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完善 的法律保护体 系 , 对于发达 国家来说 , 其有条件为本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提供更合理 更符合 本 国国情 的保护 方法 。其 中 , 双 轨制 保护模式既不违背 U O P V 公 约所要 求 的精神 , 又 能对植 物新 品种 提供更全面 的保 护 , 是 目前形势下较优越的模式 。 二、 国内研究现状与立法述评
浅谈植物新 品种保护 立法与适 用现状
李潇潇
( 湘 潭大学 4 1 1 0 0 5 )
【 摘 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种子竞争的 日趋激烈, 植物新品种 的地 位 变得 越 来越重 要 。随 着 u P ( ) V公 约 的签 订 , 各 个成 员国都 确 立
了适合 本 国发展 的保 护体 系。如 美 国确 立 了植 物 专利 、 实 用专 利 以及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认证 三权 分立 的保 护模 式 。我 国也 随 即加 入 了 U P O V
公约 1 9 7 8 年 文本并 出台 了《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 但 是 随着 u P ( ) V公 约1 9 9 1 年文本 的 出 台, 我 国的保 护体 制 开 始显 出落后 的趋 势 。在 大 多 数成 员国加 入 1 9 9 1 年 文本的情 况 下 , 我 国仍 处于 1 78 9 年 文本 的 阶段 。 【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法 ; 专门法
( 一) 国 内研 究现 状 述 评
、
国外 立 法现 状 述 评
就 国内研究 而言 , 与植物新 品种权相关 的专著寥寥无几 , 比较 著名 的有侯 仰坤 的《 植物新品种权保 护问题研究 》 和 张劲柏 、 侯仰 坤、 龚先友合著 的《 种业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 。其他 表现为 学位论
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与推广

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与推广一、农作物新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农作物种子是具有生命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其他各项农业技术的载体,是增产增收的内因,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无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以及未来农业,都不可能离开种子,没有种子农业生产就无法进行。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到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和产品质量的优劣。
农业增产虽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但种子是内因,各种增产措施的应用,只能通过良种才能发挥出来。
农作物新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显著提高农作物产量。
解放初期我国粮食产量才2000 亿斤,而自2013年以来连续 5 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保持在了 1.2 万亿斤以上,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夺目的成就,最主要就是源于农作物品种改良不断有新的突破。
二是能增强农作物抗性,实现稳产。
推广抗病和抗逆能力强的优良品种,能有效地减轻病虫害和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保证稳产。
三是能促进种植业结构的调整。
优质品种在农业生产中不仅具有高产、稳产、优质的作用,而且由于推广的是成熟的配套品种,还能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经济效益。
四是能扩大作物栽培区域。
推广优良品种,能促进作物向新地区扩展,从而扩大农作物种植面积,进而增加农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与推广存在的问题(一)种子市场监管不够,使得农户难以选择由于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得种子市场较为混乱,当农作物品种多乱且杂的时候,对于普通农户而言,他们是很难选择到适合他们种植的农作物种子的。
而且农户选择哪种品种时,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种植经验、亲朋好友介绍和经销商的推荐,最终影响到农户选择自己种植多年的表现良好的品种,但这与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与推广是相违背的。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科技、农业科研和新品种推广的投入,希望能够将试验成功和示范良好的品种及时的转化成为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产量和农户收入。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物新品种权的育种单位收取品种权使用费所致 , 也有
人对 收取 品种权使用 费的合法 性提 出了质 疑 。经过 品种
普法上已做 了大量的有效工作 , 但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现在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20 、 0 052 6年连续 2年出现 0
了种 子市场 价格上 涨过 陕的情况 , 人认 为这 是 由 于农 有
积、 产生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等在逐年提高; 植物新品 种保护权使农 民提高了产量, 增加 了效益 , 得到了实惠 ,
维普资讯
江西农业学报
2 0 ,0 7 :3 3 0 82 ( ) 12—14
A t giutreJa gi caA r l a inx c u
加 强 植 物 新 品种 权 保 护 工 作 的 几 点 建 议
顾双平
( 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 江苏 盐城 240 ) 202
关键词 : 物; 种权; 护 ; 植 品 保 工作 ; 建议 中 图分 类号 :3 34 文 献 标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1 88 (o8 o 0 3 0 F2 . A 10 — 5 12 0 )7— 12—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颁布, 标 示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植物新 品种 保护正式走上了法制轨道。全国人大颁布的《 种子法》 、 农业部颁布的 1 项部门规章、 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4 项 司法解释都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 的保护问题 , 已形成了 较为完整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框架 。品种权保护制 度虽建立的时间不长, 但巨大的制度效应 已充分地显现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场和大型种 子企业关 注 的重点 。随着市场 的发展 , 外资 准入程度 的开放 ,该行 业蕴 藏着 巨大 的投 资和并 购机
会 , 国的民族制种产业和新 品种保护将 面临前所未有 我 的挑战 。 因此 , 改革和完 善种 子管理体制 , 加强植物新 品
