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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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4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4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地管理水资源,预防水灾和减轻其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涉及到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分配和治理,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管理。

一、制定背景和目标在文章的开头可以阐述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标。

指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灾害等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制定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目的,如保护水资源、预防水灾等。

二、水资源保护与监控水资源的保护是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水资源监测: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实施水质和水量监测,及时掌握水资源状况,为水资源管理和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2.水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和措施,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和设备,鼓励节约用水行为。

3.水源保护区划:根据水资源保护的需求,划定水源保护区,严禁破坏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水源地。

4.水资源补给和保护:通过人工补给、水资源再生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资源量,采用水田化、农田复盖等措施保护水资源。

三、治理水污染水污染是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水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各类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划定污染源和水质目标。

2.污染治理措施:制定污染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推广污水处理和水体净化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抑制非点源污染:加强农业、城市和工业等非点源污染的治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减少土壤侵蚀、河道污染等非点源污染的防治。

4.水环境修复:对受到重度污染的水体进行修复,修复受损湿地和河流的生态系统,恢复受损的水功能区。

四、防治水灾害防治水灾害是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水灾危险性评估:对各类水灾进行评估,确定受灾风险区域和灾害等级。

2.水灾预警系统:建立水灾预警系统,及时预警和提醒可能发生的水灾,包括洪水、地质灾害和干旱等。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模版(二篇)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模版(二篇)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工作,包括水资源调查、监测、保护、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系统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注重科学技术支撑,提高综合防治水能力。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注重公众参与,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水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水资源调查第六条地方地测部门应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包括水文测量、水质监测、水资源评价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水资源调查工作应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任务和方法。

第八条水资源调查工作应注重科学、准确、及时的数据采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九条水资源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和相关利益方,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水资源监测第十条地方地测部门应建设水资源监测网络,包括水文监测站、水质监测站等。

第十一条水资源监测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水资源监测应注重监测指标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水资源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水资源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地方地测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包括水域保护、水土保持、防洪工程等。

第十六条对于水资源受污染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护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水资源受侵占、浪费的情况,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加强水资源保护应注重科学技术支撑,提高治理和利用的能力。

第五章水资源治理第十九条地方地测部门应组织开展水资源治理工作,包括水库治理、河道整治等。

第二十条水资源治理工作应根据需求,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治理应注重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改善,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水资源保护愈加重要。

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其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也日趋明确。

什么是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是指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水资源环境产生破坏、污染或者影响正常利用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技术要求等,将水污染物排放到水体;2.违反水环境保护法等规定,进行未经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改建或者扩建;3.违反水资源管理制度,挖掘、损毁水文观测站、测站、指导站等水文测量设施;4.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擅自进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等。

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活动的责任人包括以下几种:1.污染排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2.监督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3.其他依法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因此,能够被定为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责任人的,包括以下几种:1.污染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2.负责承担水利项目审批、环评审批、水利设计等业务的业务员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负责人;3.负责水文测量设施维护和保护的工作人员;4.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承包方、负责人员等。

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停产或停业整治;4.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5.拘留。

其中,各种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金额是不同的,根据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和责任人的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责任人,其处罚标准和适用情况也有所不同。

小结随着我国环保监管力度的加强,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工作日趋规范化、严格化,责任人的界定以及处罚标准逐渐明确。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

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

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是指地震勘测、地下水利、地热能、地质环境等领域中,针对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制定的处罚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地测防治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3.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于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单位,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执照。

4. 查封或暂扣设施: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设施,可以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5. 惩处责任人员: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其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例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维护行业秩序、推动防治水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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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规定(罚款条例)

防治水规定(罚款条例)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章“罚款”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罚款2万元以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罚款50-100万元以下,对负责人罚3-5万元)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罚款50-100万元以下,对负责人罚10-15万元)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罚款150-200万元以下,对负责人罚12-15万元)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罚款1-3万元以下,对负责人罚1万元以下)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罚款1-3万元以下,对负责人罚1万元以下)违反十四、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罚款5-10万元)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实施细则

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是煤矿生产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矿井的安全运营。

为了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有效进行,监管部门制定了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实施细则,以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地下水灾害发生的风险。

3. 责任和权限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工作由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其责任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 组织督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督促整改; - 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 - 监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

4. 督查内容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4.1 地下水位监测煤矿地下水位监测是预防地下水灾害的重要手段之一。

督查人员将对煤矿地下水位监测的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检查地下水位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

4.2 地下水文观测地下水文观测是了解地下水动态变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地下水灾害的预测和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督查人员将检查地下水文观测点的设置是否合理,观测数据的采集是否按时准确,并核实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过程是否科学可靠。

4.3 煤层涌水和地表水防治煤矿地下涌水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隐患,需要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

督查人员将核实煤层涌水的观测和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矿井排水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地表水的排放是否达标。

4.4 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管理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矿山地质图件、地质钻探数据、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督查人员将检查相关信息是否齐备、完整,并核实信息的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否规范。

5. 督查程序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5.1 督查准备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将制定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确定督查人员和督查对象。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水资源的生态与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法人企业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强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处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在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内容及方式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活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防治水工程管理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内涝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3.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岸线和堤防,造成堤防或水库出现滑坡、决堤等安全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4.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存在虚报施工经验,提供不实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四、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内容和有效期限等。

2.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影响,应当进行清理和修复,并承担责任民事赔偿。

五、处罚的公示与监督1.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2.同时,依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媒体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于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六、违法行为处罚前的教育与预防1.对于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相关人员,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保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2.针对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罚规定的实施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如遇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质调查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地质调查用水控制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施工不符合设计参数(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部门同意或谎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地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井未按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井,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后正常钻井期间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器,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中的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孔时,钻杆摩擦孔板闸阀或孔板管,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现场操作人员将被处罚一次100元。

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楼层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准备救援物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

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次发现材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

钻场施工结束后工作面验收时未挂钻压浆质量责任牌,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先期支援到达钻井现场后,该区域的团队负责移除标志牌,并将其返还给勘探和预防团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中的处罚事项。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指为了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防汛、防洪、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工程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二章处罚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工程资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防洪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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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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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
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100元。

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

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

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
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

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

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

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
200元/处。

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

水沟滞后距离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00元,罚队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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