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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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赔偿通常是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发生意外工伤事故而享有的经济赔偿,它是一种合法权益。

为了更多的让大家了解下工伤赔偿,下面本文就以“七级工伤赔偿案例”为例,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咸阳市王某某案情:当事人即申诉人(王某某)基本情况是:男,34岁。

籍贯:湖北省麻城市。

身份证号码:4221*41975**011052。

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号,邮编:438300;被诉人:三原昌鑫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水;联系电话:32271666;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长巷,邮编:713800。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回放申诉人2006年9月到被诉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诉人月工资以记件形式计发。

2007年10月16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三原昌鑫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单位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两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损伤,经医疗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

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

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

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

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

申诉人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28日在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8日在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申诉人共垫付医疗费4306.7元。

申诉人之受伤事实已于被三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三人劳工伤认字(2007)第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后申诉人于2008年4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三原县劳动仲裁委中止审理。

申诉人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咸劳鉴字【2009-1】第015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九级,申请人王愿友因不服此鉴定结论,委托余伟安律师依法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2009年6月6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陕劳鉴字【2009】第A-022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申诉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付纠纷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工作意外导致的健康损害及经济损失,它是特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

下面就我所知道的一宗工伤赔付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某工业企业李某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手臂被机器夹住,造成手臂重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的手臂骨折且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当李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拒绝了李某的申请,认为这次意外是由于李某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公司并没有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分析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伤赔付的原则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

根据劳动法,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而造成损伤的,应视为工伤,并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手臂被夹住是在他正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基于这个事实,可以认定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并且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进行计算的。

根据劳动法,公司应根据职工的伤情程度,调整赔偿金额。

经过医院诊断,李某的手臂骨折且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这显然对他的工作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公司应该根据李某的伤致残情况,结合他的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公司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那么公司便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赔偿金额上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来进行赔偿。

最后,李某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需要考虑他的操作是否存在过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受害人的工伤是由于自身故意犯罪行为致使的,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机器夹住李某手臂的原因是因为操作设备不当,而并非因为他的故意行为。

因此,公司无法将责任推给李某,而是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工伤赔付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拒绝对李某进行工伤赔付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为李某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同时,赔偿金额应根据李某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李某的权益。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工伤赔偿纠纷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雇主之间发生的赔偿争议。

这类案件在劳动法领域往往具有复杂度和敏感性,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近期曾发生一起关于工伤赔偿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中,小明(化名)是某公司的一名前职员,他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并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1. 事发经过小明在执行公司派遣的一个任务时不幸受伤。

根据医院诊断书显示,他的伤势属于重度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经过调查和取证后,小明提出了赔偿要求,并申请认定为工伤。

2. 公司回应公司方面辩称,小明受伤时并非履行正常职责,在私自使用非公司设备导致了意外事故发生。

因此,公司拒绝认定小明的伤势为工伤,并不承认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时,法庭首先核实了小明受伤的现场情况,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是在完成派遣任务过程中受伤,因此应符合工伤赔偿标准。

法庭判决公司支付小明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补偿。

三、案例分析与借鉴针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和启示:1. 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他们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雇主应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

2. 工伤认定标准在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员工是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了损害。

如果能够证明员工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那么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风险雇主应当意识到,如果对工伤赔偿要求不予以合理回应,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雇主应保持公平、透明、合法的态度,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四、结论综上所述,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突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遵守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矿工因气中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矿工因气中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矿工因气中毒致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工伤赔偿案例分析背景介绍:工伤赔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向因工作造成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雇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如何计算工伤赔偿的金额,并探讨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描述:某矿工小王因在工作过程中长时间暴露在高浓度有毒气体环境下,导致气体中毒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现他提起工伤赔偿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金。

一、工伤认定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矿工因工作原因导致气体中毒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此案中,小王的气体中毒属于工伤范畴。

二、医疗费用赔偿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支付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

对于小王来说,需要计算他因气体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小王提供相关的收据作为证据。

