒀工会法; ⒁煤炭法; ⒂《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一、刑法的基本理论1.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四、五条)(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1)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的要件(四个)(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4.刑事责任(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安全生产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5)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6)危险物品肇事罪;(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培训讲义一、刑法的基本理论1.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四、五条)(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1)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的要件(四个)(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4.刑事责任(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安全生产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5)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6)危险物品肇事罪;(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一、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对于因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1.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 这些规章围绕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制定了细则和标准,规范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的事故应急处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了事故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规范性。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讲义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深刻理解并积极遵守,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卫生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是一个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测等规定,确保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
• 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监理单位
(上海X公司)
• 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人 员配置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
• 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 控;
• 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督促 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 安全管理,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 土时旁站,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 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
法江规汉指饭引店失火案X城冷却塔坍塌事故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 百三十五条
1
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条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 张某某 施工队长 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
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
王某某
项目执行经 理
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 任
曹某某
技术负责人
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 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2.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3. 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方法。

二、教学内容1.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所做出的规定和要求。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1)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3)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管理;(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方法(1)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权责;(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三、教学过程1. 导入(5分钟)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引导学生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2. 主体内容(15分钟)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加深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3. 遵守和执行方法(25分钟)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方法,包括建立制度、加强培训、监测检查、信息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4. 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布置课后作业。

四、教学评估通过课堂讨论、小组讨论等方式,检查学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并评价学生的综合表现。

五、教学延伸1. 请学生自主查找并了解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组织学生参观生产企业或安全生产示范点,实地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演讲比赛,提高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表达能力。

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教学文稿

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教学文稿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1.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多选题)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多选题)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题、单选题)5.法的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与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社会规范又有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多选题)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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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重大事故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危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修改原因: – 上述行为是《安全生产法》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明确要求,是法定义务 –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建筑行业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 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 防止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理难、对当事人判处实刑少等怪现象的重演 – 有效打击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
(3)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合理
• 3.为加重量刑,有效打击和预防相关犯罪,可以明确规定对有关条款适 用“数罪并罚”的量刑规定。对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在 刑事责任追究时,可以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实施并罚,这样,一方 面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增强《刑法》的震慑作用。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原法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原法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法条增加:
(4)与《安全生产法》有机配套和衔接
• 1.将刑法第134条、135条中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把“职工 ”改称“从业人员”,以和《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规定相衔接,这样 也可以使刑法的相关规定涵盖面更广。
• 2.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规定要求,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 要求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规定,以推动应急救 援工作的开展,促进安全生产。
(3)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合理
• 1.第135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就相应地转嫁给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 –一些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而逃避处罚 –只能作为加重处理的条件
• 2.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 量刑幅度和范围方面不区别对待, –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社会危害性要大一些,处罚和量 刑也应当更重一些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原法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 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 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范围过窄 • 对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定很不全面 • 现有一些条款对危害行为的规定不合理 • 不能与《安全生产法》有机地配套和衔接 •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没有区别对待
(1)犯罪主体范围过窄
• 刑法第134条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范围过窄 –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大量个体户、包工头违法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纳入刑法调整 范围
• 未能与《安全生产法》衔接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 – “职工”改称“从业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4)与安全生产法等不能配套衔接
1.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
– 安全生产法第2条: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职工”改称 “从业人员”
– 涵盖面更广,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刑法与《安全生产法》等的刑事处罚措施相不对应
–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 –犯罪主体规定上的欠缺
(2)对危害行为的规定很不全面
• 很多违法行为如: 1.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 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劳动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 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 3.被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后,仍强行生产经营,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行为。 4.发生重大事故拖延不报,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或者 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危害行为。 5.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工 人劳动作业中受到伤害,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行为。
问题分析
• 张某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不构成主体 –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 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
• 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不构成主体 –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 问题:原刑法134条主体范围过窄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工” –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对大量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 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新法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与技术人员 – 生产作业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
2.刑法第 134条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区别对 待 –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比“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度”重 – 普通职工经常是伤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一般没有引发事故的主观故意 – 普通职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没有预见严重后果,存在侥幸心理 ,可能是操作失误,属于行为上的过失,处பைடு நூலகம்不宜过重 – 管理人员一般不会直接受到伤亡事故的人身伤害 –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虽然主观上也不期望发生事故,但是能预见到可能的 严重后果 – 有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不顾工人生命健康 – 鉴于普通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应予严惩
–自然人或单位
–没有许可证擅自采矿
–重要价值或保护性矿种
–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
案例 犯罪的前提条件

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大火灾事故死亡70人,其中西郝庄
矿死亡40人。经营管理该矿的邢台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合
法的采矿权,越界开采,涉及非法采矿;而且安全出口、通风系
统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
• 何罪之有?
– 现行刑法中找不到明确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对应条款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但刑法没有保 障条款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刑法第135条,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删除 – 只应当作为加重处理的条件,不应作为犯罪的条件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规定,有关部门或者职工监督 不是前提 – 避免出现企业的安全责任就相应地转嫁给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 – 一些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而逃避处罚 – 提出意见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甚至是抗法行为, 应予严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非法采矿罪
问题分析
• 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 – 铁矿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 后果很严重 – 但因为查不到法定构成要件(前提) •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和“经责令停止开来后拒不停止开采”等证据
• 无法使有关责任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 • 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罪前提条件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犯罪前提条件
–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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