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8-12-31第一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9 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蒸馏物和残余燃油。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大副
轮机长 大管轮
操作级: 二副
三副
二管轮
操作级
500GT 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
三管轮
支持级: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
支持级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都必须适任“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 职能。
支持级:(78/95)仅涉及“航行”/“轮机工程”职能。
2020/9/29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5
STCW78 95修正案的特点
规则 B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
导
规则 B第I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指导
规则 B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指导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 …………………. …………………….
13
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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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4
管理级 管理级: 船长
2. Seafarers’ Training Cert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STCW)code.
2020/9/29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8
STCW 78的影响
• STCW 78
– 1984年4月28日生效 – 目前缔约国151; – 占全球总吨位的 98.77 %。
• (5)强调缔约国对船员满足既定的适任标准的责任(placement
of responsibility on parties to ensure seafarers meet objective standards of competence)
• (6)引入功能发证(Functions)
(Source: DVD-2010 STCW DIPLOMATIC CONFERENCE PHILIPPIN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RTER, MANILA.MARINA,PHILIPPINE.)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实施海事监管的探讨

该指定 日 期及其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装 的船舶。
12 氮氧化物( O ) . N 排放 : 船上安装输出功率超过 10 W 的柴 油发 动机 , 氧化 物 的排放均 应符合 3k 氮
《 O 技术规则》 Nx 。 13 硫 氧化 物 ( 0 ) 放 和燃料 质 量 : 1 “ . s 排 第 4条 硫 氧化物 ( O ) 和 第 1 S ” 8条 “ 料 质 量 ” 要 求 “ 上 燃 , 船 使 用 的任何 燃料 油 的硫 含量 不 得 超过 45 m m” .% / ,
维普资讯
5 2
天津航 海
20 0 8年第 3期
( 37 ( / 8防污 公 约 》 7 附则 V 实 施 海 事 监 管 的探 讨 I
陆祥 秦 德 生
( 南京海事局 江苏 南京 20 1) 10 1
摘 要 : 文章 ̄( 37 7/ 8防污公约》 新增的 附则 V 进行理解、 I 解释和归纳 , 并结合 实际情 况阐述海事主管机关在进行港口国、 船籍国检查 中的要点 , 以及对港 口相应设施建立和燃油供
“ 船舶在 S 排放控制 区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 O 过 15 / , .%m m” 以及 一 系列管 理措 施 。
14 船上焚烧 : . 应满足附则 V 的“ I 船上焚烧炉 的 型式认 可 和工作 限制 ” 的第 1 6条要 求 。
15 消 耗臭 氧层 物质 : l 规 定 禁止 任 何故 意 . 第 2条 排放 消耗臭 氧物 质 的行 为 。
附则 V 是从机器设备和燃油选用标准等方面 I 来达到控制船舶废气污染大气 的目的的 , 3 1 共 章 9
收稿 日期 :0 8—0 O 20 7一 6
作者简介 : 陆祥 ( 9 8一) 男 , 16 , 江苏 南京 人 , 程 师 , 工 甲类 轮 机长 , 主要从事水上 防污染 的监 管和研究 工作。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实施指南(翻译)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执行指南序言这些指南的主要目标是协助:1)政府在制定和颁布执行附则V的国内法律;2)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和设备制造商遵守附则V和相关国内法律中详细规定的要求;和3)港口和码头运营商在评估各类船舶产生垃圾的需要,并为其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为了一致性,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国内法规时,参考这些指南和相关国际海事组织的指导。
1简介1.1经修改的MARPOL附则五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禁止排放所有种类的垃圾入海,除非附则明确允许的情况外。
制定的这些指南已考虑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已修改的附则V的条款。
这些指南的目的为各国政府、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港口接收设施的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
指南分为以下六个部分,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计划:·介绍;·垃圾管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货物的管理;·培训、教育和通知;·港口垃圾接收设施;·加强遵守MARPOL 附则V。
1.2根据修订的附则V,除防污公约附件V第3,4,5和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现在所有的垃圾都是禁止排放的。
附则V逆转基于垃圾性质和明确的离岸距离,可将垃圾排放入海的历史推定。
第7条对这些条款在紧急和非常规情况下提供有限的例外。
一般来说,排放的垃圾限制于对海洋环境没害的食品废弃物、确定的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确定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以及夹带在洗涤水中的货物残余。
建议,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作为排放所有垃圾的首要手段。
1.3认识到附则V规定继续限制排放垃圾入海,垃圾管理的需要,和垃圾管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议各国政府和IMO组织继续收集信息和定期复查这些指南。
1.4防污公约附则V第8条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提供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并应促进和推广设施的使用。
第5部分提供了这些设施的指南。
1.5指南使用公约规定的定义。
1.6定义1.6.1洗碗水是指人工或自动碗碟和炊炉具的清洗的残余物,这些碗碟和炊炉具已被预先清洁到附在其上面的任何食品颗粒通常不会影响自动洗碗机运作的程度。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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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个方面,除确定了附则的适用范围外,还提出了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限制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琉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发挥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制船上焚烧等规定,并给出了主要控制措施。
1.定义与适用范围
1)定义
(1)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
(2)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3)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4)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
(5)SO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 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2)适用范围
除另有规定者外,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2.一般免除
本附则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
(2)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只要在发生破损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但如船东或船长有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仍草率行事者除外。
3.检验与发证
1)检验
凡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定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以保证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2)发证
(1)船舶或平台按本附则第5条规定进行检验之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
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4)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失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检查和检验;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对适用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当船舶改挂另一国的国旗时。
4.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2)氮氧化物(NOx)
规则适用的船用柴油机NOx排放量(按NO2 的排放总重量计算)应该在允许限值内,否则禁止使用,但下列柴油机不适用
(1)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
(2)安装在只航行于其船旗国主权或管辖范围的水域内的船上的发动机,但这种发动机应受到由该主管机关制定的NOx 控制替代方法的控制。
3)硫氧化物(SOx)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m/m)。
(2)SOx排放控制区应包括波罗的海区域,附则附录Ⅲ中所包含的有关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SOx 排放控制区的确定标准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包括港口或区域。
当船舶位于SOx排放控制区之内时,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m/m)或采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把船舶包括主副推进机械的硫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或更少。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应配备认可的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加以控制。
5)船上焚烧
(1)除污泥和油渣之外,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3)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公约附则Ⅰ、Ⅱ和Ⅲ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公约附则Ⅴ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以及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聚氯乙烯PVCs(但在颁发了IMO 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装有受本条限制的焚烧炉的所有船舶应持有1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
手册上
应规定如何在本附则附录Ⅳ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5)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6)任何时候均应对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在温度低于850℃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
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烧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 内达600℃。
6)接收设备
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足够的设备用以接收从船上卸下的消耗臭氧物质、废气清除残余物。
7)燃油质量
(1)供应并作为本附则适用的船上燃烧用的燃油应符合要求;
(2)受附则约束的每一艘船舶,应以加油记录单的方式对供应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3)加油记录单应保存在船上容易取到的地方以供随时检查。
它应在燃油供应上船之后保存3年。
(4)加油记录单应按规定附有1 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
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操作的官员在完成加油操作后密封并签署。
并应由船方控制直到燃油被基本消耗掉,但无论如何其保存期自加油日期算起应不少于12 个月。
8)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钻井平台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钻井平台应符合本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