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死刑少杀慎杀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发布时间:2020-03-15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分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分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儒家思想里有“恤刑慎杀”这一传统主张,反映在司法程序上就是统治者重视死刑缓刑复核制度,也就两汉时期的“录囚”和明清时期的“秋审”。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会看见犯人动辄押解刑场斩首,这种情况虽然有,但发生的机率并不大。
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有斩监侯、绞监候,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按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其结果要呈送皇帝审批。
秋审的工作就是要把在押的犯人分为轻重几个等级,用清代的划分标准就是实、缓、矜、留四项。
“实”为罪行属实,可执行死刑;“缓”为罪行较轻,继续监候,留待来年再行复核;“矜”为罪行属实,但情有可原者,可减等免死发落;“留”为独子而父母老疾无人赡养者,可特恩免死。
实际上,真正执行死刑的只占到很少一部分。
凡是秋审涉及的案件都是被判斩监候、绞监候的,一般都是罪情严重的犯人。
每年的八月举行秋审,主要的程序有四个,一为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先由刑部写出具体结论;二为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等在京三品以上官员进行会审,然后由刑部向皇帝题报;三为皇帝批示:大致确定犯人的罪行;四为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以示慎重,最终由皇帝用朱笔勾决,一旦勾到,即行处决。
在整个秋审过程中,只有勾决这一项是皇帝亲自主持的,这样表明封建帝王具有“生杀予夺之权”,即皇帝掌握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国家最高的司法权。
从另一方面来讲,秋审制度的实行也体现了“法外之仁”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凡情有一线可原者即入缓决。
清代的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法律程序中,保证了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控制,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的刑罚权力,限制了地方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唐六典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明史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政治架
构更加完善,其死刑复核制度也更加严格。
死刑复核制度的原则是“少杀
慎杀”,即仅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经过多级复核后,才能处以死刑。
清代死刑复核制度,实行了“家长”“太上”“中枢”三级复核制度。
家长是诉讼的最初环节,一般由当地知府等相关官员组成,负责全面审查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处罚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拟定出能
够恰当处理犯罪问题的相关判决书。
审判完毕后,须向太上级报告,并请
求复核。
太上级复核通常由朝廷或当地特设的专门部门负责,专门从整体大局
的角度审查案件的审判,并做出复核结论。
如果太上级对家长有异议,则
必须进行重新审查,才能处以死刑。
在清代,中枢是最高级别的复核机构,位于宫廷的“财政户部”,专
门从政治和社会大局的角度审查案件的审判,其复核结论不仅受到宫廷的
重视,也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
在中枢复核的结论中,若案件当事人本身
为正派人物,对社会影响重大,家中兄弟都深受影响,中枢将给予特殊的
考虑,根据情况减轻处罚或甚至宣布无罪。
死刑复核制度的原则是“少杀慎杀”。
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于北魏,发展完备于唐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在对待被告人权利方面则采用秘密提审的方式,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即使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方面问题,最高法一般由法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会要求控辩双方再调查取证,因为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而是将有关问题和疑点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以求得到终局的裁判意见.很显然,这种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缺乏完善可靠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死刑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1]二、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于北魏,发展完备于唐.唐律除了设立专门司法机关复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制度,最典型的是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会同复核的审判制度---三司推事制.三司推事制可以分为大三司使和小三司使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遇有死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由皇帝召集三司委派大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复核.[2]另一种形式是由三司委任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司官共同复核.[3]贞观三年,唐朝统治者制定九卿议刑制.太宗诏曰"自今以后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4]九卿会审在当时的法制体系下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作用.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高度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唐朝统治者在礼法结合、慎重行刑思想指导下的产物,首创的三司推事制度虽然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而设立,但对于我们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借鉴意义.