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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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冀教政体函〔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体函〔2017〕1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44号)精神,促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按照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要求,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进一步深化考核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10月16日附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抽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4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按照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任务(一)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严格规范《国家学生健康标准》测试标准和测试过程,形成全员覆盖,不漏一校、不缺一生,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制度,激励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引导学校深化体育教学改革,促使《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成为学校体育常态化工作。

(二)加强全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

体育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体育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体育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工作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建设健康文明的体育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学校等。

第三条体育工作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体育工作管理机构第四条体育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体育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体育工作。

第五条体育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体育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激励优秀人才。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七条体育工作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合格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享有带薪年假和其他法定假期,应当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和记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第五章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与他人串通作弊。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户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于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体育场馆的秩序,维护工作场所的安静和整洁。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章工作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安全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体竞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普通高中体育课程标准修订主要变化及教学实施建议

普通高中体育课程标准修订主要变化及教学实施建议

【课标】普通高中体育课程标准修订主要变化及教学实施建议上周,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有关情况。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查通过,该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于2017年底印发,将从2018年秋季开始执行。

同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在北京主办了第一期“新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国家级示范培训班”,共有来自各省教育厅、各地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的近600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在这次培训中,普通高中课标修订综合组组长朱慕菊、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修订组组长张绪培,以及课标修订组专家崔允漷、杨向东分别就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修订工作情况、高中课改的价值导向、学科核心素养及教学实施、学业质量标准与考试评价改革等内容进行了专题报告;同时,普通高中语文、数学、思想政治、体育与健康4门学科的课程标准修订组组长还分别就本学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修订及教学实施建议进行了专题讲座。

作为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修订组的组长,首都体育学院校长钟秉枢教授在这次讲座中,从三维目标到学科核心素养、构建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围绕核心素养展开课程内容、构建质量标准、教学实施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以下就本次讲座中的部分内容与各位一起分享。

课程性质性质:高中课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体高中生基础教育;功能和价值: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主要目标:培养学生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主要手段:身体练习;主要学习内容: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

基本理念立德树人,促进全面发展尊重需求,培养运动喜爱改革教学,发展核心素养注重专长,奠定终身基础多元评价,激励更好发展修订主要变化1 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 明确具体地提出了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3 强调从“教知识与技能”向“教核心素养”转变;4 围绕核心素养展开课程内容、学业质量标准;5 提出了更加丰富多样的选项教学组织形式;6 强调学生的体能发展,必学“体能模块”;7 提出了量化的运动负荷指标。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案《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案为提⾼我省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平,深化学⽣综合素质评价、学业⽔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充分发挥《国家学⽣体质健康标准》在推动学校体育⼯作深⼊开展,提⾼学⽣体质健康⽔平,以及加强青少年⼉童体质健康的调查研究等⽅⾯的作⽤,根据教育部《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西省《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实施⽅案。

⼀、组织管理1、《国家学⽣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使《标准》的实施⼯作和学校各项体育⼯作成为⼀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开展⾯向全体学⽣的体质健康测试。

2、各地教育⾏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标准》的实施计划。

各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级各类学校校(院)长作为《标准》实施⼯作的第⼀负责⼈,要责成专⼈对辖区所属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认真监督、定期检查。

要掌握实施《标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特殊性和规律性,逐步总结出切合实际的管理内容、管理⽅法和管理制度,提⾼组织管理⼯作的效益。

3、要将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纳⼊本地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设⽴国家学⽣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反馈。

⼆、实⾏全体学⽣测试制度1、全省普通⼩学、初中、⾼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等学校必须全⾯推进《标准》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学⽣体质健康测试项⽬及要求,开展《标准》的测试⼯作。

2、各市、县(市、区)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要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的体质健康测试及数据上报⼯作,努⼒做到上报学校100%,上报学⽣测试率100%。

3、《标准》的测试每年进⾏⼀次,由学校⾃⾏组织。

学校在实施《标准》测试时须在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体育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室)、学⼯部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协同配合下共同完成。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体竞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自五十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实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人才培养,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

2005年先后下发了体竞字[2005]172号、体竞字[2005]174号和体竞字[2005]209号文件,将重新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发施行。

实行政务公开,将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4个单位和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09个单位名单重新审核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近期,部分省市体育局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对持有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测试中,发现一些单位把关不严,存在滥发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情况。

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国家体育总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关省市地市级体育局停止其一年二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处罚。

