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破产管理人劳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6篇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6篇篇1甲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聘用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作内容及地点1. 乙方从事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聘用期限本劳务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鉴于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的工作时间采用弹性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在法定工作日内,乙方应确保工作时间达到甲方的要求。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 乙方的劳务报酬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具体数额根据乙方的岗位和工作表现确定。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_____日。
此外,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待遇和福利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乙方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此外,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乙方表现,逐步建立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
六、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乙方应对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关的领域从事竞争性的工作。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范围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4篇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4篇篇1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一、甲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二、乙方(被聘用人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岗位名称)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劳务合同。
合同条款如下:一、聘用职务及岗位工资1. 乙方聘用职务为__________,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
2. 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及休息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小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
2. 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
三、工作内容及职责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提高破产案件处理效率。
四、劳务合同期限及解除事由1. 本劳务合同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年。
2. 若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务合同。
五、保密义务1. 乙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访问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资料,乙方应保守这些机密信息,禁止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终止劳务合同后,乙方仍应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劳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释1. 本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书面订立且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8篇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8篇篇1甲方(聘任方):_________乙方(受聘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破产管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名称及编号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名称为_________,案号为_________。
二、聘用期限本合同的聘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三、工作职责1. 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赋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乙方应按时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债权人会议、债务人会议等相关会议,并代表甲方进行陈述和答辩。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破产财产的接管、登记、评估、变价和分配等工作。
4. 乙方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及时向甲方提交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报酬及相应的利息。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乙方(受聘方):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篇2第一章合同双方1.1 甲方(破产企业):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破产管理人与留守人员聘用合同5篇

破产管理人与留守人员聘用合同5篇篇1甲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留守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方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需聘用乙方在破产程序期间留守企业并负责特定工作事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聘用合同:一、聘用事项及期限1. 乙方同意在甲方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清算期间,担任留守人员,负责处理与本次破产程序相关的特定工作事项。
2. 聘用期限为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并完成清算工作止。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
2.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协助管理日常行政事务,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支持等。
3. 乙方应保持与生产供应商、客户的良好沟通,维护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对重大事项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三、薪酬及福利待遇1.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薪酬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具体休息安排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企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不当使用。
2. 聘用期内及聘用期结束后,乙方不得从事与破产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也不得在与破产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破产企业资产损失或泄露商业秘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雇主(以下称“甲方”) :名称/公司名称: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地址: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雇主(以下称“乙方”) :名称: _______________地址: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第1条(雇佣的目的)本合同以甲方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管理破产案件财产的业务为目的,以雇佣乙方为基础制定。
第2条(业务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执行破产财产的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内容根据甲方的指示决定。
第3条(雇佣期间)雇佣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结束之日止。
第4条(报酬)1 .甲方应对乙方的业务执行支付报酬。
报酬的金额将另行由甲乙协商后决定。
2 .报酬的支付根据甲方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
第5条(合同的解除)甲乙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时,必须向对方书面作出____日前的预告。
第6条(责任和义务)1 .乙方在执行业务中,应妥善管理甲方的财产,并承担其责任。
2 .乙方在执行业务中,不泄露已获知的甲方的机密信息。
第7条(其他)1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同意决定。
2 .本合同自得到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8条(签名和日期)甲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日期: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日期: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2篇)

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甲方(破产企业):___________乙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破产管理人一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聘用内容1.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担任其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案件的各项工作。
2.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管理人职责1. 乙方应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集、破产财产分配等。
2. 乙方应公正、勤勉地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聘用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终止。
四、管理人报酬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给乙方管理人报酬。
2. 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保密义务1. 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违约责任1. 双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破产管理人的聘用合同(二)甲方(破产企业):___________乙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破产管理人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聘用内容1.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作为其破产管理人,全权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分配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英文回答:Appointment of Personnel by Bankruptcy Trustees: Employment Contracts.When a bankruptcy trustee is appointed to administer a bankrupt estate, one of their first tasks is to hire personnel to assist them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state. This may include attorneys, accountants, appraise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s. The trustee's power to hire personnel is derived from the Bankruptcy Code and the rules of the bankruptcy court.The trustee's employment contract with personnel should be in writing and should set forth the following terms:The scope of the services to be performed.The compensation to be paid.The term of the contract.The termination provisions.The trustee should also consider including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that protect the estate from liability for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personnel.The trustee should sorgfältig review the proposed employment contract before signing it. The trustee should also 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Bankruptcy Code and the rules of the bankruptcy court.中文回答: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甲方(破产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聘用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2. 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月__日3. 合同结束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从事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
2.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查、债务核实、债权登记、财产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等。
