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统一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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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售发票(省局票样)》)9、《辽宁省××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废旧物资发票》)10、《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取消原《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发票》)(三) 其他取消的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1、取消原《辽宁省××市矿产品销售发票》、《辽宁省××市砖瓦灰石沙销售发票》,按销售行为分别并入《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或《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稽核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式样第六条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时,开具的一种专用发票。

第八条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发票。

第九条专业发票是专门用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经营活动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十条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二)进口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四)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发票:(一)发票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三)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篡改;(四)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与稽核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9.24•【字号】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1996年9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由十位数字组成;发票字轨号码由七位数字组成,且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编码,同类发票年内编码必须按先后顺序,不得重号。

二、普通发票的批印,下列内容由省局规定,各地不得更改。

1各种发票的规格、字线要求;2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3发票票头、“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4发票框线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5发票一至六联的版面印色;6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7各种票样的基本格式;8各种票样的适用范围。

三、确属需要,在保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各地可作适当调整。

1发票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2各种字体的大小;3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自来水销售发票(电脑版)框内的内容。

四、十位发票代码的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地、州、市、县(地、州、市、县按行政编码,城市分局的编码可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序方法);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8位代表发票种类(按发票样本目录的编写顺序“01、02、03、…21…”);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几联发票用几表示,如“3”、“5”表示三联、五联发票);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1”、“2”、“3”分别表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发票,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0122960852”表示长沙市望城县(0122)1996年印(1996)电力销售(08)五联(5)万元版(2)普通发票。

1994 年之后的 发票式样

1994 年之后的 发票式样

1994 年之后的发票式样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凭证和商业凭证,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994 年以后,我国对发票式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商业需求。

本文将针对1994 年之后的发票式样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纸质发票1. 1994 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了我国纸质发票的式样和内容格式。

根据该公告,纸质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交易,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一般纳税人专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专用两种。

专用发票的式样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适用于一般货物和劳务的交易,对发票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但仍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和规范。

二、电子发票1.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型的发票形式,逐渐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01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正式规范了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2. 根据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分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两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情况,在税务局的指导下选择适合的电子发票形式。

3. 电子发票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发票的开具、接收、传递、保存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对电子发票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三、发票的作用和意义1. 作为商业凭证,发票具有记录交易、结算款项、申报税款等重要作用。

通过发票,可以明确记录交易的双方、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便于纳税人的账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2. 发票也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持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商家履行商品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保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3.发票还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公告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予以发布,自 2010 年10 月 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发布:一、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和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普通发票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

发票名称分别命名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新确定的发票种类有10种,其中:机打发票7种、手工发票3种。

对符合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申请审批印制冠名发票,但须自行开发填开软件,并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国税机关数据接口标准及时采集抄报国税机关。

(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两种。

1、平推式发票(1)版面: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印制时版面不设金额限制,使用通用版面,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版面金额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国税机关代开发票3种。

(2)规格:210mm×139.7mm和190mm×101.6mm。

根据总局规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使用210mm×139.7mm规格。

(3)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

用于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发票增加“抵扣联”,联次为四联。

2、卷式发票(1)版面:卷式发票版面不设金额限制, 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发票版面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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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得普通发票及受理报销的规定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报销制度,使支付款项取得规范、有效、合理的凭证,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如何识别、开具、取得普通发票做如下告知及规定,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发票式样识别规范:
1、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

票面为镂空设计。

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

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统一使用机打发票,但具体式样全国不做具体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3、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定额发票分无奖发票和有奖发票两种;无奖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发票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定额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

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均采用机打发票,可分两种格式:一是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加印单位名称,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5、暂时保留的票种
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取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公园门票。

二、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发票加盖的印章除新版发票专用章外,加盖任何财务专用章、公章等无效。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
为红色。

具体式样如右:
三、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1、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经办人姓名。

2、发票应按具体内容开具,如: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若未开具具体内容,按一批、一宗或只按项目类别(如办公用品等)开具时,开具的发票须附开票清单并分别加盖发票专用章。

3、经财务部核实确认的虚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四、公司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有关发票规范及使用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公司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已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拒绝受理,对已经取得并报销的废止票据由公司财务研究处理,对已经取得尚未报销的票据,由责任人负责向发票开具方换取,无法换取的不予受理报销,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附: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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