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动火措施(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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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JS-07938

( 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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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动火措施(完整篇)

Underground hot work measures

井下动火措施(完整篇)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必须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井下从事动火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中的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中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门和相关颔导审批。

3、安监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审批通知单应明确申请动火单位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通风科意见、安监科意见、矿长意见、总工程师意见。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

斯是否超限,有无瓦斯积存。

5、机电队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

状,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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