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一、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1.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涉税信息作为必填项,并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对于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意见》中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1)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2)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2个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以及对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申请人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填报告知书

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告知书
2018年6月30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凡经营范围涉及以下10类备案事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称“申请人”),请尽快填报相关资料,完成“多证合一”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
一、申请人经营范围涉及以下类别需填报备案信息
二、填报方式
1.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apprUnionApply)进行填报。
2.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在系统中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及提示信息选择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具体填报要求请参考网页填表说明。
)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使用上述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填报经营范围。
2.相关备案信息填报不完整或不符合备案事项管理部门的相关备案条件的,不影响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备案。
3.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由商务部门自行公示外(商务部门网址:/),其余7项证照事项备案须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并将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后公示。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备案信息。
4.因国家机构调整和系统整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多证合一”改革具体实施时间以海关总署通知为准。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我市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模式,为落实好“一口办理”及商务部门其他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改革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自6月30日起,可通过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76.242.74:2017/wssp/),在线一次性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商务备案信息,实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二、本次改革涉及商务部门事项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个事项。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网址:https:///loginCorp.html),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仍需在商务部系统完成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我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的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涉企证照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涉企证照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的通知》,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建成营商环境最好城市,现就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数字化转型为方向,以“快准入、宽准营、严监管”为原则,依法规范办事流程,分类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等难题,通过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
办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涉企证照事项,收件和出件均可统一到涉企证照通办窗口,通过加强归集统一、流程优化和信息共享。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梳理清单,深化涉企证照事项改革。
涉企证照事项包括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及其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和备案备查类经营资格登记的事项,要全面梳理相关事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事项准”。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改革,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及加强准入监管等方式,清理规范涉企证照事项。
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实现整合的备案备查类事项,要尽量合并到营业执照当中,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事项范围。
对跨部门跨事项的行业,要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尽量纳入“证照联办”改革。
(二)科学精简整合,优化涉企证照办理流程。
涉企证照通办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工作模式,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窗出件”的操作流程,由涉企证照通办窗口联合受理,各部门后台分类审核,涉企证照通办窗口发放涉企证照。
精简整合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申请材料、资格要件和办理期限,按照能整则整、能简尽简、能缩必缩的原则,制定涉企证照通办标准化办事手册,对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申请事项“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三)推动数字,加快涉企证照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加快“一窗受理”和“证照联办”平台的开发与应用,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孤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涉企证照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和减时间,以“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提高“零跑腿”事项覆盖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厦府〔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全面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
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租赁经营备案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备案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注:营业执照等7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必选项,其他事项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娱乐场所备案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开锁业备案
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备案
信托寄卖业备案
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备案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1号)以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1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着力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自X年9月1日起,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中涉及市场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29 个登记、备案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项目请据实填写。
备请标注“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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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01从事报关业务
海关部门
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7122图书出租
7123音像制品出租
71291报纸出租
6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59905粮油仓储
粮食管理部门
7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72811门卫、72812巡逻、72813守护、72814押运、72815随身护卫、72816安全检查、72817安全技术防范、72818安全风险评估服务、72819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公安部门
26
文化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5146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
5246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2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51991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51992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附件1厦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证照事项名称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办理部门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2
税务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3
机构代码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监部门
4
统计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统计部门
5
社会保险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71292期刊出租
71293电子出版物出租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20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72791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2792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2793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旅游管理部门
21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7410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管理部门
22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市场监管部门
23
广告发布单位登记
7240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
24
银行开户预约服务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人行部门
25
旅行社分社备案
72711国内旅游业务
72712入境旅游业务
72713出境旅游业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旅游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33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5430道路货物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
3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
58213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58291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
35
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58293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
港口管理部门
说明:1—5项“五证合一”合并登记项目;6—22项是此次13部委议定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23—29项是我省去年已经实行超出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30-35是我市去年已经实行超出全省和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予以保留。
8
公章刻制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公安部门
9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2991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
10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72631国内劳务派遣服务
72632国外劳务合作经营
人社部门
1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030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含评估)
国土房产部门
12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商务部门
28
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海关部门
29
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海关部门
30
货物仓储理货备案
59903其他仓储业
交通运输部门
31
货物运输配载备案
5810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部门
32
货物运输代理备案
58213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58291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5821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商务部门
17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商务部门18源自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含报关报检资质)
【原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两事项合并】
51991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国土房产部门
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72396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建设部门
1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75112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农业部门
1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1911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商务部门
16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