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一

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

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其时,双方仍有住所

在匈牙利。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

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有一次,她去纽

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

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

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先决问题。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

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

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

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

为是单身女子。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

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法律问题]

本案先决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安大略省冲突规则.还是适用以色

列冲突规则?为什么?

先决问题案例二

佩多莱齐婚姻案

[案情摘要]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

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

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

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后

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

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

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

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

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

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

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由于该当事人

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

所地法。

[法律问题]

1.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什么?

2.英国法院如何确定适用何时的原告住所地法?

案例三——识别问题

[案情摘要]

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住

所,但居住在英国。母女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西斯德国对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丧生。如果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其母亲的财产,但根据事实不能确定谁先死。

英国法和德国法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相同。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德国民法典对这种情况则规定推定同时死亡。

[法律问题]

本案是应适用德国法还是应适用英国法,

案例四——识别问题

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

[案情摘要]

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

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189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国的道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

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政变,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家公司。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法律问题]

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案例五——识别问题

理查德遗嘱处分的不动产受益权案

[案情摘要]

理查德具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但其在英国伯明

翰拥有世袭地产和动产。1906年4月2日,理查德去世。其生前

立有一份遗嘱。根据该遗嘱,由理查德指定的在英国的遗产托管人

有权将他在英国的上述财产代为出售和折抵,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推迟这种出售和折抵。理查德去世时留下妻子(1913年死亡)、儿子尼古拉斯和女儿索科丽。1911年7月9日,尼古拉斯未

留遗嘱而死亡,其也为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尼古拉斯

去世时留下妻子,即本案原告和儿子康托万。康托万为匈牙利国

籍,住所在匈牙利。1915年10月23日,康托万也死亡,他的母

亲即本案原告是他惟一的最近血亲。康托万的母亲与康托万的姑姑

索科丽,为谁有权继承尼古拉斯所享有的、依照理查德遗嘱处分的

英国伯明翰的不动产的受益权问题发生争议,康托万的母亲以索科

丽为被告,起诉至英国法院。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应依照哪一国的法律对该项不动产受益权进行

识别?

2.按照所确定的难据法,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不动产受益

权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

案例六——反致问题

查德维克继承案

[案情摘要]

查德维克是美国纽约州的公民,住所在法国.生前也一直住在

法国。其死前留有遗嘱处分他在美国的财产。查德维克死亡后,其

姑妈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对该项遗嘱继承发生争议,双

方诉讼至美国纽约县地方法院。因为.如果依照查德维克本国法,

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应共同分享

查德维克的遗产;而依查德维克住所地法,即法国法,托尔梅奇将

继承查德维克的全部遗产。但是,《纽约州死者遗产法》规定:死者财产的分配适用死者住所地法,本案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突法却规定此类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在承认反致原则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美国法。因此,是否承认反致原则,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法律问题]

纽约州法院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承认反致?

案例七——转致案例

特鲁福特遗产案

[案情摘要]

特鲁福持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特鲁福特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条约的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继份。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按英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这样,英国法院接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土法的转致.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了该遗产继承案。

[法律问题]

什么是转致?

案例八——公共秩序保留

霍普离婚案

[案憾摘要]

原、被告为夫妻,他们在法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英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负

责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英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顶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霍普先生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霍普夫人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英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的政策相冲突。”

[法律问题]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案例九——公共秩序保留

斯特劳斯保险公司诉加拿大大平洋铁路公司案

[案情摘要]

1930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在上海签发的运输提单,被告自上海承运一批生丝经温哥华至纽约。在由上海运往温哥华的途中,生丝为被告所雇用的人员偷窃,发生货差。原告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按提单条款规定,因承运人的雇用人员的过失和因偷窃所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被告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提单还规定,提单适用英国法律。根据1924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该法承认上面所说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的提单条款。纽约州法院在审理时,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提单关系上应该适用当事人之间所选择的法律,该提单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因此.案件应依英国法处理。然而纽约州法院在引用英国法中的上述具体规定时,认为英国法中的该项规定违反了纽约州的公共秩序,不应予以承认和适用,因而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雇用人员偷窃

生丝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作用的?

