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l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 .总则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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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了进⼀步提⾼我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平,更好地实现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绿⾊天津”的⽬标,经过专题性课题研究和多次专家论证,市园林局拟制了《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各级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对⼤、中型绿地建设⽅案进⾏严格把关。
要严格现场调查勘测制度,设计⼈员设计前必须对设计地形、⽔体、植被、周围环境、历史沿⾰进⾏调查研究。
设计⼈员要充分掌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新植物材料的⽣物学特性,不断创新和学习新的设计理念。
园林⽣产和科研单位要重点搞好引种、驯化、繁育、推⼴彩叶植物、观果植物、观花植物、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爬藤类植物等,增加植物多样性。
⼆ОО三年四⽉⼆⼗五⽇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天津的⽴地条件天津地处北温带半⼲旱⽓候区,冬春季⼲旱多风,年降⾬量约556mm,且多集中于夏季。
市区及其东部区域为退海地,地下⽔位⾼,⼟壤盐碱、粘重、通透性差,乡⼟植物种类较少,城市绿化需采取⼯程措施,实施绿化的⾃然条件较差。
⼆、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㈠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做到横有起伏具韵律,纵有层次富变化,避免平直呆板。
⾃然美与⼏何规则美结合,运⽤好⽐例、节奏、对⽐、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
布局构图宜⾃然则⾃然,宜规则则规则。
树⽊整型修剪规则美与树⽊天然美结合。
㈡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通过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运⽤植物的⽣命美、⾊彩美、姿态美、风韵美、⼈格化、多样化的特性,平⾯绿化与⽴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
㈢⽣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结合原则。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如下: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行道树以高达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
道路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菜叶舒总的搭配。
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此外,还有道路绿化种植要求:
道路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化种植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遮挡视线,妨碍交通标志的设置和车辆行驶。
道路绿化种植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道路绿地的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创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使道路绿化景观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绿地的养护管理,选择易于养护管理的植物,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生态平衡,避免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植物资源。
DB29-80-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 — 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道路绿地Greenlandon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 (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ratioin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酉己置Arrangementofornamentalplantinopen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of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for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ofplantingSoil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holeand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of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白然则白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主编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2月2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1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1 总则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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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为了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确保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质量,2004 年6 月,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园林局下达了编写《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任务,在市建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编写。
在编写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的道路绿化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也考察了北京、上海的道路绿化情况。
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 并结合天津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了对初稿意见,在吸取有益的建议后,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组织了专家评审会。
在充分采纳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9 章及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道路绿化、道路分车带(岛)绿化、立交桥绿化、行道树种植、种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 B 1 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附录 B 2 道路绿篱植物选择、附录B3 行道树选择、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 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1.1 为全面实施建设“绿色天津”的总体规划,发挥好城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97)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 ―99) 、《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道路绿地Greenland on 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 ratio in 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 in open 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 of 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 1.3 m 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 of 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
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
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 节约资源原则。
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 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 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
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 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 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
乔木的胸经在3cm 以上即可。
4 道路绿化4.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4.1.1 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4.1.2 规划红线宽度40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4.1.3 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4.1.4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4.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4.2.1 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
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 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 绿地面积在5000m2 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
4.2.3 1000 m2 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 3 株。
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 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 种。
4.3 20m 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 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 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 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5.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 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1.2m 。
5.3 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
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 ~1.5m 之间的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 5 倍。
5.4 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 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5.5 绿篱植物应符合以下标准: 5.5.1 应选用枝条繁茂密厚、分蘖力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绿色期长、耐修剪的品种。
5.5.2 绿篱植物高度应控制在90cm 以下。
5.5.3 常绿与落叶植物、彩叶与一般植物结合。
5.5.4 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株型丰满面应向外,高度一致,并留出养护通道。
5.5.5 绿篱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 5.7.5 的规定。
绿篱种植槽规格( 宽x 深cm) 表5.5.5单行双行多行40 ×4060 ×4030n ×40注:n 表示绿篱的行数适于道路绿化的绿篱植物可参考附录B。
5.6 道路分车带绿化植物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 5.6 的规定。
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表5.6植物类型草本花卉草坪地被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土层厚度(cm)30304060901505.7 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 ,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8 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m 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cm 以下。
道路分车带宽度 3 ~5m 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
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m ,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5.9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m2 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m 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cm 。
面积在300m2 以上,且宽度大于10m 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6 立交桥绿化6.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
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培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
6.2 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适于天津城市的耐荫植物可参考附录B。
6.3 立交桥的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6.4 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6.5 立交桥附属的大型绿地规划设计应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48-92) 的有关规定。
7 行道树的种植7.1 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易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发达,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7.2 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周正、根系符合移植要求、植株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7.3 行道树的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7.3.1 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7.3.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应相同。
不同路段的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7.3.3 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5cm ;慢长树不宜小于10 cm ;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0cm ;慢长树不宜小于8 cm 。
7.3.4 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m 以上,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
7.3.5 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 4 m 。
7.3.6 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 透气护栅)。
7.3.7 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 cm ;深根乔木不低于150 cm 。
7.3.8 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 1.5mx1.5m ,栽植槽宽度不小于 1.2m 。
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7.3.9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7.4 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7.5 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
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
树木生长季节栽植必须按照《天津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实施。
7.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求,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相邻植株规格应近似,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
浅根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护。
7.7 适于天津城市的行道树可参考附录B。
8 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8.1 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 应为 6.5 ~8.5 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 ,土壤容重应在 1.45g/cm3 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
栽植穴(槽) 应施足腐熟有机肥。
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8.2 浇水应采用pH 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 值在5.5~8.0 之间,矿化度在0.25g/L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