首先,大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制度的设计中,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由三法司或者九卿共同审理,相互制约,相互牵制,严防官员得威擅势,避免单个审判机关滥用权力,草菅人命.会省制度发展愈加完备,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也就因互相牵制而不断削弱.我国自从07 年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之后,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复核便全部收归最高法院单独行使,但是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最高法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也没有健全的与之相制衡的监督机制,这样便使得最高法院完全独立行使复核权,这显然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次,唐朝死刑复核制度重视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在复核程序中往往要求亲自重新取得囚犯的口供,"小三司推事"就是言辞审理的典型.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中央可以派司法官员直接到案件所属省份提审,复核案情,防止冤假错案.反观我国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一般不提审被告人,而采用直接阅卷定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往往会比侦查、审判程序要"高效"的多.虽然效率很高,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按照这种程序操作将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置于走形式走过场的尴尬境地.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即使也存在书面审理,但统治者往往更注重言词审理原则的运用,即使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实现明德慎罚.从汉代的帝王亲自录囚,到明清时期的会省制度,司法复核机关往往亲自临狱,当面审问案犯,尽量避免错杀无罪者.即使朝代更替,言词审理作为死刑复核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没有废弃而且被世代沿袭并逐步完善.在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人员在发现案卷有疑点时,可以从古代法制中找寻方法,针对押解案犯不便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派遣司法工作人员到案件所在地调查复核的方式,或者可以采取设置巡回法庭的方式,虽然会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与被告人的生命相比而言,把死刑复核程序落到实处,而不是单单停留在审阅案卷便可以一棰定生死的状态,才更值得提倡.三、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清朝的审判制度中,秋审制度是最有特色的.秋审制度集历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大成,是明朝朝审和会审制度的延续与发展,是封建历代会审制度发展到顶峰的体现.秋审是对各省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秋审程序有三: 首先是地方秋审程序.各省在前一年已早做准备,一般规定 5 月中旬前必须上报; 其次是刑部各司之秋审程序.各司"看详"后汇总造册; 再次是秋审大典.秋审大典过后,刑部领衔以全体官员名义向皇帝具题.朝审是对京师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朝审是将监候犯人押解至当场审录,审录完结后呈报皇帝裁决.秋审中对于情实犯则按照秋审还是朝审分别的处理,秋审情实不复奏,皇帝勾决后立即执行; 朝审情实则需三复奏,以此来体现对京师案件的慎重.从本质上说秋审制度标榜慎重行刑,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繁复严谨的复核程序加上治理官吏的重刑主义,使得一般司法官员在日常决议断罪中不敢草菅人命.每年开展秋审对加强中央和地方司法的沟通,及时修正立法与执法的统一.秋审制度作为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在以下两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死刑复核的过程必须受到有效监督.秋审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实行有效的司法监督,防止冤假错案,但是秋审毕竟是以维护封建皇权为目的,生杀大权必定是由皇帝掌握,且秋审沿袭了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传统,因此清王朝的秋审制度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体系,在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工作,否则会导致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现象难以彻底根除的局面.纵观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独立都是相对而言的,在现行体制下我们不可能全盘西化,盲目学习"三权分立"下的权力制衡,我们应该从立法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从体制设计上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和细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防止独断专行,枉法裁决.其次,我们可以借鉴秋审制度的审判机构设置,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为防止地方机关擅权,秋审繁复的程序、隆重的典礼使一般官吏在日常司法中不敢视人命如草芥,进一步增加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加强地方司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交流,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无误.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相对来说是较为封闭的,死刑复核权主要掌握着最高人民法院手中,除了辩护律师有一定的参与权外,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司法民主是我国立法司法所坚持的原则,所以在死刑复核制度设计上应当让辩护律师,最高检和被害人共同参与,保障诉讼主体的参与权,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的言词权,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作用.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使其从封闭性走向开放式,让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再一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5]这样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同时,开放的死刑复核程序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参考文献:[1]陈瑞华. 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J]. 法商研究,2007( 4) .[2]嵇璜,刘墉. 续通志[M]. 北京: 中华书局,1995. 7.[3]王溥. 唐会要[M]. 北京: 中华书局,2003. 59.。