案例十——规避法律

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案情摘要]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

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

《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

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

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

诉讼。

[法律问题]

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何不承认本案当事人为表兄妹的婚姻效力?

案例十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

[案搞摘要]

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威尔顿在沙特阿拉伯国逗留期间,在驾驶汽

车途中被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

伤。回到美国后遂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美国石

油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威尔顿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和证明可以支

持他的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

规定。

经初审法院查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成立于美国待

拉华州.在美国纽约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商务

活动。该被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出和证明沙持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

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初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和

证明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审理案

件的法院没有义务证明沙持阿拉伯国的法律,故原告威尔顿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1)根据纽约州的冲突规则,侵权行为必须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交通肇事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沙特阿拉伯

国,即应当适用该国法律。(2)根据美国联邦的一般规则,案件应

予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而根据法院地法即纽

约州的法律证据规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外国法的证明是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的,则法院必须接受这种证明,并适用该外国法。但

在第二巡回审判区法院的判例中,西格尔曼诉戈那德·怀持·斯达一

案却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在该案中,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和证明

案件所指向的外国法,而法院却主动地考虑并适用了该外国法。因

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和证明应予以适用的外国法,而受案法院

却仍对该外国法加以考虑并适用,根据制定法的规则.应当认为受

案法院的这种行为是滥用裁判权。(3)在本案中,原告方面曾主

张,本案涉及到侵权行为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

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虽然本方未

能提供和证明侵权行为地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但应推定这些原则

是为沙特阿拉伯国法律所承认的。对此.本法院不能同意原告的这

种关于推定适用基本原则的观点。因为,在普通法并不占优势的国

家,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我们国家这种关于过失和关于雇主对其雇员

的责任的学说和规定,即使有,也可能与我们国家所确定的概念根

本不同。当然,要求原告举证似乎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在沙特阿

拉伯国只是短暂的停留.并且在此以后也没有再到该国去。而被告

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广泛的商务活动.它能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

法律规定。但它没有举证责任,故当原告不能举证时,被告就不应

负赔偿责任。而且我们必须遵循我国的判例,我国判例已确定原告

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的话,法院就只能判决被告胜诉。

(4)原告律师在诉讼中也曾主张,沙持阿拉伯国没有法律,也没有

法院可供原告提起诉讼,只能由君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决定原告的主张能否获得赔偿。据此可知,沙特阿拉伯国实际上是一个非文明

国家。根据斯来特诉墨西哥国家铁路公司一案所表述的原则,文明

国家的法律选择原则不能适用于发生在非文明国家的侵权行为。本

案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的原则不应适用,而应适用与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行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美国法。对此,我们认为,原告并没

有举证证明沙特阿拉伯国属于非文明之国,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

下,我们不可能接受原告律师的这种主张。

[法律问题]

1.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2.我国是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

案例十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利亚雷诉格里德希尔案

[案情摘要]

原、被告都是美国人,双方在法国订立一项借款合同,约定适

用法国法。后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利亚雷诉至新泽西州法院。初

审时,被告主张:原告既未能提供也未能证明有关的法国法,所

以,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初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上诉到上

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原告上诉到新择西州最高

法院。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范德比尔特承认,根据普通法原则,法

院不能适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国内姐妹州的法律,除非它被作为事

实由当事人在法院提出并加以证明。

然而,范德比尔特法官认为,由于不能证明外国法,法院就像

对待由于不能证明诉因或抗辩的必要事实一样而驳回诉讼,这样做

是不公正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应用下面几种假设,从

而使法院地法作为惟一的法律加以适用:(1)普通法在外国司法权

领域内是有效的,外国司法权领域内法与法院地法一样,都是普通法和制定法;

(2)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于所有的国家;(3)既然不能证明外国法,则当事人默许适用法院地的普通法或制定法。应用上述几种假设,法院实际上将普通法中的外国法不能予以适用,除非它被作为事实加以证明这一规则,视为任意性规则。因此,证明

外国法一般不被认为是重要的,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比较,处于无

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问题]

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院将如何处理有关案件的准据法?

