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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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摘要:美国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当今最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建构性解释理论、作为权利的公正理论、整体性法律理论等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法哲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推进作用。

关键词:建构性解释论法律实施权利公正一、德沃金建构性解释论介绍建构性解释论是德沃金先生在其代表作《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观,在该书中,德沃金提出“法律推理是一项在建构性解释中的活动”,要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连贯的和结构性的整体”。

他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的解释,他们之间发生的分歧也是解释性的,每位法官都有自由解释的余地,但是需要受到一些因素的约束。

法官由于法律实践特点、政治传统等不同,会导致他们阐释的关键部分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

但他们的解释结论最终会因为一些约束力而趋同,造成大致趋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阐释的性质:(l)每个社会都有法律的范例,这些主张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挑战。

法官的阐释不能完全忽视先前的判例,他们关于判决究竟是什么的理论都将参照当时流行的其他见解的各个方面。

(2)法官是在社会范围之内而非远离社会去考虑法律的。

一般智力环境和反映并维护这种智力环境的普通语言,对个性的发挥构成了惯性的压力,也对想象力产生了概念束。

(3)正规法律教育的必然守旧性以及挑选司法和行政职务的律师的程序更进一步增加了趋向集中的压力。

在德沃金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既要注意统一和社会化的各种因素,也要看到分歧和冲突的一面。

在建构性解释理论中,德沃金提出了法律原则作为解释手段的相关论述。

在德沃金的理论中,首先,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与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要求相联系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标准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次,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原则是必须被考虑的因素,但其本身并不会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权衡”是法律原则的重要属性。

第三,法律原则在法律论证,特别是在对疑难案件论证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根本性理由。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视野中的“法律帝国”——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明辉*提要:罗纳德•德沃金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原则学说与权利理论,强调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并且公民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怀与尊重;运用“内在观点”对法律进行“建构性解释”,进而得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关键词:权利内在观点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

我们每个人都是道德共和国的平等公民,这是一种伟大的信仰,只有乐观主义者才可以将这一信仰付诸实践。

——罗纳德•德沃金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美国当代法学家,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法理学教授,同时又是美国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西北大学等聘请的法律教授或哲学教授。

他最著名的代表作是1977年出版的《认真看待权利》,之后又相继出版了《原则论》、《自由论》、《法律帝国》和《自由的法》等著作。

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对美国当时最尖锐、最敏感的社会矛盾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来的。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当中,美国国内的一系列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民权运动,强烈地冲击着美国社会。

与之相应,在思想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攻击。

保守主义者将放任自流所导致的性解放、吸毒等灾难性后果归咎于自由主义;激进主义者则指责自由主义不重视财富分配和消灭贫困,造成经济上的不公正,进而导致社会中诸如种族歧视、无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不公正。

正是在长期被奉为权威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质疑与挑战的背景下,德沃金明确宣称,他要提出并为之辩护的仍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法律思想。

一、对于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批判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H.L.A. Hart)的新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德沃金逐渐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法理学思想。

德沃金

德沃金

二、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 《法律帝国》(1986年) 《自由的法》 《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原则问题》
西方学者对《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给 予了高度评价。马歇尔· 科恩在《纽约书评》 上撰文指出:“罗纳德· 德沃金所著的《认 真对待权利》是自H· A· L· 哈特的《法律的概 念》以来,法理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
德沃金在纽约的办公室
三、研究背景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导言 中说,他的著作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 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 政治争论时期写成的。 在这一时期,一度曾经为所有政治家都 采取的”自由主义”已丧失它的巨大魅力, 中年人将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年轻 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应对顽固不化、经济上 的不公正和越南战争负责。
四、主要思想
主要学术观点包括: 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 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 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 阐释学是关于方法论的哲学,因此它并不是要解决具体部门、判决 及法律文件的意义,而是指示我们在探求含义时所要注意的原始材料。 阐释学认为,理解和真理并不是奠基于超越的永恒主体,相反,所有 的理解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历史与语言是决定了人类思维的 眼界。主体是被抛入历史中的,人类只能在历史长河中找到自身。我 们的过去使自己有了体验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理解现在的 方式,并进一步安排了未来的事业。正如伽达默尔所说的,“理解本 身不是被视为主体性的一种行为,而是进入传播之中,过去和现在在 此不断地调和。”当面对一个文本,它或多或少在时间上和内容上与 我们有些距离。了解这一文本必须跨越这段距离,而这是可能的,因 为我们生活在历史与传统中。在人类社会的语言、习惯及制度中,存 在着既定的物质实体。人们在其中学会了语言,也在其中创造并理解 自身。 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由论文编辑而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权利论法哲学,被认为是哈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着作,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的开始。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

