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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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

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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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概述
本文主要描述如何在云南省电子政务专网基 础之上建设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
主要包括: • 网络平台逻辑规划 • 网络平台逻辑架构设计 • QoS设计 • 可靠性设计 •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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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现状
• 从2003年起,我省陆续开展了电子政务一、二、 三、四期工程,建成了覆盖省级各委办厅局、16 州市、129个县的云南省电子政务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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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务外网网络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
• 目标 充分整合已有网络资源,建立标准统一、功能完 善、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统一外网平台。最大限 度地有效保护已有投资,减少重复建设,降低建 网成本,实现“借船出海”。
• 任务 1.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 2.实现政务外网内部受控互访及逻辑隔离; 3.确保政务外网网络安全; 4.建立统一的政务外网服务管理平台。
• 专用网络区: 承载各部门内部专属业务,多个部门间协同业务。可同 时存在多个专用网络区。
• 公共网络区: 承载部门间公共业务。仅存在1个公共网络区。
• 互联网接入区: 构建在因特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一个网络。主要 承载信息公开、信息查询、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等重要应 用。仅存在1个互联网接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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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
• MPLS VPN 多协议标记交换虚拟专用网。
• 网闸 只支持单向网络连接,保证内外网在物理 链路层上是完全断开的。
• VPE VPE = IP VPN网关 + PE,解决MPLS VPN技术与IP VPN技术各自为政的问题。
• VPDN 虚拟私有拨号网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云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其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共同构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2019年12月1日上线以来,为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省平台系统整合不够、业务流程不优、数据共享不足、基层应用不广、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系统融通,提升“一网覆盖”能力深入推进省平台各系统联动协调运转,加强与部门业务办理系统融合贯通,推动实现“只进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一)强化统一身份认证,健全全省统一用户体系。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体系,升级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各级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统一用户体系,全面推广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注册登录模式,进一步拓展认证渠道,简化优化身份认证方式,提升认证流程、算法的安全性以及浏览器兼容能力,解决注册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省平台用户“一个账号、一次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用”。

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互联网端注册渠道,以统一技术标准全部接入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注册认证,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依法依规归集用户基本信息、办件历史、访问行为等关联数据,建设省平台法人和自然人数据档案库,分析用户潜在需求,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智能推送关联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精准服务。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电子政务项目中的计划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中的计划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中的计划管理■周朝旭成功的项目是周密计划的结果,而不单纯是良好的实施过程的结果。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 技术含量高、技术更新快、交付物的性质变化快、涉及面广、人员影响特别大等,因而项目的管理非常复杂,为此,必须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科学地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和工具,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以保证信息系统项目保证质量,缩短开发和建设周期,达到信息系统工程预期的目的。

项目的总体规划云南省电子政务二期工程是一项覆盖省委、省人大等10个重点部门,全省16个州(市)级横向网络、部分县级横向网的重点应用系统建设。

由于本工程各项目设备供货商及软件开发商多,专业项目多,技术复杂,各种应用系统互相关联接口关系复杂,组织协调工作量大,为了科学地组织、协调、管理该项目,保证项目成功达到预期的各项目标,依靠并运用科学的项目管理的理论和工具成为必然的选择。

而项目管理的核心思想就是以科学、周密、详尽的项目计划提前规划项目实施中的时间、人员、资源。

1. 确定总体计划和项目管理框架针对项目实际任务,并结合电子政务一期的经验,云南电子政务二期项目组制定了周密的工程总体计划,并颁布了《云南省电子政务二期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通过《项目管理规范》建立了二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管理框架。

在《规范》中,事先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实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明确了所有分项工程建设,无论是总体工作还是各阶段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控制→收尾”的过程进行。

在这个总体框架下,对工程编制了计划和WBS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结构分解,制订了项目总体WBS字典,并按照PMP项目管理体系的约定,对各过程的输入、输出做了约定。

通过项目管理规范的执行,使得众多承建单位、分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在一个共同的项目管理体系中进行。

业主、监理、承建单位用同一种科学的方法去实施和工作,众多承建单位之间用统一的思路和工具去协调,在大的框架上减少了可能的分歧和偏差。

云南省电子政务2005-2007年建设规划纲要

云南省电子政务2005-2007年建设规划纲要

云南省电子政务2005-2007年建设规划纲要一、基本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精神,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信息办等部门共同努力,加快了全省电子政务发展,在2003至2005年的三年期间全省实施了电子政务一期、二期工程,基本建成了我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在应用推广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电子政务效益显著。

(一)建立了覆盖16个州市、129个县的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实现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避免了重复建设。

截至2005年底,全省接入电子政务网的政务机关达2511个,并建立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组织部等部门的全省性专网,已建及在建全省性专网24个。

(二)建立了510个网上办公及在线办事系统,政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其中,省级部门在电子政务网上建立了全省性网上办公系统44个,包括全省党委信息管理、全省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等;16个州市在电子政务网上建立了102个网上办公系统;省级部门及州市在互联网上共建立了364个在线办事系统。

(三)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2005年为500万人次的公众提供了政务信息服务,平均每天服务1.4万人次,已经成为政务机关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重要渠道。

根据国务院信息办主持发布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在全国排名第八、西部排名第一。

截止2005年底,93.2%的省级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站,16个州市均建立了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2005-2007年期间,云南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加快全省信息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1、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等。

2、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建设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3、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和资料,如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

三、验收条件电子政务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申请验收:1、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全部建设内容。

2、系统运行稳定,经过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各项性能指标达到了设计要求。

3、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齐全、规范。

4、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验收组织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

验收小组的职责包括:1、审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2、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3、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汇报。

4、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估和审议,形成验收意见。

五、验收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文档资料等。

2、验收小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3、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系统功能和性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等。

4、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向验收小组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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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

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

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建设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系统。

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由各机关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建设。

各机关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

各机关已单独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迁移到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确保安全,对涉密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设本机关的公众网站,并与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业单位对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对各机关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和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进行事后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得验收。

对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应用情况定期进行应用评估,评估意见作为考核电子政务工作和给予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省公共性、基础性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机关应当建设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库,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保密审查、持续更新、建立共享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机关交换电子政务信息,应当向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利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网络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六)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税费征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的情况;
(八)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
(九)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和发生、处置情况;
(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扶贫救济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十一)招考录用公务员及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逐步为公众免费提供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网上投诉、网上调查等电子化服务。

各机关在提供电子化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扩散。

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逐步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办理业务和进行公文处理。

电子公文的传输、运转、处理和归档,应当符合有关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按照前款规定从事增值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报州(市)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主管部门实施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的相关要求,利用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以及其他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培训规划,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工作。

从事电子政务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资格或者经培训合格。

各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信息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机制,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机关的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机关工作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或者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或者业务规范的;
(二)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和运行电子政务项目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交换政务信息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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