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广告经营资质标准2.1.1 内资专业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
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机构一般应设有策划设计、制作、客户、媒介、市场调查等广告经营部门。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④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办理内资专业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证明是指全体股东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④《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及广告管理制度。
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资金总额。
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广告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共五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关于本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
按照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有关规定,所谓“陆地领土”,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所谓“领海”,是指“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海域、江河、湖泊等;所谓’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的上空。
因此,本法作为我国的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关于广告的定义。
广告可以有许多种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一)综合型广告公司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5.有健全的各项管广告理制度;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广告 团体标准

广告团体标准一、广告主责任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主体,对发布和传播的广告承担首要责任。
广告主应当依法从事广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益负责。
二、广告发布者与广告经营者责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是广告传播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督。
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广告代言人责任广告代言人是广告传播的重要角色,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所代言的广告负责。
广告代言人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是现代广告的一种重要形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广告信息,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同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不得干扰用户的正常体验。
五、儿童广告儿童是广告的重要受众之一,儿童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
儿童广告不得含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儿童的好奇心进行诱导消费。
六、广告审查制度为了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广告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宣传手段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七、虚假广告治理虚假广告是广告行业的一大毒瘤,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虚假广告问题。
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虚假广告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性,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
同时,行业内部也应当建立自律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
八、广告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广告法实施细则(二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实施细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用于补充和解释广告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对《广告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的真实、合法、文明、健康,调整广告活动的秩序,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是肯定产品、服务或者组织的广泛宣传,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出版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方式的广告。
第三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四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五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六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广告行业自律,加强广告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建设,规范行业自律的内容和程序,加强行业经验和信息的交流,提高广告行业的科学管理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的内容;(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内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广告代言人的姓名和其代言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冒用或者模仿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它组织的名义。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使用下列手段或者方法:(一)超过波动的声、光、电、化学等物理因素;(二)特殊频率、节拍或者形状、颜色等;(三)不利于保护环境或者对人体危害较大的其他手段或者方法。
最新版《浙江省广告条例》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0-07-31<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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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