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

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泌的哲学。

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

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

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 治平等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 治平等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治平等在探讨政治平等这一重要议题时,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他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政治平等提供了深刻且独到的视角。

德沃金认为,政治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他看来,政治平等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每个人都有一张选票,而是要确保每个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都能拥有平等的影响力和被尊重的权利。

这意味着,政治制度的设计应当致力于消除各种可能导致政治权力不平等分配的因素。

为了实现真正的政治平等,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平等的概念。

他认为,社会中的资源应当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只有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政治领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资源不仅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天赋、能力、机会等。

例如,一个人生来就具有出色的口才和领导能力,而另一个人在这方面相对较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适当的资源调配,那么在政治参与中,前者就可能具有更大的优势,从而导致政治平等的失衡。

德沃金强调,政治平等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政府不能仅仅代表某个特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意志,而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全体公民。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比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政策的出台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

在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中,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政府对待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给予平等的关怀,即考虑到他们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要给予平等的尊重,承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应当为不同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为未来的政治参与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德沃金所倡导的政治平等并非易事。

存在着诸多障碍和挑战。

首先,经济上的不平等往往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不平等。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等方面。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他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是对行为的指导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源于社会习俗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而法律的权威性则取决于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遵守。

德沃金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即“内在合理性”(inner morality of law)。

他认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即它们必须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和道德标准。

这个概念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必须基于人们共同遵循的道德原则。

德沃金还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接受和认同。

他反对将法律的权威仅仅归因于暴力或威胁,而主张法律必须以一种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对20世纪后期的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对法学界的发展
和法律制度的塑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研究为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是一位19世纪哲学家,他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成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利和正义的理论,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的基础是个体主义,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他强调了财产权、言论自由、自由思想和信仰等人权的重要性,这些权利不应由政府或社会剥夺。

他认为,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不是通过专制的手段控制自由。

这对当时的专制政治和社会体制提出了挑战,也为民主政治的兴起提供了哲学支持。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关注公平正义。

他提出了“关怀正义”这一概念,认为社会应该重视弱势群体的福利,通过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

他强调了公平分配和正义手段的重要性,提出了“公正的手段”这一概念,认为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分配必须公正,不会造成任何人的损失,保证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还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他认为个体主义和社会合同论可以结合,个体主义提醒人们要关注个人权利,社会合同论则提供了维护这些权利的方法。

他认为社会合同中的合意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合意应该保障个体权利,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虽然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并不否认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

他认为个体主义并不排斥社会责任,而是将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建立在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

他认为,只有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和社会才能互惠互利,实现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对政治权利和正义的新思考,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重要的补充。

他的哲学思想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仍然有很高的地位,对于我们理解自由和正义的意义有着重要的启示。

德沃金“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思想研究

对 法 律 的 外 在 认 识 ,德 沃 金 主 要 通 过 法 律 的 内在 观 点进 行 反驳 ,他 认 为对 待 唯 一
正 确 的 答 案 这 一 问题 应 当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出 发 , 用 法 律 的 因素而 不是运 用 非法 律 的
因 素 来 研 究 法 律 确 定 性 问题 。
参 考 文 献
后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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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摘 要
十 世 纪 ,当共 识 、认 识 性 的 统 一 基 础 R 渐 丧 失 时 ,德 沃 金 提 出 了 “ 唯 一 正确 的 答 案 ”这 一 观 点 ,这 是 一 个 饱 受 争 议 的观 点 。法 律 现 实 主 义 、批 判 主 义法 学 以及 各
疑 难 案 件 分 为 两 类 ,程 序 法 意 义 上 的疑 难 案 件 以及 实 体 法 意 义 上 的疑 难 案 件 ,程
序 性 疑 难 案 件 一 般 是 基 于 证 据 不 足 、认 识 错 误 以 及 程 序 权 利 的 丧 失 而 产 生 的 ,但
程 序 性 的疑 难 案 件 可 以通 过 程 序 法 、举 证 规 则 的 完 善 加 以解 决 。实 体 法 意 义 上 的 疑 难 案 件 才 是 德 沃 金 主 要 讨 论 、论 证 的疑 难 案件 。本 文认 为 ,唯 一 正确 的答 案 存
当一 个 法 律 问题 存 在 多 个 答 案 时 ,总 有 一个 答 案 比其 他 答 案 更 好 , 或 者 说 总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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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自由的法律思想
在人类文明进程的漫长岁月中,随着社会的分工,私有制的出现及阶级的产生把人类从原始平等状态推入了不平等的深渊。