慎刑思想在清朝死刑制度中的体现

2019年02月(下)法制博览法制园地慎刑思想在清朝死刑制度中的体现杨婷婷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摘要: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有了一般规定,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
虽然废除死刑已经是大势所趋,但现在中国的国情仍不允许死刑的废除。
纵观死刑制度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清朝死刑制度的独特性,清代死刑的慎刑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死刑审转,秋审和朝审。
关键词:慎刑;秋审;朝审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202-01作者简介:杨婷婷(1995-),女,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慎刑渊源早在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制观念就已经存在,春秋时期的仁爱思想促使慎刑理念进一步发展,死刑复核制度发展完善于唐朝,而后宋朝基本沿袭唐制。
明代的朝审制度作为当时的死刑复核制度,也体现了处理死刑案件的慎重,清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沿用了明朝的朝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成秋审制度,这体现了天人感应的慎刑思想。
纵观历史星盘,慎刑这一法律思想绵延千年,即使经历了朝代更迭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二、清代的死刑制度(一)死刑复核程序更为复杂清代的死刑案件一般是通过逐级审转最后向皇帝启奏,死刑复核制度有地方和中央的复核程序以及秋审和朝审。
清代死刑案件的最终判决权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在此之前的一系列审转程序都属于判决确定前的复核程序。
而判决确定后的复核程序即为秋审和朝审。
秋审就各省监候案件加以复核,朝审就京师监候案件加以复核,加之秋审的四种结果,死刑适用的案件大大减少。
(二)清代死刑制度特点现代的我们在研究清代的死刑制度时,要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提倡慎用死刑制度不仅笼络了人心,实际上也限制了朝廷中大小官员的权力,将决定权集中在皇帝手中,顺应了当时封建集权专制的历史背景。
除此之外,利用法律的形式限制官员的司法权力,利用死刑制度的特殊性间接的起到了防止官员权力过大的作用,也有理有据不会引起朝廷内不必要的矛盾。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_规章制度_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2)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各省秋审应注意截止秋审日期。
截止日期以前题结的案件,均可入当年秋审。
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题结的案件,归入下年秋审办理。
各省秋审后,照例奉旨。
刑部奉旨后,正式开始办理该年中央的秋审。
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
等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
中央秋审系以九卿会审方式进展,九卿会审之前,刑部应就各省秋审案件先行定拟看语。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刑部便开始进展审核。
秋审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谓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
刑部的审核其实是先期进展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3】(2)九卿会审与具题。
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展九卿会议。
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那么与会审”。
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展。
秋审过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四本。
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作一本。
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进呈。
(3)皇帝裁决。
清代诸帝均极重视秋审,乾隆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
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
”又曰:“国家秋谳大典,上系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会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后应具题奏闻,皇帝须为裁决。
裁决时,皇帝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军机大臣商酌,皇帝对情实的招册最为重视,经常一一披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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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死刑少杀慎杀复核制度对死刑的处置方式自古以来都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每个时间段的制度都有不同,而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像史进那样转了五个省还是个失业者,居然没想到参军,此类人在宋朝恐怕比大熊猫还少,真是太不珍惜朝廷的社会保障制度了。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
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
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
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留待秋审。
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
