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安全性;(二)食品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的安全性;(三)食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四)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含量等;(五)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流通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流通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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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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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 2
全风险监测和 评估
3
第三章食品安 全标准
4
第四章食品生 产经营
5
第五章食品检 验
1
第六章食品进 出口
2
第七章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
3
第八章监督管 理
4
第九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章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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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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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义(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1-25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
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
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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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
一、差距 (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
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 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 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 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 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 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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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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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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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
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
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
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
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
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
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种类。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
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
例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这些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
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检测或试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以上事项都是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