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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92号令

92号令


3、A\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原规定 新规定
按照培训大纲强制性进行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调整为
取消强制培训,企 业自主管理,政府 只进行考核。



4、学历方面: ①、A类管理人员学历的要求不再按照所在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来划分,统一为大 专以上学历方可准入。 ②、B类管理人员学历统一为中专以上学历即 可准入,对于集团公司来说没有变化。 ③、特殊工种学历规定为18年6月1日后新上 岗人员高中学历即可准入,集团公司以前要求必 须是中专以上学历,这样对比原集团公司规定, 准入条件放宽。

5、考核申请方面的调整: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 不合格进行补考
补考不合格一年 内不得重新申请 参加考核

井下特殊工种未做调整,按照原规定执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职高、技校、中专的毕业生,如果从事与所学 专业相同的岗位,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 核属实的,免培训,直接参加考试。


7、新增了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 员培训和考核细则。 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

10、处罚力度的调整: 发现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由原来的5000-3 万调整为最高5万-10万元的处罚。
以上解读是我对新规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文 化 程 度
适 用 范 围
培 训 大 纲
考 核 标 准

8、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别井下班组长由其所在煤矿 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对比集团公司的实 施没有变化。


9、在原来法律责任基础上新增一些处罚项目: ①、进一步明确了对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 定、实施情况的考核 ②、对安全生产培训实施记录情况的考核 ③、对培训大纲执行情况的考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2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2号文)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3.2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标准3.1的条件 要求执行。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 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 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 (安全培训档案——个人)
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 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 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 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 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 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 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 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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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9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9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可编辑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可编辑(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2号令(培训)

92号令(培训)

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 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 监察。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员工
的)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
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 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 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 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 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 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 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

质检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质检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管理培训PPT课件



b)
危险化学品
,应当制定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
也要报地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见《条例》第五十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也要报地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备案(见《条例》第五十条)

①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审批; 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③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 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⑤ 剧毒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⑥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⑦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⑧ 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与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上岗制度; 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⑩ 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9)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条例》中有五条(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是有关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的规定。 其中两条(五十、五十一)是对企业的要求(见前述的备案制度),另外两条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要求。 对地方政府的要求是: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一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 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见《条例》四十九条)。
a)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
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
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
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
生产、储存装置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 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 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 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 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 评价。

国家安监局92号令培训试题及答案

国家安监局92号令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审议通过。

2、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自起正式施行。

3、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和。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5、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制定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7、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进行安全培训。

8、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和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9、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

10、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档案,实行。

1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和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12、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1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会同确定,并适时调整。

1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后,方可上岗作业。

15、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16、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考试和考试。

1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参加不少于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补发申请。

19、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提出书面更新申请。

20、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和,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1、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煤矿培训92号文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 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 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 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 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 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 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 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
安全培训。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
训、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 2018-3号文)
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 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 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监局92号令培训试题及答案

国家安监局92号令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审议通过。

2、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自起正式施行。

3、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和。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5、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制定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7、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进行安全培训。

8、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和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9、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

10、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档案,实行。

1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和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12、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1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会同确定,并适时调整。

1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后,方可上岗作业。

15、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16、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考试和考试。

1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参加不少于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18、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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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
(五)其他有关情况。
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 材料:重要的,30年;
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一般材的,料10年归。 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
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
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 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
92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 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对员工的)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 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 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 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 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 责。
05 Part Five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06
Part Six
监督管理
07 法律责任
两个制度进行比较
92号令与52号令比较
92号令
52号令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新旧比较
92号令共50条,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52号令共46条,从2时间,又一次进行了修订足以看出国家 对安全培训的重视程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
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
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 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 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
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 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
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 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
52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 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 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 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 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 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 队)的负责人。
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第委三托十一具条第备一 安
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款:建立、完善 安全培训管理制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度实和习档案与实训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 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01 Part One 总则
02 Part Two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03 Part Three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04 Part Four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 专业的毕业生。
处分、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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