对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矿工,需要通过伤残赔偿来补偿其丧失的收入。

伤残赔偿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来确定。

根据小王的病情和鉴定结果,可以确定他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比例。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致残的雇员还有资格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该补助金的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在小王的案例中,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他可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雇员,雇主还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到雇员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后所需的护理人员费用等。

在小王的案例中,需要评估他的生活护理程度,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其生活护理费的金额。

六、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工伤而遭受精神损失的雇员,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但精神损失赔偿的计算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痛苦程度、社交能力受损程度等。

在小王的案例中,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来计算出他可以获得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欢迎参考!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篇一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

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

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

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

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

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篇二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

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

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

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

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案例

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案例

佛山市南海美伦鞋业有限公司与徐德均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伦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胡才。

委托代理人邹汉忠,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美芳,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均。

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敏,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美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德均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徐德均于2003年2月8日进入美伦公司工作,工种是炊事员,工资为每月9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

2005年7月1日,徐德均在踩三轮车前往市场采购途中,连车带人跌倒于路边水沟,右尺骨被跌断。

美伦公司将徐德均送进里水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

由于尚未痊愈,徐德均于2006年6月24日再次进入南海医院治疗14天后出院。

上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已由美伦公司支付。

徐德均出院后,一直于美伦公司上班,美伦公司没有根据工伤条例为徐德均申报工伤。

2007年10月3日,美伦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徐德均的劳动关系,徐德均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并向美伦公司要求工伤补偿,美伦公司同意依法给予补偿且向劳动部门为徐德均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以徐德均受伤已超过一年为由不受理徐德均的工伤认定;徐德均又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告知徐德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4月7日,徐德均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伦公司支付徐德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60元(980元/月×12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00元(980元/月×25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80元(980元/月×6月)、住院伙食费525元(21元/天×25天)及经济补偿金4900元(980元/月×5月),共计47565元。

广安市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广安市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广安市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热点,而工伤保险赔偿案件在赔偿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川高法发〔2018〕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审理程序中有关问题意见》(川高法〔2018〕187号)等法律法规。

而笔者在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法发〔2014〕10号)为大家分析此案例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2014年9月26日,广安市某公司职工李某在工作时间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用棍棒打伤致残。

医院诊断为:李某左眼巩膜裂伤(左眼视力丧失);左眼外伤;左眼球穿孔;左眼挫伤;左眼内翻(左右眼同时进行手术)2014年10月18日,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其同事李某及其同事张某、刘某因与公司发生纠纷均向广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待遇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广安市人社局认为该申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的首次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安市人社局认为,在2014年10月18日,李某被公司职工杨某用棍棒打伤致残。

因此,广安市人社局认定该申请属于本案工伤认定范围且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自工伤认定之日起超过15日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该在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期限之后才申请工伤认定,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事项或者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未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要求赔偿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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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的内容,具体内容: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篇一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
篇一
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

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

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

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
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

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

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篇二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

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

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

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

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

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

但目前张某的用人
单位不明,张某病历登记错误,需要查清事实,纠正错误。

同时,余律师帮助张某家属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到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已经于2012年初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考虑到这个情况,余律师认为陕西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务公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在承包人的选任上有严重的过错,应该对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招用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随后,余伟安律师陪同张某家属前往陕西某建筑公司总部安全事故处理部门,要求由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在看了余律师提交的张某的病历材料以及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商
档案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处理安全事故问题负责人最终改变推脱态度,并表示愿意积极协调处理该起事故赔偿问题。

最终,经余律师努力,在陕西某建筑公司的主持下,张某与神木工地项目部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由项目部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近三十万元,张某表示不再就此事故诉诸法律程序。

篇三
2009年8月,杨某入职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该单位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1年5月19日下午,当杨某在单位操作车间工作时,右手拇指直接被切割机切断,其他手指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将杨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切割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等到杨某出院后该单位却拒绝再支付任何
费用,也拒绝申报工伤。

杨某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王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2011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七级工伤。

2012年2月27日,杨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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