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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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摘要】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地位。

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结论指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定义、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地位、比较、国际社会、重要性、探讨、作用1. 引言1.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非政府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通常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宗教团体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探讨涉及到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也应该得到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是指由民间组织或私人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越国家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组织。

NGOs的定义有多种,但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国际性、横跨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NGOs通常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

这使得NGOs能够独立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涉。

NGOs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或推动特定议题的发展,而非谋求经济利益。

浅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

浅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

浅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体开始复苏,在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非政府的组织也在不断地增长,并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它在国际上的各个领域中担当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这也引起了世界上很多专家学者的竞相研究。

这些专家学者一方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出的作用,一方面也对这些组织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未来非政府组织该如何发展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非政府组织,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联合国宪章中,又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公民社会等。

在人们的思想中,非政府组织就如同是能够实现人们想象和抱负而所成立的个人团体,在1952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给了非政府组织一个明确的定义:凡不是根据政府间的协议建立的组织就都可以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要素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就被广泛关注,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们也对其特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结论,认为世界上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政治。

经济、文化、宗教、科技等领域的国际交流而被建立起来的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都可以成为国际非政府组织。

那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呢?经过专家学者们的不懈研究,想要构成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条件,至少要满足:组织的宗旨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并至少在三个国家或以上开展活动;有着投票权的组织成员至少包含了三个国家;有固定的总部和完备的文件,以及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预算的主要来源不少于三个国家。

只有满足了这四点条件,才能称为国际非政府组织。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大体上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合法性,这也是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性质。

二是国际性,指的是组织的活动宗旨要具备国际性,同时活动的范围、成员和资金成木的来源都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

三是非政府性,指该组织不是依靠政府间的协议而建成的,组织上成员的构成也包含了各种层次,主权上也想有独立性。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洛伊 木 马 ” 。这些 软 法规 则 , 一 旦 被 国 际社 会广 泛
认可 . 就很 有 可能 上升 为 国际 社会 的硬法 规 则 , 产
种理 想进路 。在 众 多的治理 主体 中, 除传统 主权 国家及 政 府 间 国际组织 以外 , 对 国际 法发 展 和影 响最 大 的
当属 国际非政 府 组 织 , 它们积 极地 参 与全球 治理 活动 , 为 国 际法 的发展 创 新 注入 了新 鲜的 血液 . 但 主 体 资 格 问题 却 日益成 为影 响其 有效 参 与 国际 法发展 的 主要 障碍 , 如 何理 性 面对 并合 理 解 决此 问题 已成 为 当务
于多种 多样 的团体 。 并受 这些 团体 所制 定 的规则 约
【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年项 目“ 国家豁免权的正 当程序保 障问题研究” ( 1 2 Y J C8 2 0 1 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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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 除 民族 国 家 外 , 这 些 团体 还 包 括非 政 府 组 织 、
“ 以 民族 国家 和政 府 为 中心 . 非 国家 行 为体 适 当参 与 , 主次 分 明 的多元 式 国 际规 则 立法 模 式 , 国家行 为体 的创 制活 动只 具有辅 助作 用 , 相对 于 民 族 国家 和政 府 而言 ,这些 非 国家行 为 体 只处 于次 要 的规 则创 制 地位 。” 【 l 】 这段 话 描述 了当 下 国 际社
自非 政府 组织 的这种 舆论 监督 , 都会 有所顾 忌 。因
宗 教组 织 、 商业 机构 等 等 , 这些 团体制 定 的非 官方
规范 也是广 义上 的法 。” 在 国际社 会 , 由非政 府组
织参 与制 定 的一 系列 软 法规 则 , 被 形 象地 称 为 “ 特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摘要:二战之后,非政府国际组织(ingo)发展迅猛,活动范围及影响力都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内涵、法律人格、作用等方面,试图为其在国际法门类下作定位。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性一、联合国对ingo的界定(一)《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式概括《联合国宪章》第71条率先对在国际多边文件中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规则予以明确[1],并对那些不是主权国家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实体,采用了否定式概括方法,尤其强调其活动的”社会性”。

联合国认为,国内ngo在”适当情形下”经过与联合国有关会员国会商,可采取与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安排从事国际性活动[2],即ingo。

