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复习重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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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导游考试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汇编

合同复习要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旅游法规中的旅游合同通常指狭义的旅游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分则中的“租赁合同”(住宿)、“托付合同”(代理)、“保管合同”(行李服务)等差不多上旅游服务合同能够参照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自

愿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差不多原则,自愿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

在法律适用方面,依照公平原则能够对法律规定的空白进行填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些事项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也可依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给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不。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地进行全部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要紧特点: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完全一致。第二,法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简称为代订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和默示两种形式。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做出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纳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确实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标的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确实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条款也为必备条款,假如合同无标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契合点,合同就无从成立。旅游合同的标的为旅游业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行为。

争议解决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为诉讼解决方法。另一类为非诉讼解决方法。非诉讼解决又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假如当事人选择了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三种方式外,旅游合同中争议的解决,还可通过旅游投诉,这是一种行政解决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但并不是上述列举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差不多上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承诺人不是受要约人,则承诺无效力。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两项义务:

第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履行提示或者讲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包括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阻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

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阻碍,仍然有效。

通常无效的合同在财产上会导致下列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全面履行的原则

(二)老实信用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第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第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

(2).合同变更是对差不多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

(3).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4).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的含义

a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b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改变。

c合同转让应当通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即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对方即可,而转让义务,则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合同行为无效。

d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终止的方式: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依照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阻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阻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通过协商一

致,能够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同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恢复原状。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复习要点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有三个条件,即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分类

1.单方责任。

2.双方责任。

3.第三方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紧有三种。

(一)接着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钞票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钞票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即属于非金钞票债务中不能接着履行的标的物。

(三)赔偿损失

此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措施。违约金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被收回。假如发生违约情形,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一方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时,一旦发生违约,就不能既适用违约金条款,

又适用定金条款,而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1.及时通知对方。

2.提供证明。

“旅行社”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形式的旅行社,包括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旅行社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旅行社的一般设立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都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第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第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第四,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社、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不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门市部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票等经营性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能够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不行政区、澳门特不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

行政治理部门治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行社质量保险金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90天,从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保证金赔偿范围:

a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b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c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d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有: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差不多受理的。

导游人员复习要点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同意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等与旅行巡游有关的各种服务。

我国对导游职业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分离制度。导游人员资格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必须躯体健康。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差不多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颁发导游证期限为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所谓临时导游证,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证件。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要紧区不如下:

领取导游证的条件不同。

对语言能力要求不同。

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有效期限不同。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不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颁证机构不同。

第三,作用不同。

第四,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打算权

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打算权,导游人员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巡游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的义务能够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二)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三)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遵守职业道德;

(六)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打算安排旅游者的旅行、巡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在引导旅游者旅行、巡游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讲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必须是出现在执行接待打算过程中;

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要紧特征。

三是必须是完全中止,即导游人员完全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

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治理。导游人员治理制度包括资格考试制度、等级考核制度、计分治理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旅行社对其聘用的导游人员行使日常治理权。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指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两个系列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等级则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治理方法》规定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和省(区、市)旅游局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

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

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扣分制度与年审制度联系紧密。一次扣分达10分,不予通过年

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扣6分的,警告批判。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治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刻不得少于56小时。

旅游行政治理部门依导游人员违法程度轻重,分不给予导游人员和其所在的旅行社以下处罚: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违反《导游人员治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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