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措施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措施背景教师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然而,有时教师可能会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从而损害学生和教育机构的利益。
因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处理和追究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措施,以维护教育的公正性和质量。
处理措施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来应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1. 谴责和批评:学校可以通过内部通告、会议等方式公开谴责和批评教师的违规行为,以警示其他教师,并向学生和家长表明学校对违规行为的态度。
2. 内部调查:学校应当进行内部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以确定教师是否存在职业道德违规行为。
调查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教师的权益得到保护。
3. 纪律处分:如果教师的违规行为被证实,学校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处分的形式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停职、解聘等。
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正和合理。
4. 培训和教育:对于一些轻微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选择通过培训和教育来帮助教师改正错误,并提高其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
责任追究措施除了处理措施外,学校还应当采取责任追究措施来确保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约束:1. 建立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定期评估、教学观摩、同事评议等,以发现和纠正教师的违规行为。
2. 加强师德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
这可以通过组织师德培训、开展讨论交流等方式实施。
3. 建立举报渠道: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其他教职员工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学校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
这可以保护学生和教育机构的利益,维护教育的公正和权威。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培养国家未来的希望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偶尔也会有个别教师出现职业道德行为上的失误。
对于这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障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执教过程中违背了职业道德准则,并对学生、同事或者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教育教学方面、师生关系方面以及与学校、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等方面。
二、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针对不同情形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制定相应处理办法。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办法:1. 学术造假学术造假是指教师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通过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或奖励。
对于学术造假的教师,学校应该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或解除聘用等。
2. 涉及学生的不当行为当教师发生对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时,学校应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例如,对于辱骂、体罚、歧视学生的行为,可以给予教育警告、停职处分或解雇等。
而对于涉及性骚扰、虐待等更为严重的行为,学校应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不妥善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教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学生和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如果教师在处理与同事之间发生的问题时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合作精神,学校应鼓励双方进行沟通,并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
对于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的情况,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建立健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以下是几个参考建议:1.明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和范围,并将其纳入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中。
2.建立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同事等向学校举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
3.设立专门的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处理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相关的投诉和申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是培养未来之花、传播知识的重要工作者,其职业道德行为至
关重要。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需要依法受到
处理。
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我国制定了明确的
处理办法。
首先,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确
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停职检查等措施。
如果情节严重,学校可能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职、
停薪留职、解聘等处理。
其次,针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教师可能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如果教师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另外,教师在工作中如果存在侵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规招生等行为,也可能
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
此外,社会舆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也进行了严厉谴责。
教师
是社会的楷模和引领者,其行为举止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一
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将受到广泛关注和批评,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
尊重。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师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
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希望每位教师能够严
格遵守职业准则,传播正能量,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未来之才。
同
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和社会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教育事业的纯洁和社会风气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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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七)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八)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
(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二)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当年的年度考核,只得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行
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城镇教师,调到偏远乡镇学校任教2--3年。
第十条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
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