故而由ngo的界定可以引申出,ingo具有社会性、国际性以及组织性等属性。

然而第71条对于什么是社会性,如何认定国际性,又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国际性判定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xliv)号决议进一步对”具有国际性的组织”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即该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认的国际地位;2.在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内,能够代表并表达相当多数人民或组织成员的观点,如有可能,该种代表性能涵盖世界不同地区的多数国家。

[3]另外,经社理事会所属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在审查ngo能否取得咨商地位的实践中,通常还要求具有”国际性”的组织至少应当在三个以上的国家拥有附属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与”非政府性”与第1296号决议强调ngo的国际性不同,第1996/31号决议则侧重于强调ngo的”组织性”:1.ngo应具有一个确定的总部,并有日常工作人员为其服务;2.ngo应具有民主产生的章程,且该章程应规定组织成员在组织决策、活动等相关事项上具有投票权;3.经授权的代表机关应当可以代表组织成员行事。

该决议再一次明确了ngo的非政府属性,要求组织活动的基本经费应来源于其各国的附属机构或其他组织部分,或来源于成员个人。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国际法与非国家行为主体

国际法与非国家行为主体
国际法与非国家行为 主体
目录
• 引言 • 国际法概述 • 非国家行为主体概述 • 国际法与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关系
目录
• 国际法在处理非国家行为主体问题上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全球化进程加速
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非 国家行为主体在国际舞台 上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国 际法产生深远影响。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 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本质上 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 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 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 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 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 力。
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 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 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 或行动。
尽管国际法在非国家行为主体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有效监管 机制、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等。
政策建议
完善国际法体系
01
加强国际法在非国家行为主体领域的立法和监管,填补法律空
白,明确各方权责。
加强国际合作
02
各国应共同推动国际法在非国家行为主体领域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非国家行为主体对国际法的影响
非国家行为主体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非国家行为主体通过参与国际事务、提出新的议题和观点,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使国际法更加 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非国家行为主体挑战国际法的权威
一些非国家行为主体可能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动,挑战国际法的权威和有效性,对国际秩序造成一定 的冲击和影响。
02

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尤于 国际环境法而言 ,非政府组织成为主体是必
然 也 是 不 可或 缺 的 。首先 是 环 境 问题 的性 质所 决
定 ,其次是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 护领域 的特殊职 能决定 了其主体资格。
优势如公益优势 、灵活优势、知识优势和机制优势 等,这些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宣传者 、鼓 动者 、信息提供者、资金提供者 、思想库、压力集 团、合作伙伴等多种角色。事实上 , 众多的非政府 组织都非常积极地投身于人类的环境保护事业 ,因
态 的思 想 运 动 ,一 开 始 就 是 全球 性 的 ,而 且是 自

非政府 组织之于国际环境法主体
法 律 的主 体 是 指 法 律关 系上 享 受 权 利 、承 担
义务的个体 ,即在法律术语 中称为人或人格者… 。
法 律关 系是 指 一 定 的社 会 关 系经 过法 律 规 范 的 调 整 而 形 成 的权 利 与义 务 关 系 。国 际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法律 形 式表 现 出来 的 国际关 系 口 。那 么 ,以法 律 形 式 表现 出来 的 国际 关 系 中的 国 际环 境 关 系 就 是 国 际 环境 法 ,能够 在 以法 律 形式 表 现 出来 的 国际 环
南 方 职业教 育学 刊
第 3 卷
发性 的。 《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和 《 2 1世纪议 程 》等都承认并 呼吁进一步加强 国际组织和非政 府行为者在与环境保护相关 的所有的国际立法 、 执法过程 中的作用 。② 我们不能以政治图解科学 , 以政策强奸知识 ,不能 由于强调 “ 国家是基本主 体 ”而否定 国际组织 的主体地位 ,更不可以在承 认准 国家实体和政府 间国际组织 的主体地位时抹 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与主体资格。 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 ,就是它成为法律关 系主体独立承担义务且享有权利的一种资格 。环 境领域 中国际组织相互 间及其与国家 间的关系 , 因为环境保护需要有经常 的不间断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 ,要求负有一定环境保护职责的国际机构或 组织成为主体 就显得十分必要 ,这些组织或机构 在履行环境保 护职责 的过程 中必然产生与其他组