个玉米杂交种 中 , 科研 院所和院校 占 4 . %, 1 0 种子企业 3 占 5 . %;0 8 国审通过 的 1 8 0 20 年 7 7个玉米 杂交种 中 , 科
产 , 是在抗病 、 还 抗虫 、 旱等方 面 , 比老 品种 有 了较 抗 都
营种子公 司 , 有科研 院, 特别是 在杂交玉米 、 杂交 水稻 等新 品种 的选 受优 惠条 件“ 下海” 学人 兴办的种子公 司, 中一些公 司 其
育方面 , 一些 品种 已经达到 了世界 先进水平 。我 国的农 建立 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 治理结构 。 继合肥丰乐
业植物新 品种权 申请 数量 正以年均 4 %以上 的速度快 种业成为 “ 0 中国种业第 一股” 之后 , 紧接着隆平 、 亚华 、 秦
速增长 , 19 从 9 9年 3月一2 0 0 8年 l 2月 2日, 国 国内 我
共 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5 4 项 , 1 授权 1 6 4 6项 , 中 8 其
一
个农 业大 国,常年农业用种量在 10 千克 以上 , 2亿 种
年 国审通 过的 4 个 玉米 杂交种 中,科 研院所 和院校 占 O 7 . % ,种子企业 只 占 2 . %;04年 国审通过 的 4 70 5 2 0 20 5 6
业市场规模 超过 3 0 0 亿元 , 种子产业 已成 为 国际资本市
1 良种 生产 目前 我 国持证 种 子生 产企 业达 75 0 . 2 8 家 ,甘肃省有 2 0家。7 %的种子企业注册 资本 在 50 0 0 0 万元以下 ,9 9 %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 主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文

浅谈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
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烟台市农作物品种培育现状、问题及对策

烟台市农作物品种培育现状、问题及对策于旭红 邹宗峰 孙旭生 郭晓青(山东省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烟台264001)摘要:根据烟台市优势农作物品种优质高产成果、影响力度、育种创新平台的建设等情况,阐述了烟台市品种选育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
指出当前品种选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快育种创新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三是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四是提高新品种成果推广和科技转化率;五是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机制。
关键词:烟台市;品种选育;对策品种是农业科技的载体,是种子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农产品竞争的核心,谁掌握了优良农作物品种,谁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1]。
烟台现代作物育种研究起步较早,多年来在育种工作者的坚守和努力下,培育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优良品种,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1 烟台市农作物品种选育现状1.1 主要农作物品种优质高产创新成果显著 以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登海种业为代表的小麦、玉米品种选育实力居全国领先地位。
从1972年蚰包麦在黄淮麦区产量首次突破500kg/667m2,开创了我国小麦高产育种的先河,到其后累计推广面积均超亿亩的鲁麦14、鲁麦21、烟农19、烟农21等小麦新品种[2],烟农系列小麦品种已成为黄淮冬麦区和北方冬麦区的主打品种。
新品种烟农1212已连续5年8次多点实打产量突破800kg/667m2,并2次刷新了全国冬小麦单产最高纪录和1次旱地小麦单产最高纪录。
登海206小麦新品种百亩高产攻关方平均产量达到了790.10kg/667m2的高产成绩。
1979年,李登海利用掖单2号首创我国夏玉米高产记录[3],开创了我国紧凑型玉米育种的道路,提升了我国杂交玉米生产能力,为我国玉米高产创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高产品种支撑。
登海系列品种多次刷新国际和国内玉米高产记录,2005年将世界夏玉米高产纪录提高到1402.86kg/667m2,是全国当年玉米平均产量(352.49kg/667m2)的4倍。
新疆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

新疆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摘要:新疆因其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但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组织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农作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的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等问题,本文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护发展区域内农作物种质资源提出了建设性思路,以资借鉴。
新疆因其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农作物种质资源十分丰富,尤其是地方品种和近缘野生种,作为独特类型品种很多,如新疆小麦、彩棉、吐鲁番葡萄、哈密甜瓜、库尔勒香梨和若羌红枣等,在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方面堪称宝库。
一、新疆地区农业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现状(一)新疆区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情况。
新疆作为古丝绸之路的必经之段,不仅种植业生产历史悠久,而且引种世界各地优良品种历史也同样悠久。
现当代农业在国内具有显著优势。
如棉花、加工番茄、酿酒葡萄、小麦等农作物等,在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方面独树一帜。
目前,新疆棉花、番茄酱加工能力、葡萄酒产量、枸杞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占全国的30%、90%、16.6%和50%。
是全国最大的商品棉、番茄酱生产基地及全国重要的甜菜糖和瓜果生产基地。
这些和新疆独特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密不可分。
在新疆,不乏享誉中外的名优特色品种。
如,新疆小麦,我国特有品种,其蛋白质含量高达18.0%~21.8%。
新疆长绒棉,棉纤维长35~37mm,细度7000~8000m/g,与埃及高等级商品棉相近。
哈密瓜,地方品种74个,新选育品种21个。
无核白葡萄,折光糖20%~25%,晾成葡萄干后,含糖可达75%~80%,比美国品种多4个百分点。
加工番茄,新疆番茄个大、肉厚、皮薄、子少、汁少、茄红素含量高达到60mg/100g。
油料作物,尤其是芥菜型油菜,目前栽培品种资源196份,已经搜集野生油菜种子513份和芸苔族近缘植物标本207份。
尤其是在新疆野生油菜资源中发现了芥酸含量较低、硫苷含量低达70mg/g和抗菌核病的优异抗源的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植物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建议。
一、问题1.法律条款不完善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有些情况下难以保护新品种的权益。
