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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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问题并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准。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教师的职责,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虐待学生: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精神虐待、言语侮辱、歧视等行为;2.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 性侵犯学生:包括性骚扰、性侵害等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4.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教唆学生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5. 辱骂学生家长:包括言语或行为上对学生家长进行侮辱、恐吓等行为;6. 私自收受礼品:包括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钱财等。

二、处理办法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并对相关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1. 警示教育:针对一些较轻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和教育,让其意识到错误,并且要求教师书面检讨;2. 谈话提醒: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谈话提醒,通过沟通交流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教师进行改正;3. 课程训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教师,可要求其接受相关课程训练,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4. 科研项目限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以限制其学术发展空间;5. 停职检查:对于性侵犯学生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实行停职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6. 撤职处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撤职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处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处理内容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3.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4.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5.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6.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2.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降低教育教学质量;3.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6.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8.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9.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10.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1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损害幼儿园教育质量,损害幼儿园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第五条违反教育教学规律,不按照教育大纲和幼儿园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降低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六条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侮辱幼儿人格,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收受贿赂,为幼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泄露幼儿个人信息,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

第九条工作日饮酒,酒后驾车,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醉酒状态的行为。

第十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十二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占、挪用幼儿园财物行为。

第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由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设立教师职业道德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对社会公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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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第四条(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
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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