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采取不回购股票、由持股5%以上(包括上市前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在符合银保监会对本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关于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沈栋先生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
三、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进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议案》。
四、关于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同意给予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额度51.5亿元,给予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19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
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一、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农村信用社法》等法律规定,农商银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守法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选聘程序如下:1.发布选聘公告农商银行将在报纸、网站、公告牌等多种渠道发布选聘公告,公告包括独立董事的职位描述、职责和要求、选聘程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有关人员积极参与。
2.提名候选人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名候选人。
提名应当注明候选人姓名、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特长、职业荣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应聘职位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声明、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荣誉等,以便核实其合法、合理性。
3.筛选初选人选农商银行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要求,结合候选人的专业特长、工作经验、业绩和声誉等因素,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初选人选,经过初步审核和面试,确定入围候选人。
4.公示候选人农商银行在公示期内公示入围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
5.进行深入审核农商银行对候选人进行深入审核,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单位的推荐函、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审核材料,以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6.选聘决策农商银行按照规定程序,组成选聘委员会,对审核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并选举出最终的独立董事人选。
二、工作制度1.职责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职责如下:(1)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议报。
(2)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过程,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有公平、合理、完整、真实的性质和交易过程。
(4)审查公司重大投资和决策,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
(5)提出意见、建议和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
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贵州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任免标准、程序及工作职责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三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品行、操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六)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七)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八)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九)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十)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十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十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十三)本行《章程》规定不适宜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十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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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
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六)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七)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债务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非职工监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筹备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审查。
(四)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
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在本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关联交易控制等委员会中,分别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在本行担任独立董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本行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二条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
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本行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本行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