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1)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
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1.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企业购买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是指企业为了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制定的具体规则和方法。
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目的•合理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消耗情况;•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合理安排经营成本、税收等提供依据。
3.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的制定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种类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确保计提的折旧额能够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消耗情况。
3.2 稳健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采用相对保守的方法,以防止固定资产价值被高估,从而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3 经济实用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和价值消耗情况,避免因折旧计提过高或过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4.1 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见、最简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按照直线法,每年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残值) / 使用寿命其中,固定资产原值指购买或自建固定资产时的成本;固定资产残值指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该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使用寿命是指该类型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4.2 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是一种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长短不同而采用不同折旧率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折旧率其中,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确定,使用寿命越长,折旧率越小。
4.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计提折旧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折旧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额;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确定,使用寿命越长,折旧率越小。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1.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用的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之一、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不随资产的使用状况和价值变化而变化。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例如,一台机器的原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为10,000元。
那么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折旧额=(100,000-10,000)/5=18,000元2.平衡折旧法平衡折旧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价值变化来计提折旧的方法。
在使用初期,折旧额较大;而在使用后期,折旧额较小。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费用比率)+修理费×修理费比率其中,修理费比率=维修费/固定资产原值,费用比率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化而确定。
3.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在使用初期的折旧额较大,而在使用后期的折旧额较小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资产在使用初期价值减少较快的情况。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比例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折旧率折旧率为双倍余额递减法规定的比例,通常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倒数。
年数比例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年限/n)其中,n为资产使用年限。
以上是常见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
同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计提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折旧方法,企业应保证其计提折旧额度合理、准确,以确保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合理抵消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即按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减少固定资产收益报表中的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也称为“每月折旧费”,指按一定比例折旧资产的未来收益,这样可以使未来收益折现,以确定当期的收益,总的收益将会被合理的分布到整个生产使用的周期和服役期内。
2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1、平均年限折旧法:也叫等年限折旧法,即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期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的比例分摊折旧费用。
2、双倍余额递减法:将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得出余额,余额乘以折旧率即为本期折旧额,余额乘以2倍即为下期折旧额。
3、年数总和法:也叫双倍余额不等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折旧法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当前账期报销期(这部分账期折旧额等于折旧率乘以原值),另一部分为其他账期报销期(这部分账期折旧额等于折旧率乘以余额)。
3 折旧的意义
折旧的发挥作用在于:1、依据有效数量与有效周期完整地表现出固定资产的收回期及投资支付;2、能更好地反映出该固定资产的财务效果;3、忠实地反映出该固定资产在会计期间内的支出与收入;4、
最重要的是,它有助于把该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的收入和成本支出合理地分配到全期。
固定资产折旧准则

固定资产折旧准则1. 简介固定资产折旧准则是指企业在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的规定和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变化,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比例,在一段时间内平均分摊其成本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准则的制定,旨在使企业能够合理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确保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出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使用情况。
2. 折旧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常见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2.1 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折旧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每个会计期间内保持不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折旧费用 = (原值 - 残值)/ 使用寿命其中,“原值”指购置或自建固定资产时支付的成本,“残值”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结束后的估计价值。
2.2 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计算折旧费用的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折旧费用 = (原值 - 残值)/ 预计总工作量× 实际工作量工作量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与时间无关,而与实际工作量相关的情况,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2.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
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呈递减趋势。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折旧费用 = (原值 - 累计折旧)× 2 / 使用寿命3. 折旧政策企业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合理、科学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变化。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折旧政策,避免过高或过低计提折旧费用。
3.2 一致性原则企业应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始终采用同一种折旧方法和政策进行计提。
如需变更折旧方法或政策,应及时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合理说明。
3.3 可比性原则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确保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可比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一、什么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指企业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将其原值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每个会计期间的过程。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老化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值减少。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1. 固定资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多个条件同时存在的物品才可以被视为固定资产:(1)预期使用时间超过一年;(2)用于生产经营活动;(3)购买价格达到企业内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只有被视为固定资产的物品才需要进行计提折旧。
2. 折旧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进行计算。
常见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其中,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3. 折旧率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会计期间内所需计提折旧的金额。
这个折旧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折旧率的高低。
通常情况下,折旧率是由企业内部制定的,但也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折旧期限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具有不同的预期使用寿命,因此其折旧期限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期限,并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计提折旧。
5. 折旧核算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工作。
这包括记录每个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预计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折旧率和折旧期限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时间进行计提折旧。
三、结论总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企业需要明确固定资产范围、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合理的折旧率和期限,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工作,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总结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总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企业为了合理衡量和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而采取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余值,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在固定的计提周期内进行分摊。
下面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总结:1.直线法折旧:直线法折旧是最常见和最简单的折旧方法,其特点是每年折旧额相等。
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直线法折旧能够平稳地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适用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相对稳定的情况,适用于大部分固定资产。
2.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年限法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原值来计算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之和。
平均年限法折旧更加精确地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的下降规律,适用于那些使用寿命较长且开始几年折旧相对较大的固定资产。
3.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是一种以递减速度较快的方式进行折旧计提的方法。
这种方法会提前较多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那些开始几年使用价值较高,后期使用价值下降较快的固定资产比较适用。
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折旧率。
其中,折旧率为1/预计使用年限。
4.按产量折旧法:按产量折旧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产量来计算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产量存在较大相关性的情况,如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
按产量折旧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消耗情况,避免了浪费或巨额折旧额。
以上介绍的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几种常用方法,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特点、预计使用寿命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
同时,企业在使用折旧方法时需要严格遵守会计法规的规定,确保折旧计提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正确选择和应用折旧方法对于合理评估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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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均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提折旧基数。
(7)改建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盘盈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时,首先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应确认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
税法则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各来源的固定资产看,外购的、自行建造的、投资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规定的其折旧基数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
但是,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四、净残值、折旧年限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
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
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
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
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年限、净残值调整后折旧的计提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四、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的计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①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