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特点,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规定,针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在主办农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摊位租金、服务性收费、商品明码标价、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行业价格自律等涉及价格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在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农贸市场价格调控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并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公益性的特点,加强对市场摊位租金的监管,实行摊位租金备案制度,以保持摊位租金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市场经营管理者除向经营者收取摊位租金外,收取其它代收代缴费用时,不得加价收费。
收取其它服务性费用,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苏价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指导商业银行搞好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应严格执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收费,或将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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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我市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过近三年努力,已圆满完成省下达的298家建设任务。
今后,农产品平价商店的日常运行管理成为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和长期任务。
为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确定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十分必要农产品平价商店要保持持续有效运营,发挥保供稳价、惠民利农的作用,靠的是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到位。
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是巩固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成果,坚持长期价格惠民,调控未来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各项标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的有力措施。
一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产品平价商店是各级要求、政府实事工程、价格惠民和调控农产品价格异动而建设的,是价格部门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临时性任务或权宜之计。
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和农产品平价商店应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行动。
二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平价商店长期运营管理涉及产供销有效对接、市场价格状况、经营成本、人员素质、管理方法手段改进、经济效益、群众得益程度等方方面面,向管理要质量求效益是重中之重。
抓日常运营管理是促进保持长期平稳运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苏价工字[2012]7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2〕74号2012年5月14日)各市、区物价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逐步起到保供稳价、引导市场农产品价格、加强产供销对接和利农惠民作用。
抓好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是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整个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创建“示范平价商店”活动实施方案》、《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际,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进一步作如下规范,并列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一、产供销一体及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平价直销商店产供销一体和产供销直接对接。
在建和待建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其建设主体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联社)经营主体(蔬菜类)、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农民种养殖大户及其它符合产销一体和产销直接对接的资格,为农产品大型销售企业的,应具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的产供销协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不符合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种类品种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平价商店经营种类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
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按规定大型超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区每天还应推出不少于5个价格在1元∕500克以下的品种);农产品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农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各农产品平价商店应销售规定内的平价品种,并选择与季节相适应的品种,一般不得用非目录内品种替代,高端高价品种不得列入平价品种销售范围,调味品等品种不得替代目录内品种,确需使用替代品种的,应经批准和选用较低价格的普通品种。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苏价市字[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苏价市字[2009]12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行”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及市委十届十次提出的“大力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的总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为主题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围绕“诚信兴商、促进消费、和谐发展”的总要求,以《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为经济平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9月1至11月30日。
三、方法步骤此次活动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各市、区价格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各地应以专业价格工作队伍带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方式,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宣传发动、市场检查、落实整改、推行示范等步骤,全面深入推进活动开展。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营造声势(9月1日-9月30日)为了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要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活动的宣传工作,将宣传月活动办出新意、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8号)各市、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房地产电子商务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但随着房地产电商队伍的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包括电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部分企业以房地产电商的名义,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商品房销售中“假团购”、垄断房源、变相强迫入会、强迫团购(被团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广告宣传中带有欺骗和误导性质的“一万抵x万”等广告用语,造成消费者误解,购房者反映强烈。
购房者与房地产电商因团购费、会员费、网络费纠纷的投诉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365号),现就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
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
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苏价费字[2005]259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苏价费字〔2005〕259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申报核定普通发票正式销售价格的报告》(苏州国税〔2005〕226号)悉。
根据你局试行销售价格一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正式核定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序号│ 单位│发票规格│ 基本联次│ 销售价格(元)│每增加一联│││││││ 增加销售价格│├────┼───┼──────────┼─────┼────────┼───────┤│ 1│本│16K=265*190(干式)│ 3联│15.80│2.80│├────┼───┼──────────┼─────┼────────┼───────┤│ 2│本│30K=190*130(干式)│ 3联│ 6.38│1.46│├────┼───┼──────────┼─────┼────────┼───────┤│ 3│本│40K=190*105(干式)│ 3联│ 5.34│1.23│├────┼───┼──────────┼─────┼────────┼───────┤│ 4│本│42K=172*101(干式)│ 3联│ 5.00│0.90│├────┼───┼──────────┼─────┼────────┼───────┤│ 5│本│ 60K=150*88(干式)│ 3联│ 3.50│0.56│├────┼───┼──────────┼─────┼────────┼───────┤│ 6│本│ 60K=150*88(普通)│ 1联│ 1.30││├────┼───┼──────────┼─────┼────────┼───────┤│ 7│份│电脑241*140(干式)│ 3联│0.54│0.18│├────┼───┼──────────┼─────┼────────┼───────┤│ 8│份│ 电脑241*93(干式)│ 3联│0.52│0.14│├────┼───┼──────────┼─────┼────────┼───────┤│ 9│份│电脑172*101(干式)│ 2联│0.17│0.06│├────┼───┼──────────┼─────┼────────┼───────┤│ 10│份│ 电脑150*88(干式)│ 3联│0.16│0.04│├────┼───┼──────────┼─────┼────────┼───────┤│ 11│份│ 电脑120*89(干式)│ 2联│0.10│0.03│└────┴───┴──────────┴─────┴────────┴───────┘。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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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字[2014]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4〕6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将《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28日
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零售商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价格优惠促销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价格优惠促销,是指以降价、折价、满减、赠送有价证券(实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