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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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
第一条农机使用范围。

1.农机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的所有农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农机设备管理。

1.农机设备的管理应当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农机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条农机使用安全。

1.农机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农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农机使用人员在操作农机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农机设备维护。

1.农机设备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2.农机设备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维护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机设备更新。

1.农机设备更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状况进行,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高效性。

2.农机设备更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机设备监督。

1.农机设备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确保设备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农机设备的监督应当加强对农机使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农机工作职责以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现就与相关村(社区)负责人签订以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安全管理目标(一)管辖区域内农机田间作业全年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遏制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二)管辖区域内所属农机企业(生产、经营、维修)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重伤10人或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完成拖拉机及农业机械年检达95%以上。

二、安全管理要求(一)负责辖区内农机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调查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记录,抓好落实。

(二)阶段性工作(汛期、特殊时期等)有针对性,有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开展对乡村机耕道、提灌站、农副产品加工作业点、农机维修网点、农机经营场所的隐患大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公示,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积极配合有关领导和人员及时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

(五)坚持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按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一)全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安全事故;(二)全年重大农机安全事故控制为零;(三)全年不发生农机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四)全年不发生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四、安全责任期限本安全责任书的责任期限为一年,由单位目标责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2、严格禁止农业机械从事客运。

3、坚决杜绝农业机械无牌证行驶(作业)、超速超载、违法拉人等严重违章行为;禁止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禁止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条例》、“25号令”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机的利用效率,保障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农机设备。

第三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明确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流程。

第四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能培养,确保农机使用人员具备熟练操作和维护农机的能力。

第五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档案,做好农机的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的管理第六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农机管理员,负责农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合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农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做好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农机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机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农机的维修保养情况和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使用记录,记录农机的使用情况和作业效果。

第十二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报废淘汰制度,对老化或者不再适用的农机设备及时淘汰。

第三章农机的使用第十三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熟悉农机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正确操作农机设备。

第十四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穿戴好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农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根据农田土壤条件和作物生长需求,合理选用农机设备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农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农机设备完好无损,能正常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规范、高效率。

第十九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农机管理员报告农机设备的异常情况,确保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农机设备,避免恶意损坏和私自改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机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精神,结合现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

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不承担事故处理费用。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主管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现场需要,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市、县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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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1997.09.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五)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
(二)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户)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农业机械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四)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统计工作;
(五)协助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及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科研、生产和推广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及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

因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给销售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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