比如有些新品种未被官方认证,但已被市场接受,此时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利益分配问题在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推广中,存在着多方利益的分配问题。
育种者、推广者、市场经营者等都想在其中获取利益。
当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到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
3.监管和执法不够严格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监管和执法的支持,而当前情况下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严格。
一些非法行为可能被忽略或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对新品种保护形成威胁。
二、建议1.改进法律条款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应该加以完善,填补相关法律漏洞。
许多国家对于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条款较为成熟,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完善我国的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把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
2.理顺利益分配在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育种中,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协商,加强沟通,为利益分配找到公平的平衡点。
对于育种者、推广者和市场经营者,应该建立起公平的分配机制,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于新品种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营造一个积极的保护氛围。
并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增强新品种保护的有效性。
4.加强科技创新必须加强新品种的研究和科学技术的创新,要推进海外技术引进,加速新品种的开发和种植,扩大受益人群,提供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要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规范、利益分配、监管力度以及科技创新方面进行积极地探索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推动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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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1农业育种科研与良种生产现状1.1育种科研中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00多个,建国以来共育成各类农作物品种5000余个,搜集、整理种质资源35万份以上,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品种无论在增产,还是在抗病、抗虫、抗旱等方面,都比老品种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从1999年3月—2022年12月2日,我国国内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441项,授权1866项,其中大田作物4805项,授权1731项;具体包括水稻1662项(授权703项)、玉米2004项(授权717项)、普通小麦507项(授权184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排名前4位。
10年间全国选育的新品种数量为新中国成立50年的1/4,平均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0多个。
全国种植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中,国审占60%~70%。
例如2000年审定的郑单958玉米品种,2001年种植面积22.60万公顷,2022年发展到400多万公顷,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之首位;国审水稻品种金优207、两优倍九,种植面积均在6.67万公顷以上;国审小麦品种郑麦9023,种植面积达到133.33万公顷。
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2良种生产目前我国持证种子生产企业达7580家,甘肃省有200家。
70%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99%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改制的股份制种子公司,有新兴的民营种子公司,有科研院所开设的种子公司,还有一批享受优惠条件“下海”学人兴办的种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合肥丰乐种业成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之后,紧接着隆平、亚华、秦丰、敦煌、登海、华冠等种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北京奥瑞金种业公司成为首例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的中国种业公司。
随着种业市场的重新洗牌,一批具有战略眼光、资金优势、拥有产权品种和品牌又具有市场运作技巧的种业公司快速成长壮大,以营销玉米、水稻种子为主的行业聚集度不断提高。
2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1999年4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下,农业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可喜局面。
2.1规章制度日趋完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侵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等,为《条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平台。
2.2保护体系逐步建立,申请数量大幅增长10年来,农业部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
这些机构的建设为《条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此外,为保证品种权审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业部组织全国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研制了玉米、水稻等57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种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10年来,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上升。
《条例》实施的当年品种权申请量为115件,2003年就上升到567件,跃居UPOV成员国前10名。