针对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要求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批工作,不得违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部-长安大学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部-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意见,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校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第三条《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上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至四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标准》的实施要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学生“达标争优、强健体魄”。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实施《标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方面,必须进入学校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工作和办学方向的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统一管理、认真实施。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秘书长承担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经秘书处承担单位批准后使用。

一、计划工作(一)负责提出体育标准工作的中长期工作规划,组织编写国家标准的建议草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二)汇总提出体育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三)汇总提出体育标准化的科研项目,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四)拟订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五)收集、整理、组织翻译、国内外体育标准及相关领域的标准、技术资料,及时向各委员单位提供。

二、组织工作(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方案、计划,每年向技术委员会提出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负责国家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的审查组织工作,整理上报审查结论意见并及时办理标准的报批工作。

(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的落实,依照进度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四)筹备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担任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拟定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六)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七)承办技术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事宜。

三、国际标准工作(一)负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国内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及时征求有关委员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意见,并组织对其进行投票表决工作。

(二)提出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建议,并做好会前资料的准备工作及会后的资料归档工作。

(三)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与国外标准化组织合作和进行定期的信息及技术交流,推进我国体育标准和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作用。

四、咨询工作(一)为技术委员会委员提供国内外体育标准文本、竞赛规则等信息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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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体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三条体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四条体育标准包括体育国家标准和体育行业标准。

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行业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总局体育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统一归口管理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业务范围内体育标准制修订技术管理工作。

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体育标准项目涉及内容,分工参与标准立项论证和标准审查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六条装备中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制定体育标准体系,经经济司审核后,报总局批准。

总局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体育标准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各方建议可适时修订。

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体育标准制定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出标准立项申请。

原则上,未列入立项指南的项目不予立项。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申请立项应当填写并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附件3)。

第八条装备中心应根据立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范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后立项”和“不予立项”。

初审“不予立项”的,装备中心需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初审“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装备中心重新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

装备中心应当汇总“建议立项”和“建议修改后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4及附件5),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经济司。

第九条经济司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经总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申请立项。

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经济司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提出拟立项标准计划上报总局,由总局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并下达标准计划任务通知书(见附件6)。

对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装备中心需在批复结果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第十条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装备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装备中心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跟踪执行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标准计划项目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变更;(三)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第十一条调整原则的项目,应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附件8),通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装备中心,经总局审查同意后,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审批,行业标准由总局审批。

(二)经国标委批准的国家标准或由总局批准的行业标准调整计划,由经济司公布,并由装备中心组织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对批准立项的标准计划项目,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工作。

当多家单位申请同一标准项目时,应当确定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单位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执笔单位),其他申请单位可作为联合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所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当按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当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家标准适用);(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应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五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

每年1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年报(见附件9)经由装备中心汇总后报经济司,批准后报国标委。

第十六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及相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院校、检验检测单位等。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0),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送装备中心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方案(会审含审查人员建议名单)报请装备中心。

装备中心应当在收到审查请示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回复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入审查程序;对于不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

行业标准送审稿,可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审查,也可以组织体育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专家原则上应有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代表,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7人,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以及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其余的可函审。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给参会单位与人员,装备中心要对会议审查进行现场监督,经济司可通过抽查进行监督;函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件11)提交给参加审查的单位与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审查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函审时,必须有回函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当撰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审查情况;函审,应当撰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2),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二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及时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给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会议审查的,标准报批稿应当经会议审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负责标准业务范围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复核后,会同其他报批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报装备中心进行程序性审核。

标准报批纸质文件应当有:(一)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二)标准报批稿五份;(三)“标准项目报批汇总表”(见附件13)、“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及附件15)、“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各三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两份。

第二十四条标准的程序性审核应当谨慎推敲并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报批稿的内容应当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有技术内容改动,应当附有说明。

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当进行重新审查。

第五章审批和发布第二十五条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国家标准,经经济司报请总局审议通过后,报送国标委审批发布。

经装备中心程序性审核通过的行业标准,由经济司报请总局审批、编号、发布(见附件16)。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由国标委统一编号,体育行业标准由总局统一编号。

体育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TY/T ××××-××××第二十七条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总局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报送国标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经批准发布的体育行业标准,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经济司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转发国标委的发布公告。

第六章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九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人员一般为参与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标准批准时为会议审查的可根据情况改为函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跟进标准的技术更新工作,并于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年报中反馈标准的有效性结论。

第三十条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一)标准复审简况说明;(二)标准复审专家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三)标准复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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