案例十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泰得沃特石油公司诉沃拉案

[案信摘要]

被上诉人沃拉是俄克拉何马活动房屋生产商的雇员,后来被其

雇主从俄克拉何马派往土耳其修理活动房屋。在土耳其期间,被上

诉人以俄克拉何马公司雇员的名义修理属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活

动房屋。这些房屋建在油井钻探位置上.沃拉乘坐泰得袄特石油公

司的飞机去上班,飞机准备在钻井附近着陆时撞在地面上,沃拉因

此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沃拉根据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从其雇主处

获得了工人赔偿费以及医疗费,但他要求工人赔偿委员会停止这项

赔偿的实施,转而根据过失责任在俄克拉何马州法院对秦得沃持石

油公司提起诉讼。沃拉主张,他受伤是由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飞

机将要着陆的机场缺乏安全设施以及飞行员的疏忽驾驶所致。他特

别指明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利应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即土耳其法来决

定。根据土耳其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的飞行员在飞行中对沃拉负

有尽到一般谨慎的义务,公司也有责任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让飞机

着陆。沃拉还指出,土耳其法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证明”这一严格

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则主张自己没有过失,土:耳其法也没有承认

“事实本身就是证明”原则。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另一个主要抗辩理

由是:由于沃拉与俄克拉何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任何权利主张都

只能以土耳其工人赔偿法或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为根据,而不

论根据哪一部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都没有责任。

在初审中,沃拉未能提出适用于本案的土耳其法律。法院根据

案情假定土耳其侵权法也像俄克拉何马州法律一样,对由于加害人石油公司不

服,提起上诉。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因为不能证明土耳其法,所以,应适用俄克拉何马州法包括它的工人赔偿法。

[法律问题]

在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外国法内容时.法院足以什么理由来适用法院地法的?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 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 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从 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 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伯康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继承请求。 法律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2、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 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这时,该争讼问题便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则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构成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 教材:任选一本 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阅读书目: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预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 系?如何理解国际性?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 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 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 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 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 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 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 则是否已经产生? 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 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 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 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 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 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 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 区别 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 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 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 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 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 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 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 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 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离婚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 (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 (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所指当事人属人法即为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是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但在各国实践中,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国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一些例外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2)答: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报告(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理性情绪疗法案例分析

