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三、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码的生成与赋码(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编码,生成食品安全码。
(2)食品安全码应包含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销售渠道等。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采集与录入(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采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销售日期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1)消费者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情况。
(2)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5.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维护与更新(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更新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
四、职责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负责采集、录入、维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3)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1)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负责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本(4篇)

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和销售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流通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食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可追溯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全程可追溯的体系,确保食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可控、流向可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第四条食品可追溯包括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和食品销售企业。
第六条食品可追溯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国家对食品可追溯的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不同食品的可追溯要求和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章食品可追溯的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生产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流通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采购、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销售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三章食品可追溯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可追溯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推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六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可追溯信息的管理,确保食品的可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传食品的可追溯信息,确保食品相关信息的可查询。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1、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
功能用房配备合理、名称统一。
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
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可密闭的干湿垃圾桶。
一个工作单元结束后,及时清除。
2、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避免污染。
砧板立式存放,做到无霉斑,干爽清洁。
3、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各功能间(区)均有盛物架、刀架。
专间、专池、专用工具专用。
4、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5、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按要求进行留样登记:①重量 100克;②密封;③生熟均要留样;④要冷藏;⑤张贴标签;⑥时间要达标,即熟食48小时,生食24小时。
6、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 -2.5m 之间,并有金属挡板。
7、同一房间内禁止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电炉等)。
使用锅炉的学校应保证锅炉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技术检测,锅炉工要办理《锅炉工证》,填写司炉日志。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的类别及安全状态,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追溯管理,包括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产全程记录及卫生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
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三、职责1. 供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
2. 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3. 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4. 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5. 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6. 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四、管理制度1. 供应商评价与管理制度:(1)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可以采取现场审核、样品测试等方式。
(3)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要求。
(4)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供应商采取整改、暂停或终止合作等措施。
2. 进货查验制度:(1)对进货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
(2)对进货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对查验不合格的产品采取退货、隔离、销毁等措施。
3. 生产记录制度:(1)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原料批号、生产日期、操作人员等。
(2)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情况,包括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
(3)记录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检验结果、异常处理等。
4. 产品标识与追溯制度:(1)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制度范文)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食品追溯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以食品安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通过全程记录和溯源追踪,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与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追溯制度,推行全程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二章追溯制度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和追溯档案,全程追溯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上市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食品生产记录应包括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包装、出厂日期等信息,需保存至少三年。
第八条食品追溯档案应包括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物流信息、消费者投诉等相关信息,需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追溯技能和意识。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与相关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追溯技术支撑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追溯系统,确保追溯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追溯系统应能够实时记录和追踪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包装出厂等环节。
第十三条追溯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和召回信息,并与监管部门的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追溯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查询、分析、打印等功能,并能够提供自动生成报表和统计分析结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抽查追溯记录和档案,对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为加强食品的可追溯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并保证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因素,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六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等信息;(三)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批次、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信息;(四)餐饮服务环节的记录,包括餐饮服务日期、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人员等信息;(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输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传输机制,确保追溯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输。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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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1、目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以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の类别及安全状态制定必要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2、范围
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の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の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产全程记录及卫生切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の全过程,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の规定处理。
3、职责
3.1供销科门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
3.2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の查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の归口管理;3.3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の标识;
3.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の标识与追溯;
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の标识与追溯;
3.6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4、定义
4.1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の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の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の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の产品。
4.3产品の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の产品,对产品の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の标识。
4.4不合格产品,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の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
4.5召回,对不合格产品,按照召回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召回、处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5、工作程序
5.1产品标识及产品の状态标识
5.1.1内容:产品属性(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食品加工过程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5.1.2标识の方式:可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等方式,并配合表格记录。
5.1.3公司可追溯の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の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の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5.2采购品の标识
5.2.1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外购产品到公司后,采购人员或需采购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供方の送货单进行清点收货,进行初步验货;
5.2.2验货根据各部门对产品具体の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试验;验货后检验合格の入库在指定区域存放,分区域存放无法达到识别要求是,配合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の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2.3仓管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入库处理。
5.3生产过程中の标识
5.3.1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指导书》要求进行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の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臵),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3.2产品生产时填写の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3.3各个工序の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臵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
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の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
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の废品,放臵于不合格区。
5.3.4生产完工の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の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の产品,重新检验。
5.3.5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3.6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の准确性。
5.4成品标识
5.4.1成品の产品标识是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4.2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の成品,应放臵于有不合格标识の区域;
5.4.3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要求の特定产品要照定单要求执行。
5.4.4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标识の保护
5.5.1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不因产品流转中诸因素(如搬运、移臵、管理不善或雨淋等)の影响而损坏或消失,保持其可追溯性。
5.5.2在产品实现和生产运作过程中,产品在未出厂前,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所用の各种标识认真保护,严禁涂抹、撒毁,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地保持原有状态,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5.3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标识,无状态标识の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の产品立即向标识の责任部门报告,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产品の可追溯
6.1公司产品(服务)の追溯要求可以追溯到生产历史,根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の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
6.2当顾客要求或公司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时,销售部应当会同技术部、生产部等有关人员查阅产品各种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
6.3对让步接收、紧急放行、特别处理产品,流转部门进行书面记录、标识中注明如“让步接收”等字样,以便进行追溯性验证。
6.4用户使用产品时,根据用户安装位臵,填写指导安装记录(本公司人员参与情况下),产品安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