截至2022年,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2080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3450件,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3宣传培训广泛开展,保护意识不断增强10年来,农业部在全国近20个省、市举办了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达30余次,培训人员2万多人。
同时出版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品种权代理人考试大纲》、《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书籍和宣传手册,还通过拍摄新品种保护电视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2.4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育种者信心逐步增强对各类品种权违法案件的有效查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关键。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并选择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云南和陕西等6个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
试点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在建章立制、队伍建设、依法办案、宣传培训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四川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拥有172个会员的四川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和《会员自律规则》,开展宣传培训、提供咨询和行业自律等,为建立四川省种子市场良好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几年来,全国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品种权执法工作,共查处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800多起。
人民法院对品种权纠纷的调处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受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460件,结案433件,通过调解和审判,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5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山东省农科院玉米所、里下河农科所、宜宾市农科所等单位的授权新品种,其单项品种权转让金额均突破上千万元。
从品种权申请来看,企业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占了近1/3。
从对500多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情况来看,在新品种研发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仅占17%,企业、育种单位、合作方及其它方式投入高达83%。
由此可以看出,农作物科研育种和开发的投入已由国家的长期大包大揽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为主转变。
其次,伴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中国种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正在崛起,涌现出了山东登海、四川国豪、北京奥瑞金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
山东登海种业5年来纯利翻两番;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时,仅是一个资产30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总资产超亿元的大型种子企业。
最后,社会效益巨大,据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统计,几年累计推广面积达0.43亿公顷,增产粮食563.20亿千克,实施单位所得效益达19.70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0亿元,为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3甘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3.1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甘肃河西地区侵权假冒案件多发,执法部门以各市县种子交易集散地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消除流通环节执法中的消极推诿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
充分发挥省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办案的数量与质量,提高结案率。
3.2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把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
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先期取得许可证的品种被授予品种权的,要求持证企业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及时备案,未达成协议的根据品种权人请求收回许可证;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和“偷梁换柱”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对授权品种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打击抢购套购授权品种种子行为,查清授权品种种子的市场流向,及时通知流入地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
3.3加大保护品种权宣传力度,强化品种权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宣传手册等有效手段,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件,加大对侵犯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力度,震慑侵权假冒的单位或个人,营造有利于保护品种权的氛围,不断强化全社会的品种权保护意识。
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的问题4.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及其领导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11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4.2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
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
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4.3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植物新品种维权困难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
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