但从那一刻开始,人类就从未放弃过对平等、自由之理想的追求。

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及至十七、十八世纪的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无不殚思极虑、孜孜不倦地探求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法律秩序及实现人类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正义的有效手段。

而从西方法律思想史来观察,个人与社会、国家三者之关系的协调,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冲突与整合、平等与自由两种价值理念的取舍与均衡一直是各时代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所致力于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中。

这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50年代末60年代初不得人心的越战政策及由此产生的针对征兵法的反对怒潮、青年学生反战运动、基于种族隔离的法律而导致数起社会事件所激起的黑人及有色群体争取种族实质性平等的运动、妇女争取自由与独立的解放运动,以及遍及各著名大学的反对政府政策及传统观念的学生校园造反运动等等事件相继发生。

人们开始关注并致力于争取在以前似乎是不可想象的权力要求,如:隐私权、生育自由权、充分的表达自由权、劳工最低工资保障和休息权、性自由权等等。

这一切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

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

长期以来,人们共同信奉的自由主义理论突然间失去了魅力,同时受到中年和青年的谴责。

长期以来被奉为至上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前所未遇的危机”之中。

延续了几个世纪之久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了根本地怀疑。

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并且怀疑长期存在的法律和政治实践。

在这段时间里,关于什么是法律,谁必须遵守法律,什么时候遵守法律的问题成为重大的政治争议问题。

而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似乎失去了很大吸引力!
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的内涵异常广泛,它既指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生活方式又是一种治国之道。

近代以来,尤其是当代英美社会各政治党派、各法学流派均打着自由主义旗号鼓吹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

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思潮,左派、右派、温和派,伪装的,变种的,保守的,简直五花八门,可谓各领风骚!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西方实际上只有一种意识形态,那就是自由主义。

或至少可以说,
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对时代课题的选择与回应。

德沃金教授毕生致力于美国社会、经济、法律之改革,时刻关注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及改善,是纠正歧视性行动等社会政策的积极推动者和捍卫者。

他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中渗透着理想主义者特有的对人权的关爱、及对现实的批判和解剖精神。

但他又是一位清醒的现实主义者,时刻紧随时代的脉搏,关注着一个案例、一起社会运动、一项国家政策乃至一个小小的社会问题中所蕴含的社会的嬗变,并从法哲学的高度予以理性探究。

其法哲学理论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在以平等为主导和核心的自由主义理念视域下,立足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宪政法律实践,本着既“向前看”又“向后看”的客观态度,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政治道德观为核心的权利论作为基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整体性法律观为原则、建设性法阐释模式为方法论的法律思想体系。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其中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

因为他太认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

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所作出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

”他对平等的新理解:“给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界,因为它务必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之间作出区分。

”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

”这种对于细节的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则的法庭》一文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正是发言人想要听众听进去的东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

[28]又:“但是我的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证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

[29] 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语言游戏。

上面的第一个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分析发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

第二个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做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

这也是启迪我们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与法律的关系,及法之合法性问题。

主张以近代民主与法治发展之成果并融入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中的政治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衡量代议机构之立法、判例法中确立的准则、民选政府的政策和未来法律发展之道路。

由此,德沃金提出并论证了几大极富争议的命题:
1.平等与自由决非一对不可调和的天敌。

自由来源于平等,平等促进自由;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反抗政府的宪法性道德权利。

3.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

它既不等同于规则又不同于现实主义法学流派主张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亦包括原则和政策。

这三者应成为依法判案的法官必须考虑的审判规则;
4.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没有强意义下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在人民对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存在相互冲突的信念和态度的多元化社会,法官亦应依法做出正确判决,这是法官的政治道德义务;
5.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多数者至上的民主原则不是绝对的。

在尊重而不是盲从该原则的同时,针对少数者权利的保障和改善,在民主必须合宪的原则下,普通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思想是无国界的。

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财富,德沃金先生的法治思想对同处社会转型时期,并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之理想的中国,无疑具有宝贵的借鉴
意义。

在评述过程中,笔者将结合中国的现实予以适当展开。

当然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德沃金先生的思想亦不例外。

只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法学大师理论中的缺憾或许可成为迈向真理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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