理性情绪疗法案例分析 案例: 来访者:男,22岁,大学四年级。 主诉:焦虑、烦躁、入睡困难,经常做恶梦,持续有一个多月。 自诉:我就要毕业了,去了几家单位应聘,都未被录取。为什么我不被录用,因为我不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不是名牌的大学生,就被人看成是垃圾学校的学生。我现在没心情看书,找不到工作,四年大学白上了。找工作也是竞争,也不好意思问其他同学,有时上网聊天,心情稍好点。 诊断: 一、症状: 心理:焦虑、烦躁 生理:入睡困难,经常做恶梦 二、初步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三、诊断依据: 1.没有器质性病变。 2.根据心理正常非正常区分三原则,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统一、心理活动协调一致、 人格相对稳定,自知力完整,排除精神病。 3.由找工作引起,没有变形冲突,排除神经症。 4.没有泛化,由现实问题引起出现了不良情绪,时间仅一个多月,社会功能受损轻 微,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四、原因分析: 心理:1.认知问题:不是名牌大学生,找不到好工作,找不到工作,大学四年就白上了。 2.情绪焦虑、烦躁 3.人际关系:与同学交往少 社会:找不到工作 五、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使来访者能够从找不到工作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对自己可以更加有信心,从而更加积极地去找工作。 最终目标:完善来访者的人格,使之可以去更好的生活。 六、咨询理论 理性情绪疗法:是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在上世纪50年代创立的,它的中心目标是除去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信念,而以正确的信念取代错误的信念。其中ABC理论是理性情绪疗法的基础理论。 七、咨询过程 1.和来访者交谈找出不合理信念是绝对化,读心术和过度概括化,来访者认为自己 找不到工作是因为自己不是名牌大学生,这是绝对化。不是名牌大学生,就被人看作是垃圾学校的学生,这是读心术。找不到工作大学四年就白上了,这是过度概括化。 2.要让来访者明白他之所以焦躁、痛苦,入睡困难,做恶梦不是因为他找不到工作 硬气的而是因为他自身所存在的不合理信念引起的。我用A-B-C理论找出他的诱发性事件是快毕业了却找不到工作,对这件事情的解释是因为自己不是名牌大学生所以才找不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17、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18、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 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2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当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作准据法时,究竟是仅仅指该外国的除冲突法以外的那部分法律,还是指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在内的全部外国法,一种主张认为本国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应是包括该外国冲突法在内的全部外国法,这称为“总括指定”或“全体法指定”。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反致的另一种形态叫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特鲁福特案]特鲁福特是瑞士人,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死前留有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英国境内的财产给其教子。特鲁福特的独生子就在英国的财产在英国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因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因而指向了瑞士法。按照瑞士的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的十分之九的应继份。最后,英国法院适用瑞士的法律判决此案,使特鲁福特的独生子的要求得到满足。 反致的第三种形态叫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一般认为,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并在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福果是一个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亚国籍,5岁时随母移居到法国,至1869年死亡。无子女,死亡时也未立遗嘱,他留有动产在法国。此案对法国来说,是一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根据法国国际私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而根据巴伐利亚的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但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的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这样,反过来把适用的法律指向了法国法。法国继承的实体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无继承权。1887年,法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接受了巴伐利亚国际私法对法国法的反致,按法国实体法处理作出判决,其遗产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判归法国国库。 导致反致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但光有这两个条件还不够,还得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因为彼此均不发生致送关系,亦即不发生相互指定的情况。 反对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理性情绪疗法R E T咨询 案例一则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一.求助者的信 我有着不幸的过去,有着不良的家庭环境,也使自己那么多愁善感,极度的敏感又脆弱,容易受伤,之所以混到今天只是所剩无几的一点点自尊。我是一个硕士生,可是太多的风浪使我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我有着沉重的家庭,老弱病残具全,我自己也有不健康的身体,只因那过分的自尊,我不敢去看病,我不详让别人知道我过去的不幸以及现在的痛苦,只因为不想受到同情,可是我又那么渴望理解和关怀。我担心精神分裂的父亲是否会做出让我无法收场的事情,我担心残疾的母亲和年幼的弟弟是否身体健康,我怕自己学习不好辜负导师的关心和希望,我害怕自己将来没有前途无法支撑这个家庭。现在我无心学习,整天昏昏沉沉。我对什么都没有兴趣,无精打采,看者同学专心的学习,我只有心里着急。每天早上5点甚至更早醒来大脑处于高度运转的状态,总也无法停下来,上课没有精神,注意力我对什么事情都没有兴趣,经常一个人静静发呆,越想越痛苦,不能自拔。在我连上看不到一丝笑容,我沉默寡言不合群,可是我很想合群,但总是不自主得拒绝别人的邀请。我对自己感到很无奈。我感觉到从未有过的绝望,我恨自己无能软弱,为什么不象别人那么坚强和勇敢。谁能鼓励我,给我一点点精神食粮,我很绝望。分析该求助者的心身症状的成因,并制定心理治疗方案。没有一件事情让我开心,让我感兴趣,我觉得大脑一片空白,又懒得思考,懒得去想学习问题。我知道现在最重要的是学习,可是我看者书本就发呆,控制不了自己的大脑,我觉得自己好无能好每用,对生活好绝望。 二.咨询理论基石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一 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 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其时,双方仍有住所 在匈牙利。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 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有一次,她去纽 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 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 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先决问题。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 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 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 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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