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
惟衅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
该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累起意。
尚可原缓。
”总看则批:“死者并无为匪确据……该犯辄商同族人,谋毙其命,情节极为残忍。
似难以‘衅起管教’等词,率行拟缓。
仍记候⒑恕”司看与覆看都赞成缓决,总看却看重该案件属于极残忍谋杀,且死者并无为非作歹的确据,因此不太赞成缓决,但并未给出结论,而是慎称需要留待日后审核。
其实,在抗战初期的几次会战中,虽然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战况堪称惨烈,但是尽管这样我们还是要怀着公正的目光去审视,因为当时的日军兵锋正盛,在装备等条件大大落后的基础下,在指导思想有着问题的情况下,国民党军队仅凭着爱国的慷慨之情是不可能胜利的。
说起来,和珅的这位二夫人,在和众多的妻妾中应该是最受信任的一个。
由于善于理财,她常年负责和家的财务,成为和家的财务总监督。
而且很有主见,和珅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情时总喜欢与她商量商量,因而在和府最有权势。
长二姑的父亲原在正蓝旗牧地上的放马人,家境贫寒,因此,当长二姑十一岁时就被送到刑部曹司员家做奴婢。
在曹司员家中,她不仅学会了管家理财,而且还学会了吟诗作赋,连琴棋书画也略通一二。
几年之后,当长二姑出落成一位漂亮的大姑娘时,被曹司员纳为小妾。
不久,曹司员听说刑部秋审处出了空缺,为了把这个肥缺弄到手,他就慷慨地把长二姑送给了和珅。
和珅一看长二姑年轻貌美,就欣然接受了。
进入和府的长二姑很快就得到了和珅的宠爱,成了他的左膀右臂。
在灯下细究古代殿试策问,作为教师研读考题其乐悠悠,难与外人道。
策问的落脚点是时政,但起问往往从历史开始,特别是到了清代,这种以史带今的模式已经固定下来。
如清道光十八年策问问到粮储,最后问的是今天怎样才能“凶荒有备”,之前却把问题追到汉代的常平仓。
“汉耿寿昌筑常平仓,时称便矣;后汉刘般谓常平仓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其故安在?”这就是把历史上的制度摆出来让你评论。
紧接着皇帝给出了自己的史论引你进一步思考:“当境采买,固虞勒派;采自邻封,又添运费。
例价有定,粮价无常。
何以使官民两不受累而及时奉行、不至有名无实欤?”这真是大好考题。
那么,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当时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批道:“总批是。
难以原缓”。
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学名家)则批道:“谋杀虽较故杀情节为重,惟系临时起意,与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残杀究属有间。
既无另有起衅别情,似或可宽其一线。
记⒑恕”尚书赞同总看而拟缓,左侍郎却以“临时起意”而希望“宽其一线”,堂官意见并不统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朝鲜。
历史上曾经叫高丽,现在可是全世界最出名的国家,跟中国还是有着割不断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年,民国大总统袁世凯,把朝鲜国王的亲爹大院君弄到保定管制了3年。
朝鲜的国王称为大王,并不叫皇上。
我们看韩剧,里面都是皇上皇后的乱叫。
如果那时真的这样叫,大清皇帝不杀你,也得给个重处分。
历史走到1897年的时候,朝鲜的大王才可以称帝,因为从这年开始,朝鲜不再是中国的属国了。
在唐代、宋代,稍有见识的学者和政治家都很清醒地指出,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吏治败坏,贪腐盛行,最大症结在于“看门第不看人才”的门阀用人制度。
接下来的司议上,意见获得统一:“情节较惨,姑以衅起管教并无诈赖别情,尚可宽其一线。
仍恭候堂定。
”司议结果与薛允升的意见接近,倾向于缓决。
堂议记载暂缺。
此案最终以情实上报皇帝,估计在堂议环节张之万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
光绪九年(1883),皇帝钩决结果为“予勾”,姚绍海被判执行死刑,此时离其犯案已过三年。
同在光绪年间,29岁的贵州绥阳县陈姓丫头因贫穷盗窃杨氏棺内玉镯。
依照清律,“凡发掘坟,见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见尸者,绞”,陈丫头原拟绞立决(死刑),后改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
部议时有两个细节引起争论:一是该棺木浮厝,属停柩浅埋,不同于已垒坟,也不同于未殡埋棺木;二是棺盖未钉,陈丫头无凿锯实迹。
各官员就陈丫头盗窃时有无见尸、盗浮厝棺物和盗坟冢在量刑上的区别、拾石垫起棺盖摸窃与锯缝凿孔盗墓的区别反复讨论,最后方定“可宽其一线,于黄册内声叙办理”。
所谓“声叙”,又叫“声请”,即将记有斟酌是由的纸片添附在奏报皇帝的题本中,作为附加说明。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复核死刑上确实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误杀和乱杀,正如龚鼎孳所言,“务斟酌情法之平,使无仓卒锻炼之憾”(这里的“情”,主要指案件具体情形、情势,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
据学者孙家红研究,有清一代,不完全统计大概有3/4的死刑监候犯人,在经历一次或若干次秋审后,被免于死刑处罚。
对秋审制度的一个常见误会是,终极钩决权在皇帝手中,因此生杀大权全操于皇帝一人,不杀是“市恩”,杀是“乾纲独断”。
这并不公允。
诚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皇帝都掌握了杀与不杀的决断权,但他并不能完全一意孤行。
首先,判刑依据的律例,表面上由皇帝立法,实际上却是历代官僚共同体集体确定的精炼规范(日人寺田浩明有详细论述),皇帝也不能长期、任意地凌驾于律法之上。
其次,律例之外,还有传统道德规范,诸如“天命”、“仁义”等范畴,皇帝同样不能超越其上。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皇帝本人没有审判权,只有对大臣经过层层程序、集体讨论之后提交的定罪量刑结论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从而并不能如前苏联体制之下的斯大林一样拥有无限裁量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稍微涉猎一下清代帝王的钩决记载,就会发现,他们旺盛的精力与审慎的态度,令人吃惊。
当然,清代秋审制度也并非无懈可击。
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就地正法”被大规模实施,导致最高死刑复核权下移,造成滥用死刑。
到了晚清,法学名家沈家本对秋审制度展开激烈批评,倡导改革。
及至清朝覆亡,立宪共和,政体大变,秋审制度也被废止。
不过到1933年,学者董康还发表《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冀图部分恢复秋审制度。
董康青年时激烈主张废除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秋审),而用西方法律制度取而代之,但在中年之后,他却为秋审制度鼓与呼,是他糊涂保守,还是确实不忍见到传统法制菁华被彻底毁弃?最后阶段复习要夯实基础知识,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注意理清基本概念线索基本结论以及阶段性特征。
回归课本,注重对知识的查漏补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