3.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2.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定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乙方的基本薪酬为:______元/月。
2. 根据工作表现及业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奖励或处罚。
3.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与公积金1. 甲方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2. 公积金缴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任职或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业务活动。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变更: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合同解除: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1. 如乙方在任职期间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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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劳务合同【篇一:论破产管理人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论破产管理人在劳动法上的地位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依法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应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职务地位,其法定职责决定了破产管理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单位。
管理人和所聘人员之间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管理人的招聘行为和担任管理人的组织的招聘行为。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劳动法;用人单位破产管理人是根据法院的指定在破产程序中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经营以及召集债权人会议等职责的专门事务性机构或个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那么,管理人能否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和所聘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呢?一、引发问题的案例2007年10月,法院受理了a证券公司宣告破产案件。
法院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为完成破产管理事务,b事务所负责该项目的孙某聘用卢某担任助理,卢某工作地点在a证券公司,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后双方因社会保险和请假等问题发生纠纷。
卢某将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支持了卢某的申请,b会计师事务所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2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卢某是a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招聘的人员,且a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出庭参加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卢某和b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引发了对破产管理人能否作为独立用人单位的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是破产法上规定的新型主体,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特定财产,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具有用人资质,可以独立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只是基于破产清算而产生的拟制主体,仅具有破产法上的意义,不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的其他特定主体担任,能否作为用人单位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前提。
”3考察管理人能否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将破产财产管理、破产程序监督和破产事务执行等事宜归属于特定主体的职责范围。
和法人的制度设计类似,管理人也是为了完成特定程序的便宜而拟制出的角色。
4(一)管理人地位的理论观点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也莫衷一是。
大陆法系国家有职务说、代理人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和管理机构法人说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将信托引入破产法,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这些学说也导致管理人在权利内容、义务轻重等方面存在差异。
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概括执行程序,管理人参和其中,1 参见王欣新:《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2004年9月。
2 该案例系北京市某法院在审案件,尚无裁判结果。
3 蒋馨叶:《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职务机关。
5代理人说认为,管理人的各项活动最终都由其他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管理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此和民法中的代理关系吻合。
据此,可以用代理理论规制管理人制度。
6破产财团代表说将破产企业视为独立的财团法人,管理人则是该财团的代表人。
管理机构法人说主张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享有管理处分权,并由破产财团承担替代责任。
7受托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类似,同样认为管理人是独立法人。
该理论基础在于推定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法院将破产财产交给管理人,管理人便成为破产财产的信托人。
8(二)管理人应是一种职务地位上述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均从各自的法律逻辑出发,推演出特定语境中的管理人身份。
但应当明确,学理结论应遵循法律的政策性。
无论是代理说、代表说还是法人说、受托人说,都把管理人拟制为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些观点显然无法契合于对民事主体类型有着严格限定的现行法律逻辑。
对我国管理人地位的思考,离不开对《企业破产法》文本的考察。
本文认为,我国的管理人制度采纳的是管理人职务说,理由如下:首先,从成立上看,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机关。
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程序上的主体地位,是民事主体经由司法命令而担任的“职务”。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执业责任保险证明,由此也可推出担任管理人是一种执业活动。
其次,从运行上看,管理人执行职务,需要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工作的运行,没有其独立的利益追求,而是为了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从职责上看,《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管理人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等,这些权责内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管理人的报酬也需法院确定,并列为破产费用。
9这也符合职务说的原理。
最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表述,第二十四条采用“管理人可以由??担任”的表述,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这些都表明了立法对管理人职务说的认可。
三、管理人不可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明确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再来讨论管理人能否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一)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56 参见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代理说又可详细划分为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共同代理说。
参见汤维建:《破产程序和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7 参见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8 参见冯兵、朱俊伟:《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9月。
支付工资的单位”10。
依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外延加以扩大,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范围十分宽泛,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是用人单位。
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采用“等组织”的表述,为用人单位范围留有拓展空间,除列举的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只要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属于用人单位。
11立法中界定用人单位的概念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的。
也就是说,和雇工形成劳动关系12的单位,都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二)管理人缺乏用工资格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出台,组织型合伙在立法层面获得认可,传统民法理论关于自然人和法人这种二元主体结构有所突破13。
但管理人却不具备成为新型民事主体的条件——管理人民事行为必须符合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破产财产。
管理人终究是一种带有职务身份特征的组织,是纯制度性的产物。
因而无法将管理人归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不能定性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么,管理人能否被《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等组织”所涵盖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一个组织成为用人单位的前提,是该组织可以参和劳动关系的构造。
尽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也存在类似于普通民事主体的意识机关、行动机关等等14,但管理人和所聘人员之间并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管理人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完成特定职责而设置的“岗位”,并非以组织生产要素、追求营业利润的市场主体。
管理人担负一定职责的职务,其执行职务的活动具有过程性和临时性。
而劳动关系带有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这和管理人所负责的破产事务之临时性、短期性存在理念上的冲突。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管理人和所聘人员间的内部组织架构不需要具有劳动关系的隶属服从和期限稳定的特征。
同时,附加在劳动关系之上的税收扣缴、社会保障等公共行政管理功能更是超出了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尤其是在管理人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15时,管理人和聘用人员之间显然是单纯的民事雇佣关系。
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如果管理人同所聘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1011 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参见龚义年:《“用人单位”的刑法意义探讨——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为视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2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三个特征:从内容看,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标的,这点使得劳动关系区别于加工承揽等以劳动成果为给付内容之民事关系;从当事人地位看,劳动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从属关系,这点使得劳动关系不同于当事人地位平等之传统雇佣关系;从主体身份看,劳动关系乃雇员和雇主之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参见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13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120页。
14 应当注意,管理人不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主体。
但司法实践中对待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管理人直接列为诉讼当事人,这种做法在北京、山东等地较为普遍;有的则把债务人列为当事人,而将破产管理人单独列为管理人。
现实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往往制作名章,并以此名义对外从事破产相关活动。
管理人在实践操作中的混乱和理论上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无关系。
破产企业的职工原来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则该规定和劳动关系排他性这一劳动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
可见,此处的“聘任”为劳务聘用。
通过文义解释方法,《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中的“聘用”亦应作同一理解。
四、对案例审理思路的初步思考至此,开篇所述案例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审理思路,法院应当查明卢某究竟是和管理人(抑或招聘卢某的孙某)建立了聘用关系,还是和a证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