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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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并未明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适用, 那么它的适用是否就依照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适用呢?
解答
• 本案的先决问题:婚姻效力
• 本案的主要问题: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 先决问题独立于主要问题。二者之间是一种 并列关系 。 • 第一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 的涉外民事关系, 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 以就先决问题独 立 的向法院起诉 。 • 第二,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 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 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 • 第三,从时 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 题产生 的,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
Q1
• 本案第一审裁判所在判决理由中虽依照通则法第36 条适用韩国法,但并未提及先决问题之事。相关部 分判旨如下:“关于C的继承问题即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及继承份额依通则法第36条适用韩国法之结果, 可知Y1及Y2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应当与Y3、Y4、Y5等 人处于同等顺序且与他们拥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据 此,Y1就本案大楼应当拥有9/60的继承份额。”对 此,第二审判决除解释了韩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之 外也未就国际私法的问题有所提及。凡此种种,第 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仅仅解释了继承的准据法,即仅 涉及主问题部分。 • 那么是否可以说前两审的裁判所在先决问题上是采 用了准据实质法说的立场呢?
• 本案采用了法院地法说: 符合先决问题的独立性,照顾了法院地法 间接规范的适用。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先决问题概述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四、总结正文一、先决问题概述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到技术、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解决主要问题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确保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在规划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选址附近存在大量地下管线,这些管线包括污水、雨水、燃气等多种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全地避开这些地下管线,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顺利进行。

案例二:一家企业计划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但在引进生产线之前,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生产线的要求;如何培训员工掌握新生产线的操作技能等。

这些技术问题都是企业在引进生产线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1.充分调查与分析。

在解决先决问题之前,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3.落实责任。

对于每个先决问题,都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跟进与评估。

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及时的跟进与评估,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四、总结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对于保证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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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案例一(1)

案例一(1)

案例一李博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博康枪王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博康与美国籍的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博康在美国洛杉矶趋势。

在林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博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了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博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博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

因此,驳回了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2、假设李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案例二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到中国厦门定居。

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塔,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

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机会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到香港定居。

1997年,张某申请区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惊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

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丈夫统一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为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产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房不能协商解决。

原告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2、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案中的争议?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三:波兰公民杰克夫妇于1963年在波兰结婚,1971年两人移居法国,并在巴黎购置了房地产,1994年5月,杰克去世,其妻根据波兰法律到巴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加利提起诉讼。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2篇)

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预备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的存在是普遍的,它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它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是独立的,但又是相互关联的。

(2)必要性:解决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条件。

(3)可分性:先决问题可以从主要问题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2)事实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事实问题。

(3)程序先决问题:指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程序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定。

”此条款明确了先决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2. 适用原则(1)法定原则:先决问题的解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公平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3)证据原则:解决先决问题应当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3. 具体适用(1)法律先决问题:在解决法律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事实先决问题:在解决事实先决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侵权纠纷中,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3)程序先决问题:在解决程序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管辖权异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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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案例一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法律问题]本案先决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安大略省冲突规则.还是适用以色列冲突规则?为什么?先决问题案例二佩多莱齐婚姻案[案情摘要]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

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

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

后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

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

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由于该当事人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所地法。

[法律问题]1.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什么?2.英国法院如何确定适用何时的原告住所地法?案例三——识别问题[案情摘要]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住所,但居住在英国。

母女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西斯德国对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丧生。

如果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其母亲的财产,但根据事实不能确定谁先死。

英国法和德国法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相同。

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

德国民法典对这种情况则规定推定同时死亡。

[法律问题]本案是应适用德国法还是应适用英国法,案例四——识别问题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案情摘要]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

189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国的道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政变,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家公司。

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

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

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法律问题]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案例五——识别问题理查德遗嘱处分的不动产受益权案[案情摘要]理查德具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但其在英国伯明翰拥有世袭地产和动产。

1906年4月2日,理查德去世。

其生前立有一份遗嘱。

根据该遗嘱,由理查德指定的在英国的遗产托管人有权将他在英国的上述财产代为出售和折抵,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推迟这种出售和折抵。

理查德去世时留下妻子(1913年死亡)、儿子尼古拉斯和女儿索科丽。

1911年7月9日,尼古拉斯未留遗嘱而死亡,其也为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尼古拉斯去世时留下妻子,即本案原告和儿子康托万。

康托万为匈牙利国籍,住所在匈牙利。

1915年10月23日,康托万也死亡,他的母亲即本案原告是他惟一的最近血亲。

康托万的母亲与康托万的姑姑索科丽,为谁有权继承尼古拉斯所享有的、依照理查德遗嘱处分的英国伯明翰的不动产的受益权问题发生争议,康托万的母亲以索科丽为被告,起诉至英国法院。

[法律问题]1.本案中,应依照哪一国的法律对该项不动产受益权进行识别?2.按照所确定的难据法,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不动产受益权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案例六——反致问题查德维克继承案[案情摘要]查德维克是美国纽约州的公民,住所在法国.生前也一直住在法国。

其死前留有遗嘱处分他在美国的财产。

查德维克死亡后,其姑妈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对该项遗嘱继承发生争议,双方诉讼至美国纽约县地方法院。

因为.如果依照查德维克本国法,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应共同分享查德维克的遗产;而依查德维克住所地法,即法国法,托尔梅奇将继承查德维克的全部遗产。

但是,《纽约州死者遗产法》规定:死者财产的分配适用死者住所地法,本案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突法却规定此类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在承认反致原则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美国法。

因此,是否承认反致原则,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法律问题]纽约州法院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承认反致?案例七——转致案例特鲁福特遗产案[案情摘要]特鲁福持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

特鲁福特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条约的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

英国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按英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

这样,英国法院接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土法的转致.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了该遗产继承案。

[法律问题]什么是转致?案例八——公共秩序保留霍普离婚案[案憾摘要]原、被告为夫妻,他们在法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英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负责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

审理本案的英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

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顶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该合同第1条规定,霍普先生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霍普夫人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

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英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

……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

……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的政策相冲突。

”[法律问题]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案例九——公共秩序保留斯特劳斯保险公司诉加拿大大平洋铁路公司案[案情摘要]1930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在上海签发的运输提单,被告自上海承运一批生丝经温哥华至纽约。

在由上海运往温哥华的途中,生丝为被告所雇用的人员偷窃,发生货差。

原告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按提单条款规定,因承运人的雇用人员的过失和因偷窃所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被告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

提单还规定,提单适用英国法律。

根据1924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该法承认上面所说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的提单条款。

纽约州法院在审理时,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提单关系上应该适用当事人之间所选择的法律,该提单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因此.案件应依英国法处理。

然而纽约州法院在引用英国法中的上述具体规定时,认为英国法中的该项规定违反了纽约州的公共秩序,不应予以承认和适用,因而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雇用人员偷窃生丝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作用的?案例十——规避法律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情摘要]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法律问题]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何不承认本案当事人为表兄妹的婚姻效力?案例十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案搞摘要]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威尔顿在沙特阿拉伯国逗留期间,在驾驶汽车途中被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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