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类别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0号公告,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为兽医全科类,不包括水生动物类。
二、报名(一)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1.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和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和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2014年兽医、畜牧兽医和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1. 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2. 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进行报名。
3.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8日至6月15日。
4. 报考人员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以下信息,并对其真实有效性做出承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2)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2014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院系证明(格式可在中国兽医协会网下载,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供学校院系证明)。
(3)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提交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近期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尺寸为宽度与长度比例在1:1.46左右,高度不小于189像素,建议尺寸为宽230像素×高334像素,文件大小20~40KB,保证照片清晰,不变形)。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一、参加考试资格1、报考“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
(2)报考全科医师的考生:从事医疗工作满2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3)报考中医全科医师的考生:从事中医医疗工作满2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中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执业许可证》;(4)报考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全科医学专业)的考生: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2年,具有医疗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未取得我国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报考的,应持有允许其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的有效证件,至少具备条件:(1)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者应累计居留满3年;(2)持《外国人技术、知识人员创新创业签证》者应累计居留满2年;(3)持《外国人商务签证》者应累计居留满1年;(4)持《外国人工作签证》者应累计居留满6个月;未具备以上条件者,不得报考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时间1、考试报名时间视报考的资格种类而定,一般将于7月份开始,报名截止时间晚于考试前4周。
2、由于考试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流程等环节需要变动,请考生们当前关注网络及当地培训机构的消息,及时跟进来自考试报名委员会的最新信息。
三、报考时遵守的原则考生在报考统招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应廉洁、遵纪守法,秉持正义公平原则,遵守下列关于考试报名资格和考试及报考规章制度原则:(1)遵守国家和当地政策,按规定进行报名;(2)考生必须完全准确,认真填写报名表格中考生的个人信息;(3)考生在注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资格要求;(4)在报名现场,考生应按规定实名报考,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提供虚假资料;(5)执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风俗;(6)考试前应明确考点安排,自觉按时考试,不违反任何考场规章制度;(7)考生应积极遵守考试规则,遵守考生纪律,拒绝任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考室秩序;(8)考生在参加报名环节中从未犯罪。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卫人秘[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14〕193号)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统一布置,现就我省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3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2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检验士报考条件

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介绍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一般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
请参考:2014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大纲2014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大纲汇总2014年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大纲报名条件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01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政策制度全解析

考试介绍返回顶部↑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截至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38种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
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
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
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
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大纲返回顶部↑为适应临床实际工作需求的变化,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将启用新大纲,这也是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第三次修订。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3年开设朝医和傣医考试。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中医(壮医)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中国卫生人才网 2014年大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中国卫生人才网2014年大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本次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二、报考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含3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护士条例》施行后即2008年5月以后入学的考生,除具备以上报考学历条件和护理临床实习要求外,必须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的学习。
注: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1.凡08年5月以后入学,学制为2年的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毕业生,不得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凡08年5月以前入学,学制为2年的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毕业生,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同时提供高中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2.学制为1年即07年入学08年毕业的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同时提供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相关专业2年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人[2014]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3.21【实施日期】2014.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4〕16号)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3〕22号)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申报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申报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为确保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军队卫生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的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一)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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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17、18、24、25日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17、18、24、25日。
具体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考试日期理,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人卫医学网考试搜集整理,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附件: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附件: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