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探讨

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探讨

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探讨摘要:近年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迅速崛起,数量逐渐增多,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力量参与到各项国际事务中。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遍布在全球的经济、政治领域中积极发挥作用,尤其是国际经济领域的活动。

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地位的成为瞩目的焦点。

本文就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1.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出现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就已经开始参与国际间关系的处理,直到20世纪才迅速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上事务与国际间交流的问题,在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这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较为涣散,没有形成规模,所涉与领域较少,处理、协调国际事务的能力非常有限。

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经济危机时,由于世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遇到了挫折,发展十分缓慢甚至停止、倒退。

二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基本形成,在全球围进入和平发展时期,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温和的国际环境。

自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始重建,并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非政府国际组织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增大、类型逐渐齐全,涉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上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参与国际事务、促进国际会议进行、方案达成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概念源于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提议,“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而创立的国际组织,都被认为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后来将这类组织的围扩大,在1996 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又提出“非政府国际组织应为不由政府实体或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组织”。

另外其他的国际法专家认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与人道主义等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成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其中非政府国际组织成员可以是各国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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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
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
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3.美国学者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做了非常广泛的界定,他认为一个组织只要其成员来自不同国家,且至少有一个成员不是政府官员,这样的组织即可认为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使得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扩大到除政府组织之外的任何组织,不仅包括一些政府间组织的专门组织,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各种犯罪集团等③。

笔者认为,国际协会联盟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过于狭隘;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的观点则过于宽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定义突出了非政府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的根本特征,比较恰当。

此外,王铁崖先生的观点也较中肯: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④。

所以,笔者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以非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发展现状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关系密切。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交通、通讯及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国家间的依赖不断加深,粮食短缺、爱滋病等关系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面对此情形,作为正统管理者的主权国家显得力不从心。

与此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迅速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数量、分布和多样性上,还是内部组织管理、参与国际活动能力及地位等方面都有显著提高。

非政府组织不仅通过参与《世界继承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促进国际法产生和发展,而且积极监督主权国家履行其在人权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条约义务,推动并监督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作
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内本土非政府组织的认可⑤,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中不容主流政治忽视的重要新生力量。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作为功能性主体推进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但这并不能改变它是国际大舞台上的新面孔这一客观事实,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非政府组织亦如此。

国际层面上,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建立咨商关系;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把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分三类建立咨商关系,确定其咨商地位。

因此,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上的确定的只是咨商地位。

所以,国际社会迄今也未有统一的国际公约明确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究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并未得到满意的解决。

就整体而言,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限于咨商地位。

从普遍意义上来说,非政府组织究竟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呢?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上述少数组织外,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然而,也有学者持有限肯定态度,认为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分析非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首先应明确国际法主体的含义。

所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当代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而把非政府组织排除在外。

鉴于非政府间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重要,笔者欲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加以探讨。

(一)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如前所述,非政府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和独立参加者。

这种独立性可从其隐含的权力来探究。

所谓隐含权力论,通常是指联合国除有宪章所明确规定的权力外,按宪章含义推得行使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隐含权力。

这种隐含权力可以推及一般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因为这的确是两者现实参与和广泛影响国际关系所必需,而它们重要作用的发挥恰恰可以证明隐含权力在他们身上的存在⑥。

实践中,隐含权力可以基于《联合国宪章》、《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等国家间的国际法条约,亦可基于世界银行建立世界银行检查小组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因此,虽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立不是基于国际条约,但使其能够正常运作的隐含的权力却是来源于国际法的。

(二)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非政府组织的权利是是国际法所赋予的,尽管该权利是是一种隐含权利,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它的存在。

这里的权利是指具有与其职能相应的某些国际法上的权利,而并非与国家等同的国际法权利。

在国际法上,同样存在着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情形。

诚如李浩培先生所言,凡是国际法主体就都有国际人格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能力,但是有些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甚至完全丧失⑦。

如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一般咨商地位、特殊咨商地位和登记在册三类建立协商关系。

所以,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这些不同的主体,只是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却不影响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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